“在先使用”能對抗商標專用權嗎
“在先使用”能對抗商標專用權嗎
你知道商標在先使用嗎?可以將商標在先使用權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jīng)在該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善意連續(xù)地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xù)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標在先使用的相關法律知識。
“在先使用”可以對抗商標專用權
案情簡介
源江古時便是“豆干之鄉(xiāng)”,但由于種種原因,已很少有人從事豆干制作。從1997年起,陳虹看準商機,利用祖?zhèn)骷夹g,經(jīng)營了一家風味小吃店,一直制作并出售標有地名“源江”的豆干,因為口味不錯,該店的豆干逐漸擁有了一定知名度。2004年6月,當?shù)貫橹卣?ldquo;豆干之鄉(xiāng)”威名,塑造地域品牌,專門成立了一家經(jīng)營豆干的食品公司,并申請注冊了“源江”文字商標。此后,由于陳虹堅持按自己的一貫做法經(jīng)營,食品公司認為陳虹仍使用“源江”商標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鑒于協(xié)商未果,食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責令陳虹停止使用、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案件評析
審理中,就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已明確規(guī)定,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受法律保護,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指的商標注冊人擁有在核定商品上壟斷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商標專用權包含兩方面的內(nèi)容,一方面是注冊人享有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而且這種使用不承擔任何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風險,即使其商標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所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時也不構成商標侵權,更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另一方面,注冊人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據(jù)此,在食品公司已申請注冊了“源江”文字商標后,陳虹仍使用“源江”字樣制作并出售豆干,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應駁回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是:
1、陳虹的行為屬于“在先使用”。即在食品公司注冊“源江”商標前,陳虹已經(jīng)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了“源江”字樣。一方面,由于陳虹的權利在先,食品公司的權利在后,當陳虹的在先權利與食品公司的新權利發(fā)生沖突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應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一規(guī)定具有兩個基本層次:
一是對在先權利的保護;
二是反對商標搶注。
2、食品公司無權禁止陳虹正當使用地名商標。源江系地名,以該地名注冊的“源江”商標,當然屬地名商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而陳虹對“源江”字樣的使用,僅僅是為了繼續(xù)以往的正常經(jīng)營,并不想也沒有對“源江”造成損害,應屬正當使用。
3、陳虹使用“源江”字樣,不屬混淆同類產(chǎn)品、誤導消費者。源江作為地名,源遠流長。雖已很少有人從事豆干制作,但豆干仍然是當?shù)氐耐撂禺a(chǎn)。即“源江”無論作為地名的知名度,還是作為“豆干之鄉(xiāng)”的知名度,都遠遠高于食品公司作為商標的知名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的行為,必須是“明知”、“應知”或者“足以造成誤認”,即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但陳虹并不具有:
一方面陳虹沒有使自己的產(chǎn)品與食品公司的同類產(chǎn)品相混淆,不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
另一方面,消費者能夠通過區(qū)分生產(chǎn)者及其他相關標識,對陳虹、食品公司甚至其他人生產(chǎn)的豆干加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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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行使
如果具備上述條件,在先使用人有經(jīng)繼續(xù)使用該商標,而不構成對注冊商標權的侵害,但是該使用權的范圍、使用方式等必須受到限制,唯此才能平衡在先使用人和商標注冊人之間的利益,穩(wěn)定公平競爭關系和保護消費者利益?,F(xiàn)分述之:
1、在先使用權的范圍
在先使用權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就商標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近似于注冊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加有別于注冊商標,應當允許并鼓勵此種改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xù)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guī)定,使用人“不得改變該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nèi)容,但以同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區(qū)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
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為印刷體的“長城”,注冊商標由手寫體“長城”兩字和“長城圖形”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將其商標“長城”字體做接近于注冊商標字體的改變,或者加上“長城圖形”,就屬于不正當使用,應當予以禁止。
2、在先使用權的行使方式
中國臺灣地區(qū)商標法第23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專用權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qū)別標示”。《日本商標法》第32條第二款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日本學者將商標注冊人的此項權利稱為“附以防止混淆的標志的請求權”,而且根據(jù)《日本商標法》。第32條的規(guī)定,此項請求權的主體還包括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人。《美國商標法》也規(guī)定專利商標局長在準予并存注冊的同時規(guī)定各商標所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方式、地點或者有關商品的條件和限制。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xù)使用問題的通知》第6條第三款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與注冊人的使用發(fā)生實際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的,繼續(xù)使用人應當在使用服務商標時,增加地理名稱標志,以便于與注冊人使用的服務商標相區(qū)別”。
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消費者發(fā)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混淆,商標注冊人有權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標時,加上適當?shù)臉耸疽杂袆e于注冊商標。如果不能加上適當標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繼續(xù)使用其商標。
3、在先使用權的移轉
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是對在先使用商標和注冊商標既存狀態(tài)的一種維護,如果允許在先使用權人授權或者單獨轉讓其使用權則會破壞此種既存狀態(tài),也會改變先使用權人和商標注冊人之間的競爭關系,不適當?shù)赜绊懽陨虡藢S脵嗟男惺埂?/p>
例如,在先使用權的許可可能會影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xù)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guī)定使用人“不得將服務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即原則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將其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4、關于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地域限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xù)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guī)定使用人“不得擴大該服務商標的使用地域”。在商標法修訂過程中,也曾設有商標在先使用權條款并規(guī)定有地域限制。商標在先使用權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辨事由,其功能主要在于對抗商標注冊人的侵權請求。
在先使用人繼續(xù)使用其商標以加上適當標示為條件,從而與注冊商標形成區(qū)分,避免消費者的混淆。只要滿足這一區(qū)分要求,就不會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因此,不宜限定在先使用人繼續(xù)使用其商標的地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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