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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需要指定異地管轄的官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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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guī)章規(guī)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你對職務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職務犯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職務犯罪需要指定異地管轄的官員

  職務犯罪的案件管轄有什么特殊規(guī)定嗎?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將90%以上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lián)案件指定到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

  省部級干部職務犯罪,從起訴到受審全部是異地管轄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指定異地管轄制度是人民法院為保證公正審判推出的一項舉措。

  當管轄權不明或存在爭議時,可以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崗位擔任職務,所以在當?shù)鼐哂懈鞣N錯綜復雜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換個地方審理,能夠使辦案人員打消不必要的顧慮。


職務犯罪需要指定異地管轄的官員有哪些

  哪些官員需要指定異地管轄,法律上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

  什么級別的官員指定異地管轄,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今年的情況看,省部級以上官員一律指定異地管轄,廳局級以上官員中部分指定異地管轄,應該綜合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和官員的影響力,有些處級官員的案子也可以在省內(nèi)指定管轄。

  實踐證明,指定異地管轄制度對于保證職務犯罪案件審判順利進行,起到重要作用。

  異地管轄法院如何選擇,有哪些特殊要求?

  為排除當?shù)貙λ痉▽徟械母蓴_,人民法院明確了指定異地審判原則。對曾經(jīng)擔任一定級別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案件,原則上不由其原任職地法院審判,而由上級法院指定其他地區(qū)的法院進行異地審判。

  被指定管轄的法院應該具備良好的審判能力,硬件設施過硬,避開官員曾經(jīng)任職過的地區(qū),省部級要案一般指定中級以上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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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犯罪的特點

  貪污受賄多

  職務犯罪種類多表現(xiàn)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0年審結的貪污賄賂案占同期總數(shù)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涉及領域廣

  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fā),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yè)職務犯罪現(xiàn)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億元案迭出

  犯罪數(shù)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fā)生,達到數(shù)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fā),案件牽涉面廣。

  作案智能化

  隱蔽化、智能化、期權化現(xiàn)象突出,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查辦懲處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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