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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企業(yè)老板容易忽略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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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企業(yè)老板容易忽略的法律風險

  企業(yè)風險又稱經營風險,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匯率波動,引起公司未來一定時期內收益發(fā)生變化的一種潛在性的風險。有哪些企業(yè)法律風險容易被忽略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容易被忽略的企業(yè)風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十大企業(yè)老板容易忽略的法律風險

  1、財產混同

  很多老板存在以下錯誤的認識:

  1、公司都是老板的,老板拿公司的錢或者花公司的錢屬正常;

  2、錢在幾個公司之間拆借一是有這個需要,二是反正都是老板的公司,這種拆借對老板而言就是左口袋換到右口袋,沒必要區(qū)分那么清楚;

  3、將老板的個人開銷計入公司可以避稅。


十大企業(yè)老板容易忽略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公司的財產要優(yōu)先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還有剩余的,才歸老板(股東)所有,法律叫剩余財產分配權。

  在第1種情形下,極有可能造成本來應用于清償公司債務的錢被老板消耗了,結果造成公司沒有足額財產清償公司債務,從而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的情況,所以為法律所禁止。

  在第2種情形下,將甲公司的財產轉到乙公司,除可能損害甲公司債權人利益外;在甲乙公司股東或股權份額不同的情形,還可能損害到甲公司股東的權益。如甲公司有AB兩個股東,股權比例為40%、60%,乙公司有BC兩個股東,股權比例為60%、40%;將甲公司的資產或利潤轉移到乙公司,在財產數量上對B股東是沒有影響的(都占60%),對A股東則是不利的,同時對A公司的債權人也是不利的,因為通過轉移,甲公司用于清償債務和分配的財產變少了。

  對于第3種情形,其違法性不言而喻;之所以存在,是出于現實利益驅使而已。

  以上三種情形在現實中比較常見,其錯誤的根源在于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歸老板(股東)所有,而沒有看到公司的利益還和公司的債權人有關。在法律上,一旦發(fā)現這種情況,則股東或關聯公司要對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甚至無限責任。

  2、對合同的法律屬性重視不足

  現實中,經常發(fā)現這樣的情況:

  1、因為客戶是熟人或者朋友,出于情面或者信任,認為合同只是走走形式,而不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仔細推敲。

  2、由于擔心失去機會、急于簽下訂單,放棄對明顯不公平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的條款談判。

  3、抱著先簽下合同,后面的事情不一定會發(fā)生,等發(fā)生了再處理的僥幸心理,放棄對可能造成麻煩情形的預防。

  一旦發(fā)生紛爭無法協調的時候,白紙黑字的合同就成為證據,情面、信任、僥幸等就變得無能為力。在法律層面,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否則合同的約定就是法院判定輸贏的主要依據,因此,務必要對合同的這一法律屬性給予足夠的重視。

  另外,實務中經常發(fā)現合同約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法律含義與雙方當初意思不一致、甚至歧義的情形,從而造成較大的麻煩。這是由于擬定合同的公司或個人對法律不熟悉、語言表述不明晰、不準確所致。所以,重要的合同,務必要請律師審核,以確保約定合法合規(guī)、明晰準確。

  3、業(yè)務款走私賬

  無容置疑,業(yè)務款走私賬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還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而且在民商事方面亦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按正常交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發(fā)票的買賣雙方及對公走賬的收付款雙方是一致的,不僅留下了證據,而且初步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一旦發(fā)生糾紛,這些證據有時就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但走私帳,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與收款付款雙方不一致且沒有發(fā)票,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就很難證明買賣合同和收付款是對應和匹配的,從而為維護合同權利帶來風險。

  因此,業(yè)務往來應該按規(guī)定走賬,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4、不及時終止、解除不能履行的合同

  公司日常經營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無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相當一部分公司和老板會采取拖的辦法。

  拖延確實有時可以爭取時間、促使客戶讓步,甚至最后不了了之,從而從中獲益。但更多的是,拖延不僅解決不了問題,而且還會增加企業(yè)損失——一方面,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大小可能與時間相關(如逾期一日,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超過一定時間,客戶可以解除合同等);另一方面,拖延的時間越長,處理起來可能需要耗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因此,當合同確定不能履行時,應及時終止或解除合同,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同時也是恪守信譽的一種表現。

  5、輕率對外提供擔保

  日常經營中,可能會遇到朋友或熟人貸款需要擔保人,在“這只是規(guī)定要求,走一下程序”、“一定會按時還錢,肯定不會讓朋友吃虧”等的說辭下,出于友情、關系等在相關擔保文件上簽字蓋章。

  然而一旦逾期還款,根據法律和現實,擔保人都要承擔代為清償債務的責任和義務;因此,一定要慎重對待對外提供擔保的事情,包括股東或老板對公司提供擔保——股東本來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輕率地對公司提供擔保,可能使股東或老板對公司壓上全部身家,進而喪失“有限責任”這個對股東或老板的保護墻。

  6、片面追求高注冊資本

  由于當前注冊資本采取了認繳制,可以“實際不出資”,因此,為了表示公司有實力、好看等,有些公司和老板可能會采取超出需要和能力提高“注冊資本”。

  但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股東認繳的出資屬于公司財產,股東沒有繳納的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是必須將欠繳的出資繳納到位以清償公司的債務。即便公司采取減資,也必須在減資前要確保公司債務得到充分的清償。

  7、工商變更登記不及時

  實務中,很多企業(yè)對實繳注冊資本、股權變更及其他重大事項沒有進行及時的變更登記,這會造成很大的麻煩。因為根據法律,只有進行工商登記了,這些變更才能對股東之外的人生效。

  以實繳注冊資本為例,一些股東實際、且本意是“出資”,將自己的資金交給公司占有使用,但未進行實繳出資登記,那么一旦公司資不抵債或進行清算,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那么這部分“出資”在法律是不被承認的,股東還要再次出資以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

  再如如股東因為股權轉讓而導致持有股份的減少,但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這種情形下,法律會要求該股東按照原來的股權比例而不是減少后的股權比例承擔股東責任;至于該股東多承擔的責任,則由該股東向受讓股東另行主張。

  因此,當工商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尤其是注冊資本、股東、股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等,務必要及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唯有如此,才能對第三人生效,保障公司和當事人的權利。

  8、公章管控松散

  公章(包括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代表公司對權利義務的行使和認可,一旦蓋章,就被視為是公司行為,公司要為此承擔責任。

  因此,對于重要印章,一定要遵循保管人與使用人分離、蓋章前要審核確認或批準、蓋章登記留底等基本規(guī)定。

  9、缺乏股東糾紛應對機制

  現實中,往往出現公司因為股東矛盾、股東拒不參加表決、股東失聯等無法做出有效表決,從而讓公司陷入困境而束手無策,對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傷害。

  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在注冊成立時,使用的是格式公司章程,格式公司章程又大多只是簡單抄列了法律法規(guī)對公司的基本規(guī)定;而法律法規(guī)對公司實行股東自治原則,對股東關系協調規(guī)定的不是很多,且主要體現在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構成與工作機制及訴訟權利方面,是完全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

  因此,為了為股東糾紛提供一套解決機制,避免公司陷入僵局,由具有富有經驗的公司律師根據公司實際定制公司章程,必要時制定股東協議作為補充,才可能為化解這些潛在的矛盾和困境提供途徑和方法。

  10、不及時清算并注銷公司

  當出現公司需要停止經營、需要解散的情形時,股東應該及時對公司進行清算,并辦理注銷公司的相關手續(xù)。清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虧損的進一步擴大,從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其次是為了清償公司債務,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再次是某些情形下,可以將剩余財產(即清償完所有債務后,還有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以保護股東權益。而注銷的目的是為了徹底清除公司作為民事責任主體的資格,如同一個人消亡后就不再從事任何行為、承擔任何責任一樣。

  雖然這個過程會比較麻煩和漫長,且會花費一定費用(公司承擔),但只有這樣,股東才完全履行了其職責,徹底將公司的經營風險與自己隔離開,從而對公司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否則,長期停止經營,不僅可能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還可能因為放任公司損失的擴大或未經清償公司債務、股東私分公司財產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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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多樣化。是指在國際范圍內實現其銷售市場、生產基地以及原料來源地的多樣化。

  2)融資多樣化。是指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追求多種貨幣資金的來源和應用,即實現籌資多樣化和投資多樣化。

  經營風險的特點

  因為這種風險不但影響公司在國內的經濟行為與效益,還直接影響公司在海外的經營效益或投資效益。

  (1)它帶有主觀意識。

  因為它取決于在一定時期內公司預測未來現金流動量的能力,而公司預測這種能力是干差萬別的。

  (2)它不包括預測的匯率變動。

  因為公司管理當局或廣大投資者在評價預期收益或市場價值時,已把預期匯率變動考慮進去了。

  (3)其風險影響比交易風險和折算風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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