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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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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的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偵查的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第十節(jié)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jù)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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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的基本概念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構成要素

  (一)作案時間要素

  (二)作案空間要素

  (三)案件相關人要素

  (四)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五)案件相關物要素

  刑事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外在表現(xiàn)為直接侵害形態(tài)

  (二)多數(shù)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xiàn)場

  (三)案件因果聯(lián)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f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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