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商法考點之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
司法商法考點之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
名義股東,是指登記于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但事實上并沒有真實向公司出資、并且也不會向公司出資的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相關司法商法考點知識。
司法商法考點之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
從形式上而言,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需承擔一定的股東義務,但這種義務主要是從保護善意的交易第三人出發(fā)的,至于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則主要從合同法角度予以規(guī)制。所謂實際股東,就是向公司履行了出資義務、并且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稱并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的人。實際股東也被稱為隱名股東,名義股東則也被稱為顯名股東。
實踐中,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往往簽訂有協議,一般稱為持股協議或者代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包括如何參加公司股東會會議、行使股東權等有明確約定。這種協議并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有效的合同。
司法商法考點之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規(guī)定(三)》)第2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如果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支持其請求。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則不予支持。這就是對于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事項采取的實際出資原則。
但是,就其法律上或者名義上而言,名義股東仍然是合法的股東。實際股東如果想要“浮出水面”,取代名義股東的法律地位,必須履行。
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xù)。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換言之,必須履行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xù)后,實際股東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做到“名實相副”。若涉及到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時,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均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涉及到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的利益時,以合同約定為準并兼顧實際出資的原則;若涉及到股東資格的認定,則需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
如果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進行了諸如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名義股東不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處理。
亦即如果股權的受讓人不知名義股東為名義股東、背后尚有實際股東之情事,則其為善意,股權轉讓行為有效;若受讓人明知名義股東為名義股東、背后尚有實際股東之事實,仍然與名義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股權的,則其為惡意,不能取得股權。在受讓人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如果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就對外責任而言,如果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該抗辯不能成立,名義股東應當承擔出資不足或者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名義股東承擔上述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但是,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也就是所謂的冒名股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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