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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遭盜刷銀行違反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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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將貨幣資金存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規(guī)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協(xié)議。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存款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銀行卡遭盜刷銀行違反存款合同

【案情】

原告孫某于2009年3月12日在被告某銀行山東省五蓮縣支行營業(yè)部開設個人銀行帳戶,被告給原告辦理了一存折一銀行卡。2012年3月15日,原告在被告處辦業(yè)務得知存款余額少了82376元。原告遂向五蓮縣公安局報案,經(jīng)公安偵查, 2011年3月14日16時25分,一男子持一卡在山東省諸城市某金店刷卡82376元,該男子消費單簽名__成,所消費82376元是從孫某銀行卡內支付。通過調取孫某單位錄像,孫某于2012年3月14日下午14點至17月45分在單位上班。孫某的存折、銀行卡均未丟失。

【分歧】

對本案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孫某憑密碼支付存款,而密碼只有孫某本人持有,銀行不知道儲戶密碼,故存款丟失應由原告自己負責。銀行不存在違約和過錯責任,故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孫某與被告某銀行五蓮縣支行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孫某存于銀行卡內的資金,交存于銀行,由銀行控制管理期間被他人盜刷消費,被告不能證實原告對其銀行卡內資金被盜存在故意、過失和過錯行為,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近年來,銀行卡被克隆盜刷的事件屢有發(fā)生,且手段層出不窮。面對大量的“克隆銀行卡”糾紛,各地法院對銀行和持卡人的責任劃分并不統(tǒng)一,判令銀行不擔責任、承擔部分責任或承擔全部責任的都有,同案不同判的現(xiàn)象十分嚴重。此類案件爭議集中在銀行卡密碼的泄露上,按照我國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持卡人要讓法院主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拿出相應證據(jù),來證明自己密碼沒有泄露、自己的銀行卡被克隆,但持卡人根本無力提供這些證據(jù)。另一方面,“克隆銀行卡”的犯罪成本特別低,筆者在百度搜索“銀行卡”三個字,共有數(shù)千萬條內容,且絕大多數(shù)是銷售克隆銀行卡設備的內容,一套制卡設備僅售4000---7000元,包括磁卡讀寫器、采集器、空白卡、卡口磨具、光盤、微型高清攝像頭、操作說明書等。

法律是用來平衡社會關系的工具,法院在實際審判中如果單純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那么勢單力薄、處于劣勢的持卡人往往會敗訴。所以,面對日益猖獗的銀行卡被克隆盜刷的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將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于此類案件的審理,即由銀行方面證明持卡人存在過失、所刷卡系本卡而非克隆卡,持卡人方才承擔責任,否則,銀行承擔全部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來增加銀行方面的舉證責任,促使銀行對自己發(fā)行的銀行卡增加科技含量。

隨著盜版技術的升級,克隆銀行卡變的越來越容易,對此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既能切實保護持卡人的利益,也會倒逼銀行主動提升銀行卡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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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如何定性:

(一)保管合同說。

該說認為,存款人將貨幣交給存款機構保管,存款到期時存款機構將所保管的貨幣交還給存款人并向存款人支付利息。該說的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第378條的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shù)量的貨幣?!迸_灣民法學者史尚寬認為,當寄托物為金錢時即推定為消費寄托?!拔┫M寄托作為寄托之一種契約,當事人之意思非以使用代替物為目的,而系以保管為目的,雖非保管其物本身,而系保管其價值,然仍不失為以保管為目的之契約?!睂⒋婵詈贤ㄐ詾楸9芎贤挠^點,不僅有詞源學相佐證,還符合普通公眾關于銀行存款歸屬存款人的一般心理,而且這種觀點在銀行發(fā)展的淵源中也能找到根據(jù)。因為存款“存”進去,又“取”出來,確實與財物保管活動極其相似。

但存款合同與保管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存在本質的區(qū)別:

1、保管合同的本質特征是轉移財產(chǎn)的占有權,保管物所有權的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并不發(fā)生轉移,仍歸寄存人所有;而存款合同本質特征則是存款人將貨幣交給存款機構即該貨幣的所有權依法轉讓給存款機構。存款機構對該貨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保管合同即可以是無償?shù)囊部梢允怯袃數(shù)?,當保管關系是有償時,寄存人則應當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而存款合同關系是有償?shù)?,在存款合同關系中不存在存款人向存款機構支付“保管費”,相反是存款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

3、保管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償保管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即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存款合同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

4、保管合同因寄存人寄存的是“不可替代物”,在保管合同到期時保管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而存款合同的標的物——幣則是典型的種類物,存款機構僅需將同種類、相同數(shù)量的貨幣及利息返還給存款人即可,而無須返還原物。

(二)借貸合同說。

該說認為,存款人將一定的貨幣存入存款機構,存款機構對該款可以使用,期滿或存款人取款時存款機構負有將存款支付給存款人并支付利息。他們認為存款與借貸沒有本質區(qū)別,只不過出借人(即貸與人)是存款人,借款人是金融機構,而貸款的出借人是金融機構。當客戶將款項存人銀行時,嚴格說來他并不是將貨幣“存人”銀行,而是將貨幣“貸給”銀行。借貸合同又可分為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使用借貸是無償?shù)膶⑽锲坊蛘呓疱X借給一方使用的合同,又稱借用合同。消費合同是指有償?shù)貙⑽锲坊蛘呓疱X交給一方使用的合同。有關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的區(qū)別,史尚寬先生認為:“然在消費借貸,借用人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而惟應返還同種、同等、同量之他物,即在使用借貸,則標的物之所有權均屬于貸與人,須以原物返還?!毕M借貸合同與使用借貸合同的區(qū)別,主要是以借用物是否具有‘消耗性’作為區(qū)分的依據(jù)。

借貸合同與消費借貸合同主要區(qū)別:

第一,標的物交付不同。使用借貸合同交付的標的物是特定物;而消費借貸合同交付的標的物是種類物;

第二,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不同。使用借貸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fā)生轉移;而消費借貸的所有權轉移;

第三,標的物的風險負擔不同。

使用借貸的風險由出借人承擔;但借用人沒有盡應盡注意力除外,而消費借貸的風險由借用人承擔。但我們認為,借貸合同與存款合同在實踐中還是存在著差異。對于存款機構而言,只要沒有客戶的請求,存款機構無須也不能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換句話說,存款機構沒有主動消滅存款之債的權利。而借貸合同到期后,債務人應當履行清償義務,不以債權人是否請求為前提,否則將承擔遲延清償?shù)倪`約責任。

(三)混合合同說。

這種觀點認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與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雙方目的契合的產(chǎn)物,在結算賬戶基礎上形成的存款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存款人委托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代其收付款項)、消費寄托合同(體現(xiàn)存款人保管金錢價值的目的)、消費借貸合同體現(xiàn)接受存款金融機構的消費目的)的混合合同,其他存款合同則是消費寄托合同和消費借貸合同的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由數(shù)個有名或無名合同的部分而構成的合同,前提是存在有數(shù)個有名合同或無名合同的部分條款。存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單務合同,在存款人交付款項、存款合同成立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產(chǎn)生如下權利義務關系:存款人有義務將貨幣的所有權移轉金融機構,有權利根據(jù)約定要求金融機構隨時或者到期后償還存款本金,同時有權利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法定或者約定的利息金融機構則有權利獲得存入貨幣的所有權,有義務按照法定或者約定償還存款本息。既然不同目的和動機的存款行為產(chǎn)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同質的,那么我們也就沒有必要將存款合同界定為“混合合同”。

我們認為,從存款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貨幣的特殊性考察,存款合同應該屬于消費寄托合同。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一般來說,存款人確有寄托保管貨幣價值的目的。同時,從銀行業(yè)的起源看,銀行業(yè)在很大程度上產(chǎn)生于金匠或者銀行家為顧客保管金銀的習俗。另外,無論是漢語的“存款”,還是英語的“deposit”,都有寄托保管之意。所以,存款確有寄托保管的因素。這也是銀行對小額存款賬戶收費的法理基礎。

第二,存款合同具備消費寄托的所有法律特征:貨幣是典型的消費物,存入后所有權即發(fā)生轉移;貨幣存人后,金融機構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金融機構須隨時或者到期償還存人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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