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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有否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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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有否侵犯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名譽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如何認定有否侵犯名譽權?

  案情介紹:在工作聯系單上有誹謗性語言

  原告董某受單位委派,到被告某某融拓公司的項目處進行工程監(jiān)理。該項目分包人某公司向被告檢舉原告存在借故謀私行為。被告給原告單位送達工作聯系單,建議更換監(jiān)理人員。

  內容為:據了解,貴公司南開中心項目部電氣監(jiān)理工程師董某,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存在借故謀私行為,為保證現場監(jiān)理工作正常進行,建議貴公司調整監(jiān)理人員。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為此成訴。

  法院判決:在工作聯系單上的意見評價不構成誹謗

  被告依據與原告單位簽訂的監(jiān)理合同,有權要求更換監(jiān)理人員。被告依據檢舉信,向原告的工作單位送達調整監(jiān)理人員的工作聯系單,符合合同約定,且該工作聯系單的對象僅為原告單位,是為了工作需要,并非向社會散布,達到侮辱、誹謗原告的目的。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工作聯系單的對象僅為原告董某的工作單位,意見評價內容并未以侮辱、誹謗原告為目的而向社會散布。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侵犯名譽權

  1、被告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實踐中,侮辱行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暴力行為,語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誹謗是以書面、口頭等捏造事實來丑化他人人格。其特點為:陳述的事實是虛假的,以語言、文字、漫畫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誹謗的行為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誹謗主要有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兩種。

  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將某種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公開并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就構成誹謗。不過,由于言詞本身較為含糊或有歧義,確定言詞的內容是否具有誹謗性時,必須對言詞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據一般人的觀點、參考整體性標準來認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檢舉信后,依據監(jiān)理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系單中提出了對原告的意見評價及更換監(jiān)理的建議。該意見評價沒有涉及具體事實,不是事實陳述,且未惡意對外進行散布,因此,被告的行為不屬于侮辱、誹謗行為。

  2、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名譽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兑庖姟返?5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單位發(fā)送工作聯系單,屬于正常的工作范疇,沒有過錯。

  3、在工作聯系單中提出意見評價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系單中提出意見評價,屬于侵害名譽權的一種抗辯事由,是一種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侵害名譽權的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王利明先生認為,抗辯事由主要有如下幾種:內容真實,正當的輿論監(jiān)督,合理引用,正當行使權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過錯,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正當行使權利應具備如下要件:

  (1)必須有合法授權或依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享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2)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必要的。正當行使權利并非都會造成對公民和法人名譽權的侵害,只有在必須行使權利而且行使權利會造成對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才能成為抗辯事由。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合同約定對職工作出的涉及個人品德的意見評價,屬于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即使評價有不當之處,也不能認為是侵害名譽權。因為依據合同約定作出意見評價本身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表現,不應涉及名譽權的侵害問題。但是,如果超出職權范圍,惡意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則可以構成侵權。在本案中,根據監(jiān)理合同約定,被告認為監(jiān)理人員不符合要求,有權書面要求調換監(jiān)理人。被告發(fā)出工作聯系單,作出意見評價,被告的行為是在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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