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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假警也算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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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假報警的行為也算進這一個罪名里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報假警也算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嗎?

  【案情簡介】

  去年4月4日上午10時許,34歲的歐某因懷孕期間覺得自己不受家人重視,為此購買了一臺手機先后撥打番禺市兩家幼兒園的聯系電話,謊稱在這兩家幼兒園內放置了炸彈,且炸彈將定時引爆,造成了兩家幼兒園的恐慌。幼兒園立即報警,民警到場排查并疏散幼兒園師生和附近居民幾百人,最終并未發(fā)現爆炸物。當晚10時許,公安人員在歐某家中將她抓獲。

  據歐某交代,她已懷孕6個月,但覺得家人對她關心不夠,就想到打電話到家人供職的幼兒園,恐嚇稱放置了炸彈,希望家人對她多關心一點。

  番禺法院審理后認為,歐某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官說法】

  入罪標準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花都法院刑庭法官指出,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fā)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 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論處。沒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的,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6種情形

  符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1 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 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3 致使學校、醫(yī)院、廠礦企業(yè)、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 造成行政村或社區(qū)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wèi)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6 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相關知識】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1、立案標準

  根據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的規(guī)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立案。

  2、量刑標準

  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的行為,可以被用來煽動他人進行其他犯罪,如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煽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煽動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煽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等等,此時,既會觸犯本罪,又會觸犯他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等,為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定罪科刑,不實行并罰。

  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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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對審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yī)院、廠礦企業(yè)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qū)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wèi)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第三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xiāng)鎮(zhèn)、街道區(qū)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

  第四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 “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qū)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fā)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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