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怎么規(guī)定的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下面一起來看看婚姻法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規(guī)定吧!
姻法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規(guī)定
1、婚姻自由包括什么內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結婚自由是實現(xiàn)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chuàng)造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
2、禁止包辦、買賣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有個別的父母認為兒女是自己生的,婚姻當然應該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這種思想在一些落后的農村地區(qū)甚至仍為一種通行的觀念。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于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qū)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fā)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xiàn)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xiàn)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也是一種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數(shù)是女方)以索取財物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從中索取一部分財物,不滿足就不結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的危害程序雖不如買賣婚姻的嚴重,但比買賣婚姻普遍,涉及面廣,其危害性不容忽視。它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社會風氣,給當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帶來了困難。大量的事實說明,某些家庭糾紛的發(fā)生及一些犯罪行為,都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關,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對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guī)定,但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制裁措施。一般來講,除了拐賣婦女買賣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因此,糾紛的解決一般應盡量避免家庭關系的破裂。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是一方面對受害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違法者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但是,對于嚴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法律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刑罰作為懲罰措施。我國《刑法》第257條規(guī)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結婚自主權的限制
1、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法律所確認的準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在法定婚齡以下結婚,視為非法。
2、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只有在配偶死亡后或離婚后才能再行結婚。結婚自由不包括重婚自由。
3、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的結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此,下列血親均依法禁止結婚:①兄弟姐妹;②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甥、甥女;③堂兄弟姐妹、表演兄弟姐妹;
4、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患麻瘋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5、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結婚登記是我國法定的結婚程序?!痘橐龇ā返?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1994年,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作了具體規(guī)定。
6、現(xiàn)向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的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我國法律對離婚自由權的限制
如前所述,婚姻是關系到雙方、下一代、家庭和社會利益的重要問題,當事人在處理離婚問題時應負有高度責任感,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此,法律在保障離婚自主權的同時,反對輕率離婚,對離婚自主權作了一定的限制。
1、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離婚登記,同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已有適當?shù)陌才藕蛯ω敭a問題已有適當?shù)奶幚怼?/p>
2、一方要求離婚、他方不同意的,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可見,一方要求離婚的,必須經嚴格的法律程序而且主要是以訴訟方式解決。
3、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4、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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