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要求
安全生產法的要求
安全生產法對每個人,每個企業(yè)所應盡的義務,擁有的權利都有所規(guī)定。下面就讓學習啦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法對企業(yè)的要求
(一)建立制度
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二)投入資金
按照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開展安全生產培訓。
(三)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
1.五大高危行業(yè)(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的其他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其他單位從業(yè)人員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3.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管理人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并不得因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三大高危行業(yè)(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四)對人的管理
1.五大高危行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三大高危行業(yè)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管理工作。
2.對從業(y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生進行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3.特種作業(yè)人員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4.告知從業(yè)人員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督促從業(yè)人員按章作業(yè)。
5.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佩戴使用。
6.訂立勞動合同載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的事項。
7.繳納工傷保險。
(五)對物的管理
1.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三項目重點建設項目(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設計報審查;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3.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設備設置明細的安全警告標志;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并做好記錄、符合標準。
4.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由專業(yè)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5.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6.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7.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yè)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8.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yè)人員通報。
(六)對場所的管理
1.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3.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4.爆破、吊裝作業(yè)專人現場管理。
5.交叉作業(yè)簽訂安全管理協(xié)議,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檢查協(xié)調。
6.不得將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違法發(fā)包。
7.對發(fā)包的生產經營場所同一管理。
(七)應急救援與事故處理
1.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2.新五大(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其中,規(guī)模小的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3.按規(guī)定進行事故報告和搶險。
(八)配合檢查
對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從業(y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排除免責: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2.知情權:從業(yè)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3.建議、批評、檢舉、控告: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
4.緊急避險權:從業(yè)人員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yè)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
5.獲得賠償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6.受教育權。
(二)義務
1.按章作業(yè)、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培訓教育,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從業(yè)人員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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