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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同事上班致殘也屬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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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和李某都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員工,負責鋼筋的切割,但王某是上午班,李某是下午班。2009年6月4日,李某來接王某的班時,讓王某幫她開半小時切割機,她去找領導報些發(fā)票。王某答應了她。誰知僅過了20分鐘左右,因插銷斷裂,飛輪飛出,導致王某右臂當場切斷,不僅花費了4萬余元醫(yī)療費用,而且落下了傷殘??晒菊J為,王某受到的意外傷害是在王某應當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職責所致,故拒絕按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王某是在下班后擅自替同事上班致殘,但公司仍應對其按工傷處理。
  根據(jù)《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在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王某的情形是與之吻合的。
  一方面,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所謂“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或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盡管當時王某已經下班,但公司仍在生產,李某來的目的也正是為了接班,表明這一期間仍是“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
  另一方面,王某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因為無論王某為自己上班還是替李某上班,都是在同一個環(huán)境,在同一個進行日常工作的地方。
  再一方面,王某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從狹義上說,的確,王某擅自替班并非履行王某自己本身的工作職責。但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盡量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本意,此處應從廣義上進行解釋,即凡為本單位工作而受到傷害的,均應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
  李某上班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生產,王某在具備相關資質、經驗,熟悉周圍環(huán)境,了解機器性能,本身也是該崗位工人的情況下,出于善意替李某上班,且同樣是為了公司的生產,最終都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更何況王某受傷是由于插銷斷裂導致飛輪飛出,而插銷斷裂既是機器磨損的結果,也是意外,王某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不是王某替班,也許受傷的便是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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