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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口頭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時間: 若木1 分享
近日,北京某項目開發(fā)公司職工張某就“享受”到了這樣的權利,他終于拿到了包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賠償金、加班工資、補繳社保等在內的各種費用8萬元。   
今年30歲的張某2009年6月,他到北京某項目開發(fā)公司上班,工作一直兢兢業(yè)業(yè),因工作出色,2010年張某調入公司所屬工程項目部,任副經 理一職,每月工資7000元,雙方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3月30日,工作期間,他每周要值守一個夜班,每周雙休日也要加 班,除春節(jié)休息兩天,國慶節(jié)休息一天外,公司從未安排他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放假,也未為他購買養(yǎng)老保險。   
勞動合同到期后,張某多次要求續(xù)簽勞動合同,卻遭到公司拒絕,直到2010年7月31日,公司負責人告訴張某將項目部相關資料交給他,并口頭告 之張某交完資料后,就不要再到項目部上班了。幾天后,張某將資料交給了公司,從此公司也未讓他上班,也沒有給他發(fā)工資,同時還將他的相關證件扣押,不予歸 還。從此后,張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賠償金、索要幾年來的加班工資以及補繳養(yǎng)老保險,均遭到拒絕。   
一年多來,張某四處奔走,毫無結果。無奈之下,他只好來我中心尋求幫助。我中心專業(yè)律師迅速深入公司調查、收集證據,及時與公司溝通,希望調解,盡快讓張某拿到賠償,但事與愿違,公司開初態(tài)度強硬,毫不讓步。  
“協商不成,只有上訴。”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雖未與職工續(xù)簽合同,但之后張某仍按原勞動合同向公司提供勞動,因此張某與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后 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需提前書面通知,而不能以口頭通知,并停發(fā)工資,此舉可視為違法解除,應當依法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賠償金。   
面對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不低下頭,最終在在勞動爭議仲裁委的幫助下,公司同意支付包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賠償金在內的各種費用共計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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