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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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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由戶主向其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書面提出。   
第二、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jīng)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并委托申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征求群眾意見。申請人名單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核查工作,并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和材料以及有關群眾意見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批。   
第三、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第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批。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实募彝?,應當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 家庭有就業(yè)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yè),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擁有閑置的生產(chǎn)性設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須品外的非生產(chǎn)性設施、物品,按變現(xiàn)后計算,人均值為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倍以上的;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实模? 
4、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將審批結(jié)果函告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稱救助對象)名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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