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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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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xié)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xù)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時候沒有登記結婚又應該怎么辦呢?

  問:1991年,我與一離異女子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組建了家庭。2003年8月,我與她終因感情不和而分手?,F(xiàn)在的問題是,在以往的人口普查中,我們在“婚姻狀況”一欄都填寫了對方的名字,派出所據(jù)此填寫了我們的戶口簿。由于我們沒有結婚證,民政部門不辦理離婚手續(xù),法院也不受理離婚訴訟;而沒有離婚證,派出所不予變更我的“婚姻狀況”。這使我很尷尬———從戶口簿上看,我仍然是一個有配偶的已婚者,而實際上我已經(jīng)是單身。請問,民政部門與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據(jù)嗎?我該怎么辦?

  答: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就是說,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并領取結婚證,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才受法律保護。由于竺先生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因此民政部門無法給他辦理離婚手續(xù)。這是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這樣的規(guī)定,除了應當出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xié)議書外,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沒有結婚證,自然就不能辦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5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

  二)》第1條規(guī)定:除了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與“解釋(一)”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規(guī)定,是有矛盾的。但是,“解釋(二)”最后有一說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可見,法院不受理竺先生的離婚訴訟,也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要更改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然后再辦理協(xié)議離婚的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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