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法典學習培訓心得體會范文5篇
2020民法典學習培訓心得體會范文5篇
時代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人民生活越來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來越復雜,而《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2020民法典學習培訓心得體會范文5篇,希望你喜歡。
2020民法典學習培訓心得體會篇一
2020年,對于學習法律的廣大干警來說,實現了學習法律的夙愿。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向世界宣告著“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這是一部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典,回應了民生的關鍵問題,為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提供了現實性的需要,具有里程碑意義。
按照上級組織工作安排以及法院干警學習《民法典》的自覺性,要把學習和掌握《民法典》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學好、用好《民法典》。目前正在進行原文學習,并積極參加《民法典》系列講座,通過學習,收益匪淺。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
以《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為指引,充分認識民法典頒布和學習的重大意義,《民法典》回應了人民的期待,充滿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底色?!睹穹ǖ洹返念C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2020民法典學習培訓心得體會篇二
經過黨支部黨課的學習,《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著“人民至上”,我們不僅要細細體會和思考背后的含義,更要時時去領悟和踐行其中的真諦。
人民利益至上,舉起法律武器維護人民利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止步于思想環(huán)節(jié),而要體現在經濟社會發(fā)展各個環(huán)節(jié)?!睹穹ǖ洹吩鰪娏嗣袷聶嗔ΨN類,確認和保障民事權力,完善了權利保護和救濟規(guī)則,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回應了人民群眾需求,切實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
人民需求至上,建德治屏障增進人民福祉。公平正義是提升群眾獲得感滿意度的前提。新時代下,人民在物質生活極大豐富后,必然對公平正義有更好層次的需求。要順應人民的需求,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睹穹ǖ洹反_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權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關民事法律制度,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公平正義。
讓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讓《民法典》的精神內化于心、外踐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規(guī)范。這部具有著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志的《民法典》必將助推“中國之治”躍上更高境界。
2020民法典學習培訓心得體會篇三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此,我們邁入民法典時代。新編纂的民法典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七編。民法典是對過去民事單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傳承繼受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一些與時俱進的新理念也體現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變化還體現在,基于立法嚴謹性的技術要求,對過去民事單行法和司法解釋中表述不夠清楚或者不夠準確的規(guī)定進行了非實質性修正;基于與時俱進的時代要求,對其部分內容進行了實質性修改。非實質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與語言表述的改變,部分法律條文中個別詞語的改變,句子前后標點符號的改變等。作為我們法律人,不但要關注民法典中的實質性修改,還要關注非實質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實質性修正談幾點學習心得:
民法典對過去民事單行法和司法解釋部分法律條文中的“要求”一詞修改為“請求”。立法機關之所以把“要求”一詞修改為“請求”一詞,這說明“要求”和“請求”二詞的含義肯定不一樣,二者有細微的差別?!耙蟆笔侵柑岢鼍唧w愿望或條件,希望得到滿足或實現。而“請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滿足?!罢埱蟆焙刑幱诒粍拥匚坏囊馑?,希望別人能按自己的意思辦。而“要求”是自己處于主動地位,帶有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除了通過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用“請求”一詞外,立法機關用的都是“要求”一詞??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經地義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請求”。不過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繼承編中,“請求”一詞只出現了一次,“要求”一詞一次也沒有出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個別語句的表述進行了調整?!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只是表達了當事人有請求的權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是支持還是不支持當事人的請求這層意思并沒有表達出來。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表達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這層意思來。這前后的變化體現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表述的更清楚。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實質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個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學習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后再運用到實務中去,在實務中成熟運用民法典也需要一個過程。
2020民法典學習培訓心得體會篇四
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一經公布,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和討論的熱點。作為基層干部,就要蹭這個熱點,加強民法典學習宣傳的同時,做人民群眾的知心人、帶頭人和老實人,讓民法典根植于心、篤于行。
以人民為中心,問計于民、服務于民,做人民群眾的知心人。民法典是一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因涉及面廣,涵蓋面深,對每一個人的言行具有很強的約束意義。作為基層干部,是為基層人民群眾服務的,是人民群眾身邊的知心人,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為中心開展,始終做到人民群眾在哪里、干部的心就在哪里,人民群眾需要什么、干部就要去想什么,人民群眾盼什么、干部就要干什么。只要時時處處想著人民群眾,急人民群眾之所急,解人民群眾之所憂,化人民群眾之困,人民群眾就會把干部的實干精神藏在心頭、放在嘴上,干群關系就十分融洽,人民群眾就會把干部當親人,有什么心里話都會跟干部講,還處處夸獎干部的好,把干部當成無話不說的親人,大家共同攜手為小康生活齊心奮斗。
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做黨紀國法的帶頭人。民法典第一章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弊鳛榛鶎痈刹?,是離人民群眾最近的人,也是跟人民群眾經常打交道的人,在日常的工作中,就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在服務人民群眾領域內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不僅要熟記,還要落實在行動上,時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在民事糾紛、鄰里糾紛和家庭矛盾等調解化解中,要公平公正依法做好人民群眾的調解員,在體現法律的公信力的同時,也是體現基層干部帶頭學習黨紀國法、應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也是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基層人民群眾中,大力開展學法普法宣法活動,基層干部更要時刻以黨紀國法規(guī)范言行,在人民群眾中樹立學法用法的典范。
以典型為榜樣,學有成效、行有標準,做甘于奉獻的老實人。身處基層就要為基層人民群眾謀事干事,首先要講奉獻,奉獻是指為黨和人民的事業(yè)、為人民服務、為國家利益至上等甘于奉獻,為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要甘于奉獻乃至生命。在新冠疫情救治中的白衣天使、“直播帶貨”的縣長、深藏功名60多年的老英雄張富清、排雷英雄杜國富、奮戰(zhàn)在脫貧攻堅付出寶貴生命的黃文秀等都是大家學習的榜樣?!叭瞬宦剩槻粡?身不先,則不信?!弊鳛榛鶎痈刹浚趯W習榜樣中、汲取榜樣的力量的同時,要在實際的工作中修身做表率,才能做到學有成效、行有標準、做有樣子,就有人民群眾的“口碑”,干部所做的事業(yè)就會芝麻開花——節(jié)節(jié)高。
2020民法典學習培訓心得體會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這次民法典的通過解決了一些修改前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問題。
一、離婚可能將經歷一段“冷靜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設置離婚冷靜期,是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來幫助感情沒有完全破裂的夫妻挽救不該死亡的婚姻,有助于減少沖動型離婚。”全國政協(xié)委員、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文敏解釋道。
二、小區(qū)電梯廣告收益將歸業(yè)主共享
小區(qū)電梯廣告,可謂抬頭不見低頭見。不少網友疑惑,廣告收益到底該歸誰所有?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做出了解答。
其明確規(guī)定:建設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yè)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應當屬于業(yè)主共有。
三、更多未成年人有機會獲得家庭關愛
現行《收養(yǎng)法》中,規(guī)定被收養(yǎng)的未成年人僅限于十四周歲以下?,F實中,介于十四周歲與十八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則得不到收養(yǎng)機會。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收養(yǎng)作出最新規(guī)定,其中,被收養(yǎng)人的范圍由原來的僅限于十四周歲擴大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yǎng)。對此,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認為:“對于被收養(yǎng)人年齡的修改,從立法目的上首先能夠一定程度上減少兒童拐賣和非法送養(yǎng)的不法現象?!?/p>
將收養(yǎng)條件放寬至未成年人,將更有利于實現收養(yǎng)制度的價值,實現“幼有所養(yǎng)”。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要求收養(yǎng)人“無不利于被收養(yǎng)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yǎng)評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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