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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可轉換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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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可轉換債券

  你知道什么叫可轉換債券么。你知道可轉換債券中有多少不為人知的秘密么。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分享可轉換債券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fā)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fā)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并允許購買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的綜述

  可轉換債券 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 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 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 可轉債。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 普通股票的特殊 企業(yè)債券。可轉換 債券兼具 債權和期權的特征。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fā)行的含有轉換特征的 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fā)行人承諾根據 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 債券轉換為公司 普通股。轉換特征為公司所 發(fā)行債券的一項義務。 可轉換債券的 優(yōu)點為 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參見: 可轉換信用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

  可轉換債券的特征

  可轉換債券具有 債權 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 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可轉換債券的債權性

  與其他 債券一樣, 可轉換債券也有規(guī)定的 利率和期限, 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可轉換債券的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后,原 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yè)的經營決策和 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 股本結構。

  可轉換債券的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 可轉換債券的重要 標志, 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 投資者享有的、一般 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在發(fā)行時就明確約定, 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fā)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 普通股票。如果 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xù)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 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fā)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 寬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 轉換價格將 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fā)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 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于 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yè)發(fā)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 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 債券回售給發(fā)行人的權利,發(fā)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 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yè)和 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 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 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了《 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guī)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fā)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征。一方面,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 轉股,并為此承擔 轉債 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fā)行人擁有是否實施 贖回條款的選擇權,并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 公司債券最主要的 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 投資者和發(fā)行人的 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并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 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可轉換債券的售價組成

  可轉換債券對 投資者和發(fā)行公司都有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 債券和股票的 優(yōu)點。 可轉換債券的售價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債券 本金與利息按 市場利率折算的現值;

  另一是轉換權的價值。轉換權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當股價上漲時, 債權人可按原定轉換比率轉換成股票,從而獲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可轉換債券的發(fā)行

  可轉換債券的發(fā)行有兩種會計方法:

  一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并將此價值作為 資本公積處理;

  另一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fā)行收入作為發(fā)行債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

  可轉換債券的債券轉換

  當 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 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

  采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 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fā) 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fā)行 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 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fā)行 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fā)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 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并確認轉換損益。采用市價法的理由是, 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采用市價法, 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 歷史成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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