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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后沒報警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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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后沒報警怎么處理

  處理撞車交通事故,有些人會選擇私了,但大部分人都會立即報警,但是也有一些人由于驚慌,不敢報警或第一時間沒有報警,那么撞車后怎么處理呢?下面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撞車后沒報警的處理辦法。

  撞車后沒報警的處理辦法

  1、只是車輛的碰擦,雙方車主可以選擇私了,并簽訂一份私了協(xié)議,也就是賠償協(xié)議,這是為了防止發(fā)生后續(xù)糾紛。

  2、如果發(fā)生事故當時沒有報警,可以到事故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報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果核實交通事故存在就會受理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一)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

  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tài)、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1、處理事故的人員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現(xiàn)場處置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xiàn)場證據(jù)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xiàn)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交通事故認定

  撤離現(xiàn)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jù)現(xiàn)場固定的證據(jù)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tài)、碰撞部位等,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4、賠償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

  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jù)交換;可根據(jù)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zhí)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jù)材料發(fā)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解決糾紛

  12、達成調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zhí)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

  1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zhí)行申請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1、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guī)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fā)揮重審

  3、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zhí)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三、二審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jù)交換

  3、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4、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jù)材料發(fā)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解決糾紛

  5、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fā)回重審

  四、宣判

  1、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

  2、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3、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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