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摩托車無證駕駛處罰規(guī)定標準
2017摩托車無證駕駛處罰規(guī)定標準
盡管現在很多地方對于摩托車的管制不斷的嚴格,但是還是經常會出現無證駕駛摩托車的情況。那么,2017無證駕駛摩托車怎么處罰呢?下面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2017摩托車無證駕駛處罰規(guī)定,以供參考。
無證駕駛摩托車處罰標準
《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無證駕駛和被視為無證駕駛的可能有以下十種情形:
1、沒有駕駛證的;
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3、駕駛證被注銷、吊銷的;
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5、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6、駕駛證被暫扣的;
7、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
8、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
9、駕駛車輛超過最高準駕車型的;
10、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
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可作無罪辯護或緩刑辯護。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對交通肇事罪規(guī)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fā)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無證駕駛的含義
駕駛機動車輛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又是一種比較復雜的操作技能,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即必須到具有駕駛培訓資榷的單位進行培訓,并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后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才具備駕駛機動車輛的資格。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由此可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必然是無證駕駛行為,但是,持有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能一律認定為有證駕駛行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guī)定的“無證駕駛”的法律含義是指“無資格駕駛的狀態(tài)”。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發(fā)布的現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規(guī)定,“無資格駕駛的狀態(tài)”包括以下七種狀態(tài):一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是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三是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四是通過非法程序取得駕駛證的;五是使用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六是在某段時間內喪失駕駛營運機動車資格的駕駛人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七是駕駛機動車時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上述七種狀態(tài)即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guī)定的“無資格駕駛的狀態(tài)”,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無證駕駛”含義,這與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的“無證駕駛”含義是有區(qū)別的。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開車不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行車時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即屬于“無資格駕駛的狀態(tài)”,即“無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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