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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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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合法嗎

  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于應(yīng)聘者與企業(yè)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但是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只簽試用期合同員工怎么維權(quán)?以下是學(xué)習(xí)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合法嗎,希望能幫到你。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合法嗎

  根據(jù)目前的法律環(huán)境,已經(jīng)不允許企業(yè)和員工單獨(dú)簽試用期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單位如果只單獨(dú)約定試用期合同,該試用期合同不成立。

  只簽試用期合同員工怎么維權(quán)

  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簽訂單獨(dú)試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擔(dān)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該試用期滿后,就視為雙方已經(jīng)履行完畢了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xù)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應(yīng)該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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