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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鐵補票規(guī)定_退票最新規(guī)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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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鐵補票規(guī)定_退票最新規(guī)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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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補票,分成有三種定義。一種是遺失了自己在上車前提前購買的車票,需要重新補票;一種是沒買票,但是混上車了,而高鐵下車需要驗票或者中途需要查票,這種情況的補票;還有一種就是,由于自己要去的那個站點已經沒有車票了,采取中途轉車的方式補買車票。

  無票乘車、持失效車票乘車按無票處理;持用偽造或涂改的車票乘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持站臺票上車,開車20分鐘后按無票處理;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區(qū)間的票價差額。 這類乘客需要加收票價50%的票款。

  旅客丟失高鐵票被要求補票 挑戰(zhàn)鐵路補票規(guī)則勝訴長沙旅客挑戰(zhàn)補票規(guī)則勝訴

  旅客乘坐武廣高鐵時在車上遺失了火車票,出站時被鐵路方要求重新全額補票。旅客為自證清白,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相關鐵路部門向旅客退還其重新補票的票款

  長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廣高鐵時,火車票不慎在車上遺失,就在其出站時,鐵路工作人員要求其重新全額補票,并稱這是鐵路部門的明文規(guī)定。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何奎只好在出站口又重新補了一張火車票。

  為自證清白,何奎將廣州鐵路(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廣鐵集團)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還重新購票票款和2元手續(xù)費,并索賠1元。2014年10月1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向原告退還重新補票票款。

  而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火車票實名制后,一些“火車票遺失不退”“火車票遺失,出站時需重新補票”等規(guī)則依舊在大行其道,這到底是鐵路部門存在技術壁壘,還是在轉嫁經營風險?

  旅客丟失高鐵票被要求補票

  “我之所以打這場官司,主要也是要為自己討個清白,我并不是一個逃票的旅客。”2014年10月21日,當接到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后,何奎長長地嘆了口氣。

  何奎緣何要和廣鐵集團打起了官司?這還得從幾個月前他的一次補票經歷說起。

  來自四川省南部縣的何奎從湖南師大法學院畢業(yè)后,在長沙做了一名律師。今年3月底,何奎從武漢賞櫻花后,準備返回長沙。4月1日,何奎通過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12306網站(以下簡稱12306)購買了一張4月2日15時10分從武昌開往長沙的K1561次列車,之后改簽為從武漢開往長沙的G1003次列車,改簽后的票價為164.50元。改簽成功后,何奎收到一條12306改簽成功的確認郵件,其手機上也收到一條12306發(fā)來的確認購票的短信,訂單號為E659442833。

  4月2日,何奎拿著身份證在武漢高鐵站取了票,通過正常檢票程序進站上車后,他就把車票隨手放進了褲兜里。

  到達長沙火車南站出站時,何奎一摸口袋發(fā)現(xiàn)火車票不見了。“可能是在火車上往外掏東西時,不小心把火車票丟在火車上了。”

  因為沒有了火車票,何奎趕緊掏出手機向火車站工作人員出示12306短信和郵件信息,證明自己是買票上的車,但檢票人員依舊要求何奎重新補一張從武漢到長沙的高鐵票。

  “檢票人員說上述信息都沒用,不符合鐵路部門規(guī)定,取票以后必須以紙質車票為憑證才可以出站。”何奎說,出于無奈,他最后只好又花了164.50元錢重新購買了一張從武漢到長沙的高鐵票,另外還支付了2元手續(xù)費。

  “我有購票短信,又經歷了層層檢票,我并不是一名逃票的旅客,檢票人員也知道這一點,但是為什么還要我補票,讓我坐一趟火車支付兩次車票錢?”何奎不解,既然火車票已經實行了實名制,而且又是網絡購票,只要旅客購票了,鐵路部門要查詢旅客購票記錄應該是很容易的。

  “不管旅客是否真的購票了,旅客只要丟失了車票,出站時就必須重新補票,這種規(guī)定是明顯為了轉嫁經營風險的‘霸王條款’!”何奎對記者說。

  2014年4月,何奎一紙訴狀,將廣鐵集團起訴至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何奎在起訴書中要求,廣鐵集團退還自己重新補票的164.5元錢和2元手續(xù)費,同時要求被告象征性賠償1元錢。

  2014年4月24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據(jù)廣鐵集團的申請,法院依法追加車輛所有人武廣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廣鐵路)為共同被告。

  車票不是運輸合同唯一憑證

  今年6月12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被告雙方就火車票遺失后,旅客是否要重新購票展開了激烈爭辯。

  在庭審現(xiàn)場,何奎展示了12306發(fā)送的短信:“這條短信可以證明我確實購買過當次的高鐵車票。”何奎表示,前往武漢高鐵站乘車時,他先在電子取票機上刷身份證取了票,進入候車室時也有工作人員檢票,核對了人、身份證和票是屬于同一個人,入閘時又經過了電子檢票程序。同時,何奎還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調取他檢票進站的電子記錄和視頻錄音。

  “廣鐵集團可以從技術上實現(xiàn)這個功能,但是卻說沒有記錄,這就是一個經營的失誤。”何奎認為,紙質車票是進出口檢票的基本依據(jù),但“不是唯一依據(jù)”。“買高鐵票是實名制的,我丟了紙質車票,但我身份證可以證明我買過這張票,這應該是有記錄的。”

  但對于“短信息”這一證據(jù),被告廣鐵集團提出了真實性質疑。廣鐵集團代理人認為,現(xiàn)在科技很發(fā)達,短信和郵件均可偽造和轉發(fā),內容能隨意編輯。

  “發(fā)送人想改成誰就可以改成誰,車票的時間和車次也能隨意變更。”此外,廣鐵集團代理人還提到,即便何奎購買了車票,這條短信也不能排除他在列車開動前20分鐘退了票的可能,“因此這條短信無法證明其購票事實”。

  廣鐵集團代理人認為,《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了旅客的義務,其中包括“支付運輸費用,當場核對票、款,妥善保管車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別”。旅客如果丟失車票,應該另行購票。在《鐵路互聯(lián)網購票須知》中也寫明了一點,換取紙質車票后,身份證里的電子票失效,因此須憑紙質車票辦理進出站檢票和列車驗票手續(xù)。

  在最后陳述時,廣鐵集團稱,不管是在票面還是在12306網站界面上購票時,都已盡到了提醒乘客的義務,也履行了將何奎安全送達的責任,遺失車票是何奎自己保管不當而導致的過失,因此認為“退還票款沒有任何依據(jù)和理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該案事實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于是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2014年10月1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8條規(guī)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在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但在現(xiàn)行鐵路實行實名制購票情況下,車票不是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唯一的憑證。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網站短信、銀行對賬單以及到站所補車票,這一系列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購票、乘車、到站補票的事實。法院因此支持了何奎要求被告返還在出站時的補票款164.50元。

  對于何奎要求退還2元補票手續(xù)費和索賠1元的訴訟請求,法院則沒有支持。法院認為,原告何奎未盡旅客應妥善保管車票的義務,給被告出站檢票人員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鐵路“規(guī)則”廣受吐槽仍在執(zhí)行

  10月21日,接到法院一審判決書后,何奎表示這一判決結果雖然不如預期,但也還可以接受,他也不再上訴了。“當時狀告廣鐵集團時,我還擔心法院立不了案,或者法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駁回我的訴訟請求。”

  “通過這一案件,我明顯感覺到了,現(xiàn)在的司法環(huán)境好多了。”何奎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而據(jù)記者了解,審理此案的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原隸屬于廣鐵集團。2012年6月,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開始移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理。

  何奎稱,令他難以接受的是直到判決時,被告在公開場合一直不肯承認他第一次購票的事實。

  法治周末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諸如何奎這類在火車上遺失車票,出站時被要求重新購票的旅客大有人在。

  有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旅客遺失車票,有時候還會被要求從這趟車的起點站,一直補到出站車站之間的全額票價。

  “比如,你從武漢到長沙,出站時發(fā)現(xiàn)車票遺失了,如果這趟車的起點站是北京西站,你要是沒有出租車車票等證據(jù)證明你是從武漢上車的,檢票人員有時候會要求你從北京西站一直補到長沙站。”這位知情人士對記者說,這些被要求重新補票的旅客,真正選擇法律維權的很少,大部分只能吃啞巴虧。

  法治周末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何奎雖然勝訴了,但“火車票遺失,出站時需重新補票”等規(guī)定至今依舊在鐵路部門大行其道。

  10月26日,法治周末記者以一名遺失車票的普通旅客身份向廣鐵集團服務熱線12306咨詢,工作人員明確告訴記者,如果車票遺失了,不管乘車時有沒有購買車票,出站時必須重新補票。

  “這是鐵路上的規(guī)定,就算你購票了,也只能按照規(guī)定辦,遺失車票需重新補票。”這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

  記者注意到,除此之外,鐵路部門“火車票遺失不退”的規(guī)則也曾廣受網友吐槽。

  今年6月,一名劉姓旅客因日程改變確需辦理退票或改簽,但因票面丟失,只能掛失補票,后補車票不能退票和改簽,幾百元車票錢打了水漂。當記者向12306反映這一問題,并提出能否向鐵路總公司提出合理建議時,工作人員表示,火車票屬于鐵路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票面丟失是消費者個人原因造成的,不能辦理退票和改簽,并一再強調這是鐵路部門的規(guī)定。

  此事經媒體披露后,曾引起了網友的熱議。

  有法律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我國高速鐵路的飛速發(fā)展,鐵路旅客運輸量正在呈現(xiàn)直線上升態(tài)勢。在火車票實名制后,鐵路部門給旅客定的一些“老規(guī)矩”已經明顯不合時宜。

  “‘火車票遺失不退’‘火車票遺失,出站時需重新補票’……這些規(guī)定到底有何法律依據(jù)?是鐵路部門存在技術壁壘,還是在轉嫁經營風險,這都需要給公眾一個說明。”這位法律專家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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