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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學術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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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羅列,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審計學術論文相關范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審計學術論文全文如下:

  創(chuàng)新管理機制 加強審計監(jiān)督


  【提要】我國現行的行政型審計體制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但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地方審計機關不能完全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地方審計機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改善審計的獨立性,完善審計監(jiān)督的有效機制,健全審計機關抗干擾的機制,整合審計資源,優(yōu)化人才資源配置,使審計監(jiān)督體制更加適應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論文關鍵詞】審計管理機制 獨立性 審計范圍 法制建設

  科學發(fā)展中國特色審計,就要圍繞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好又快發(fā)展,積極探索開拓中國特色審計監(jiān)督新模式、新路徑,充分發(fā)揮審計的職能作用。審計的影響力在經濟生活中越來越深。特別是近幾年,刮起了“審計風暴”,但基層普遍認為“風暴”都是審計署的專利,基層審計機關總是微風習習而刮不起來,仔細想來這不是“審計風暴”的信號減弱了,而是與現行審計管理機制存有缺陷相關聯:

  一、地方審計機關機制上缺乏必要的獨立性

  國家審計監(jiān)督職能的充分發(fā)揮依賴于其獨立性,委托者、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三者之間應保持相對的獨立。我國目前的審計體制,地方審計機關作為同級政府的一個行政職能部門,同時接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業(yè)務領導,這種雙重管理體制存在著發(fā)生矛盾的可能性,其實施的審計過程實質上已形成了政府委托審計,然后審計政府,最后審計結果向政府報告的局面,這無異于“自己審自己”,其實質就是政府的內部審計。雖然《審計法》明確規(guī)定了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責,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和部門的干涉。

  但目前地方審計機關僅僅是業(yè)務上受上級審計機關領導,其人員編制、經費來源、福利待遇等都依附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調動、獎懲都取決于地方政府,導致實施審計監(jiān)督的主體與被審計監(jiān)督的對象共處在一個利益主體之內,同時接受同一首長的領導。這就使審計機關的同志常處于矛盾之中,審計機關對某些涉及地方政府利益的審計事項不得不采取“回避”、“讓步”態(tài)度,在作出審計處理時,不得不考慮地方政府首長的“意向”,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的選擇。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利于審計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二、審計范圍受到很大局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一些單位或行業(yè)為規(guī)范財政、財務管理紛紛對下屬單位實行報賬制或垂直管理。如煙草、郵政、石油、鹽業(yè)等經濟壟斷性行業(yè);國稅、地稅、技術監(jiān)督、國土、工商、藥檢等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系統均實行垂直管理;移動、聯通、電信、銀行等已經是上市企業(yè),也采取了不同形式的報賬制,不屬于基層審計機關監(jiān)督范圍。同級的財政、公安、檢察、法院是監(jiān)督范圍,但基層審計機關基本上是監(jiān)督不了,形同虛設。前幾年,上級審計機關對垂直管理和

  報賬制單位還采取授權審計的方式授權基層審計機關參與審計,最近授權審計的現象卻越來越少。上級審計機關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監(jiān)督不過來,而基層審計機關又監(jiān)督不了,有些垂直管理或報賬制的行業(yè)或單位有的幾年、十幾年沒有進行審計監(jiān)督,這樣就形成了審計監(jiān)督的死角。一方面是上級審計機關不愿授權審計,是不相信基層審計機關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基層審計機關受地方政府的節(jié)制,對一些授權審計出的一些觸及地方利益的問題不敢如實上報,給予截留或掩蓋,影響了基層審計機關的形象。根據《審計法》的規(guī)定,審計項目要年初確定,報政府批準,進行審計時要搞審前調查并提前三天下達審計通知書。在現實社會中,隨著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fā)展,經濟違法亂紀、越來越隱秘,也就是經濟違法行為和犯罪的痕跡會越來越模糊,由于我們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跨度時間那么長,什么樣的犯罪痕跡和貓膩都會被違法犯罪分子早已抹去,特別是在現有審計手段和設備的狀況下,是很難再去發(fā)現違法犯罪的痕跡的。

  三、地方審計隊伍相對薄弱

  現在地方經濟快速發(fā)展,政府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力度加大,審計項目大量增多,同時審計人員由于編制原因,并沒有增多,地方審計機面臨著審計任務重,人手嚴重不足的問題,有的審計人員手頭上往往幾個項目同時審,一個項目沒有審完,另一個項目已經要求開始審,這樣嚴重影響審計質量和時效。有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原領導進行審計時,已調離原單位大半年,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去了組織部門提拔或調動該領導的參考作用?,F階段審計隊伍是從80年代開始組建,老審計人員較多,年輕人較少,目前審計人員計算機業(yè)務不高,會計電算化的發(fā)展已遠遠走在了審計工作的前面,而現在審計人員大多對計算機還不太熟悉,許多審計還停留在傳統手工查賬的基礎上,在新技術面前無所適從。審計手段的落后,不但增加了審計的難度,而且效率低、準確性差,嚴重地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fā)揮。

  我國審計機制的優(yōu)化直接關系到我國審計事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關系到我國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大事,涉及面廣,影響深遠,必須認真對待,慎重行事。我國審計機制改革,應當借鑒和參考西方各國審計體制的演變和發(fā)展的經驗教訓,同時總結我國歷史上國家審計的體制特色,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審計體制的模式,對現有機制進行全盤否定,一昧強調“與國際慣例接軌”?;舅悸肥沁x擇對保留現有審計機制的主體結構,實施漸近式改良和完善的改革路徑。因此在宏觀上說,地方審計機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改善審計的獨立性,完善審計監(jiān)督的有效機制,完善審計經費保障機制,健全審計機關抗干擾的機制,整合審計資源,優(yōu)化人才資源配置,使審計監(jiān)督體制更加適應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改革地方審計機關管理體制,改地方管理為主為垂直管理為主

  審計的靈魂是獨立性,地方審計機關缺乏必要獨立性,就難以對宏觀經濟管理進行獨立公正的評價,這是審計理論中不爭的道理。因此順應時代潮流,改變我國國家審計的隸屬關系,使其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已是審計工作得到繼續(xù)發(fā)展的客觀要求,這也是人們的共識。一是優(yōu)化“雙重”管理體制,改“地方為主”為“垂直為主”。主要是在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下, 理順中央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地方

  各審計機關之間以及審計機關本部與派出機構之間的職責關系,改“地方為主”為“垂直為主”,以利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國家審計內部不同層次和不同主體的合理分工。二是進一步劃分審計署與地方審計機關之間的職能,實行屬地管理,以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避免重復審計和效率折損。要推行審計項目屬地管理制度,將中央垂直機構設在地方單位的日常審計工作交由所在地審計機關負責,這樣可以優(yōu)化審計資源,既可以解決國家審計機關鞭長莫及的問題,又可以解決地方審計機關業(yè)務量不飽合的問題。

  同時還可以推行年度交叉審計,防止人情因素的干擾。三是加強人大對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審計機關要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請人大審議,人大內部設置審計委員會,具體負責對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地方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的做法,逐步調整為地方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以防可能出現的行政干預、“過濾”審計結果的發(fā)生。四是對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采取更嚴密的法定程序,提高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職資質,適當延長任期,以保持審計監(jiān)督的持續(xù)性、穩(wěn)定性,避免任意撤換和頻繁更迭。五是將審計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權交給地方審計機關,由其根據業(yè)務需要選擇確定機構框架,在審計業(yè)務較大的地方,審計機關可以設置審計辦事處、審計分局等形式向縣以下政府延伸。

  二、提升地方審計機關的法律地位,擴大其職責權限

  地方審計機關作為唯一的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明確規(guī)定設立的行政機關,這是由《憲法》賦予審計機關審計檢查權和審計處理權決定的,理應享有相應的地位。審計署向全國人大提交審計報告后,掀起了“審計風暴”,固然有多種因素影響,但也體現了“陽光審計”能量之大,在地方也堅持審計機關向人大報告工作的制度。地方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組成部門,向人大報告工作應列入“兩會”議程,這有助于強化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使財政“同級審”等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審計體制改革實施后,對新體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規(guī)章相抵觸的,由中央審計機關對其制訂的行政法規(guī)、準則、制度規(guī)章等進行修訂和調整;對有關立法機構制訂的法律法規(guī),提請有關立法機關進行修訂或給予解釋,充分發(fā)揮國家審計在權力制約機制中的作用;要保證審計機關自身能夠依法行使審計檢查權和審計處理權,建立健全權力制約機制和權力監(jiān)控機制,做到審計的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要加強審計法制建設,結合審計實踐不斷細化和完善審計準則,提高準則的可操作性;要完善審計復核和審計業(yè)務會議制度;要為國家修改有關法律、法規(guī)創(chuàng)造成熟的法制條件,明確國家審計在經濟領域里的綜合經濟監(jiān)督執(zhí)法主體地位,做到與《審計法》的相互銜接;要將審計執(zhí)法、審計績效和審計紀律融為一體;擴大地方審計機關執(zhí)法權限,使其可以通過法律授權,享有司法權力,當審計機關對某種重大審計事項作出審計處理決定,可以啟動司法程序,強制執(zhí)行,并將審計處理決定在不影響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和技術專利的前提下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以解決“審計難、處理更難”的難題;要進一步拓展國家審計的范圍。一方面在完善事后審計的基礎上,加強事前審計和事中審計。另一方面由單純的合法性審計向績效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并重兼顧轉向。

  三、完善審計人員準入制度,切實審計隊伍素質

  近年來,按照科學發(fā)展觀要求,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對社會事業(yè)、“三農”、社會保障、生態(tài)環(huán)境、基礎設施建設等民生領域的投入大幅增加,加之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加強,審計的任務越來越重。審計人員力量不足和審計人員青黃不接是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普遍面臨的問題,出路就在于加強審計人力資源的科學管理,這也是審計管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劉家義審計長在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完善對地方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雙重管理辦法,積極探索建立任職專業(yè)資格管理辦法和準入制度,這兩件事,溫非常贊成,要求審計署與有關部門加快研究。

  現在對于地方審計隊伍建設來說,當務之急是建立審計人員準入制度,就是調到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具備的專業(yè)資格任職條件,根據審計法和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都要進行分類管理、分類指導。對政府審計人員管理,采用“雙重制”,既按公務員的要求管理,又按審計職業(yè)要求管理,也就是說要有公務員的政治、思想品德、又要有審計師的專業(yè)素質和職業(yè)道德。建議審計署會同組織人事部門盡快制定相關的具有操作性的辦法,把審計業(yè)務能力強、想干事、會干事、能干成事的同志選拔到審計隊伍中來,并通過交流、選拔等方式,把優(yōu)秀的審計干部選調到合適的工作崗位上鍛煉,充分調動審計機關的積極性。其次要加大培訓力度,使地方審計干部隊伍素質不斷提高。

  對現有的國家審計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培訓,是唯一能選擇的改善他們知識結構的辦法。一方面要通過各種渠道培訓,徹底轉變執(zhí)法觀念,提高審計執(zhí)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審計基礎知識、相關的財務知識、經濟理論和宏觀經濟管理知識的學習,以深厚的理論知識,指導審計工作,提高正確反映和辨析復雜經濟活動中違紀行為的能力,奠定依法行政的業(yè)務及基礎,同時加強職業(yè)道德教育,使審計人員不因違反職業(yè)道德而失去執(zhí)法原則,促進審計隊伍依法行政而富有成效。

  主要參考文獻:

  1、李金華主編,《審計理論研究》,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5年

  2、《二十一世紀中國審計模式的創(chuàng)新》(湖南大學會計學院劉桂良)

  3、王 悅 《淺談審計管理創(chuàng)新》 審計研究2011年第5期

  4、桂建平 《強化審計管理的若干思考》 中國審計2011年第23 期

  5、俞越江 《整合審計資源推進審計創(chuàng)新》中國審計報2003年第720期

  6、王 悅 《我國地方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管理現狀分析與改進構想》 審計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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