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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論文免費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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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論文免費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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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碩士論文免費范例篇1

  論我國刑法及其刑法的任務

  摘 要:在我國97年刑法中,刑法的任務在立法上有三方面比較顯著的特點,但是在這其中存在著不足,目前確立的刑法任務應該樹立預防犯罪的觀念、明確用非刑罰方法和犯罪作斗爭的思想、體現(xiàn)出個體權利本位的意識,在立法中需要做出對刑法任務的規(guī)定,還要不斷的完善立法的內容。

  關鍵詞:刑法的任務;非刑罰手段;個人法益

  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第一部刑法時便明確規(guī)定了刑法的任務,體現(xiàn)出刑法的階級本質。基于法的適時性的需要和社會情勢變遷,現(xiàn)行刑法第2條對我國刑法的任務做出了修正。然而,刑法學界對我國刑法的任務存在分歧,刑法第2條本身亦有不足之處。因此,本文擬對我國刑法任務的立法及學術爭議予以探討,以期對刑法任務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國刑法對刑法任務的規(guī)定

  刑法的階級本質決定了刑法的任務,作為社會主義類型的刑法,我國刑法第2條對刑法的任務作了規(guī)定,其內容包含五個方面:①懲罰犯罪;②保衛(wèi)國家安全和政權;③保護國有財產和集體所有財產;④保護公民所有財產和權利;⑤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①

  分析刑法第2條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的任務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明確了刑罰手段在處理犯罪時的主要作用。刑法是以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為內容的法律,是保障其他部門法實施的“最后一道防線”。從“用刑罰同犯罪作斗爭”一句可以看出,刑罰手段是我國刑法打擊犯罪的主要手段,除刑罰之外的其他方法的適用范圍極其有限。其次,體現(xiàn)了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優(yōu)先于個人法益的理念。在刑法第2條中,“國家安全”、“政權”、“國有財產”和“集體所有財產”被置于“公民財產”和“公民權利之前”,刑法的終極任務被歸納為“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除此之外,在刑法分則部分,前兩章便是對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犯罪的規(guī)定。這樣一種設置反映出立法者在確立刑法任務時貫徹了國家本位優(yōu)先的理念,這是社會主義類型刑法的顯著特征。最后,強調了刑法保護內容的廣泛性。部門法通常只調整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因此其保護的內容具有特定性。依照刑法第2條的規(guī)定,我國刑法保護的內容包括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三個層面,涉及政治、經濟、人身、財產等多方面的社會關系。這是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區(qū)別,也是其作為法律體系中最后一道防線的要求。

  二、我國刑法學界對刑法任務的不同闡述

  關于刑法的任務,德國刑法學界主要有“法益保護論”和“規(guī)范保護論”兩種觀點。我國學者對于刑法的任務也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刑法的任務等同于刑法的目的。我國刑法第2條的規(guī)定是對第1條中刑法目的的具體化,因此刑法的任務可以歸納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兩個層面,兩者有機統(tǒng)一,懲罰是手段,保護為目的。

  第二種觀點在第一種觀點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正。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完成刑法任務的過程就是實現(xiàn)刑法目的的過程,所以刑法的任務就是刑法的目的。與前一種觀點的不同之處在于學者將我國刑法的任務闡述為“保護法益”,并將我國刑法的目的分成了不同的層次,刑法第2條的規(guī)定是我國刑法整體性的目的。

  第三種觀點將刑法的任務與刑法的目的區(qū)分開來,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刑法的任務反映了人們工具化的使用刑法的意圖,是一種世俗性的目的而非法律本身的目的。探究刑法的目的時應當把刑法視為理性的實體,刑法的目的應當合乎正義原則及功利的要求。基于此,學者主張刑法的任務是懲罰犯罪,刑法的目的是法益保護。

  以上學者的觀點都有合理性。本文認為,刑法的任務、刑法的目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當區(qū)別看待。首先,從概念的內涵來看,刑法的任務是立法者賦予司法者工具化的適用刑法去完成的事務;刑法的目的是立法機關制定刑法時期望實現(xiàn)的價值,是法的理念在部門法中的體現(xiàn);其次,從兩者的關系來看,刑法的任務是實現(xiàn)刑法目的的手段。綜上所述,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罰犯罪,目的在于保護法益。

  三、我國刑法任務的不足及完善的建議

  與1979年刑法相比,現(xiàn)行刑法確立的刑法任務體現(xiàn)了我國刑法理念的進步,但仍有以下不足之處。第一,將打擊犯罪的手段局限于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制裁方法,刑罰通過限制、剝奪犯罪人的權益來發(fā)揮懲罰、改造、威懾、教育的功能。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針對情節(jié)輕微、行為危害不大的個案,以非刑罰的處理方法也能夠達到懲罰行為人、預防其再次犯罪的目的。改變單一化的刑事制裁模式既符合實踐的需要,又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以及我國一貫奉行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2]。第二,未能突出對個人法益的保障。我國刑法第2條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秉持國家利益優(yōu)先的理念,這與我國源遠流長的家國本位文化有關。但是,隨著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公民的民主權益意識日益高漲。維護個人利益構成了現(xiàn)代社會法秩序存在的合理性依據(jù)。因此,在刑法的任務中突出國家本位與時代發(fā)展的趨勢以及我國法治建設的需要不相符合。

  針對我國刑法任務的不足,本文嘗試提出以下完善的建議:①明確非刑罰手段的作用。將非刑罰手段納入我國刑法任務的規(guī)定中,能夠為司法機關針對案件的危害程度適用刑事制裁提供宏觀的指導,有利于實現(xiàn)刑事制裁的針對性,確保罰當其罪。②彰顯個體權利意識。在刑法的任務中突出對個人法益的保障,符合從國家刑法向市民刑法轉變的需要,有利于在刑法中杜絕權力侵奪權利的現(xiàn)象。

  注釋:

 ?、佟缎谭ā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劉遠.刑法任務的司法邏輯解讀[J].中外法學,2012(4)

  [2]王燕飛.論我國刑法的任務及其立法完善[J].法學論壇,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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