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學年論文
民商法學屬實踐法學。為實現民商法學教學效果的最大化,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采用了情境教學法。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商法學年論文,供大家參考。
民商法學年論文篇一
《 民商法教學之革新 》
摘要法學高等教育應革新傳統的“重知識傳授型教學模式”,實現向“能力素質培養(yǎng)型教學模式”轉變。為實現這一轉變,本文探討了法律工作者的能力素質模型,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教學模式、指導原則及其在民、商法教學中貫徹的具體實施方案。
關鍵詞法律工作者 能力素質模型 教學模式
作者簡介:周喜梅,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泰國朱拉隆功大學民商法博士,東盟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11-234-02
我國高等教育近幾十年來在教學實踐中都沒有太大的改變,還是停留在“傳統的教學方法,也就是所謂的灌入式、注入式方法,課堂上教師是中心、教材是中心,在整個教學中課堂是中心”①。這種傳統的“重知識傳授型教學模式”很大程度上受到儒家學說的影響?!稁熣f》中曰:“師者,所以傳道受業(yè)解惑也”,教師的作用是用來傳授道理、講授學業(yè)、解答疑難問題的。這是傳統教育的誤區(qū),中小學教育是典型的應試教育和知識灌輸式教育,大學、研究生教育也脫離不了慣性的臼穴。盡管近年來高等教育改革強調向培養(yǎng)“強能力、高素質”的人才方向轉化,但在實踐教學中,還只是停留在口號上。本文將探討法學高等教育能力素質培養(yǎng)為中心的實踐教學模式。
一、法學高等教育現狀與問題
其實,很多高校在制定本科培養(yǎng)目標、大綱和計劃中,都強調要培養(yǎng)學生的能力和素質,從課程設置來看,涵蓋了專業(yè)素養(yǎng)及配備性非專業(yè)素養(yǎng)教育所需的絕大部分課程。但培養(yǎng)“強能力、高素質”人才首先應徹底把“重知識傳授型教育模式”轉化為“重能力素質培養(yǎng)型教育模式”。但這種轉換是體現和貫徹在具體課程的每個教學環(huán)節(jié)中,體現和貫徹在對具體課程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手段等設計中,但這些問題的現有研究是有所不足的,即缺乏理論創(chuàng)新嘗試、也缺乏系統的教學實踐摸索。
在我國,作為法學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重在每門課程的課堂老師知識灌輸。盡管在法學高等教育實踐中,有高校老師在研究和實踐新的教學方法,例如:多媒體可視性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法、體驗式教學法、啟發(fā)式教學法、互動式教學法、目標驅動教學法、參與式教學法、辯論式教學法等,這些方法或多或少的能培養(yǎng)學生的一些能力和素質,但這樣的能力素質培養(yǎng)缺少科學系統的整合,缺少統觀全局、局部細化的邏輯體系,缺少對具體課程的細致深入的分析并摸索出行之有效的能力素質培養(yǎng)模式和方法,因為我國對法學專業(yè)學生在將來的工作中需要什么樣的能力素質缺乏系統研究,那對如何把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能力素質的培養(yǎng)具體細化在法學專業(yè)課程科學設置及具體課程的每個教學環(huán)節(jié)中更是無從系統研究。教學方式方法的確定首先應有高度的目的性,法學高等教育的目的性是培養(yǎng)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人才。在這一目標下,根據不同課程、具體課程的不同內容和特征,設計出具體貫徹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培養(yǎng)的教學方式、方法,這些方式方法應該是靈活多樣的,各種方法具有邏輯性而組成一個有機整體。
二、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
“能力素質模型”理論由著名的心理學家、哈佛大學教授大衛(wèi)・麥克里蘭(David Mc Clelland)博士于1973年提出,他強調研究應回歸現實,直接從第一手資料入手,發(fā)掘那些能真正影響績效的個人條件和行為特征,以提高組織績效及個人成功。他把這種直接影響工作業(yè)績的個人條件和行為特征,稱為Competency,我們翻譯為能力素質。后來,隨著進一步的研究,麥可里蘭將Competency明確界定為:能明確區(qū)分在特定工作崗位和組織環(huán)境中杰出績效水平和一般績效水平的個人特征。Competency Model(能力素質模型)被定義為擔任某一特定的任務角色,所需要具備的能力素質的總和②。
作為法律工作者,應該具備怎樣的能力素質模型?我們法學本科教育的目的是培養(yǎng)出具備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的本科生,讓其步入社會后,能立足社會、服務社會、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社會價值。法律工作者的能力素質模型可初步歸納為下列金字塔形式:
高等教育應該重在培養(yǎng)學生的能力素質,且能力素質的培養(yǎng)不應停留在口頭上或文件上,而是要將其具體在高等教育的課程優(yōu)質設計上、具體在每門課程的每個教學環(huán)節(jié)中。法學本科專業(yè)的每門具體課程應根據其內容、特點圍繞培養(yǎng)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設計豐富多樣合理的教學方式方法,目的是化知識為能力素質、重在授學生以“漁”。法學本科畢業(yè)后,不是學生們掌握了多少知識、而是學生們是否具備了法律工作者的能力素質、是否能自信的步入社會、面對一切實際問題的挑戰(zhàn)。
三、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教學模式之指導原則
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教學模式是將能力素質培養(yǎng)貫徹于本科教學的全過程,體現在本科教學的分分秒秒中。貫徹這一教學模式應堅持如下原則:
第一,科學合理的設計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應根據社會和時代的需要,調查研究法律工作者應具備的能力素質,科學合理的設立法律工作者的能力素質模型。這一模型是向社會輸送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人才應具備的能力素質模型,該模型應與時俱進、不斷調整。
第二,以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培養(yǎng)為中心設計法學本科教學。法學本科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具體的課程設置等都應緊緊圍繞著如何塑造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應具備的能力素質模型展開。學科專業(yè)課、公共課與通識通選課合理搭配,實踐及其他教學環(huán)節(jié)(包括見習、法律咨詢、社會調查、專題辯論、模擬審判、疑案辯論、實習等)應該與學科專業(yè)課進行科學的時間分配,能溶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于學科專業(yè)課的教學中,作為專業(yè)課教學的組成部分。
第三,以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培養(yǎng)為中心設計具體課程的教案。應根據每門學科專業(yè)課程的特征、同一課程不同內容的特征,科學設計教學計劃、教案,根據具體學科的不同內容系統、科學的設計各種各樣的教學方式方法,全面、科學的把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培養(yǎng)貫徹在具體課程教學的每一環(huán)節(jié)中、體現在課程教學的分分秒秒中。
四、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教育在民商法教學中實現之路
在民商法教學中應根據內容特征設計教學方案,將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教育貫徹在每一個教學環(huán)節(jié),具體在教學的分分秒秒中。具體方案如下:
第一,領導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培養(yǎng)采取重點對象培養(yǎng)為原則。對有這方面潛質的學生推薦為學習興趣小組、專題案例討論小組、專題調查報告小組、社會調查小組等活動小組的組長、副組長、秘書長等,組織、策劃、管理、協調小組的活動。
第二,法律工作者的思維能力、專業(yè)素質、個人特質、態(tài)度和品質的培養(yǎng)則需面對所有學生。主要是根據民法、商法的不同內容特性設置不同的教學方法、方式,完全實現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模式,教師只是授予學生學習技巧、引導學習方向、安排學習任務、布置學習目標、考察學習效果、創(chuàng)造提供化知識為能力素質的各種途徑和條件。具體的教學方案如下:
(1)學習興趣小組。由學生男女搭配自由組合(因為男生、女生的個性差異很大、男女搭配可在活動中起到互補作用),6-8人一組,主要是針對民商法中理論性很強的內容和非常容易又實務性不強的內容進行學習、討論。此方案的培養(yǎng)目標:培養(yǎng)學生的各種思維能力、自學能力、團隊合作精神、溝通能力、積極進取精神,吃苦耐勞、人際交往能力、口頭表達能力、能言巧辯能力等。
(2)專題案例討論小組。由學生男女搭配自由組合(必須與學習興趣小組成員不同,目的是讓學生能與不同的同學團結合作,培養(yǎng)人際交往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6-8人一組,班級分成幾個小組,輪流選擇專題案例討論題目。這一形式主要針對糾紛性很常見、社會涉及面廣的民商法內容點,如不動產變動過程中問題與案例、合同法律效力問題與案例等。此方案的培養(yǎng)目標:培養(yǎng)學生的各種思維能力、自學能力、團隊合作精神、溝通能力、積極進取精神,吃苦耐勞、人際交往能力、口頭表達能力等。
(3)專題調查報告小組。由學生男女搭配自由組合(但不可與前面小組成員相同),8-10人一組,班級分成幾個小組,輪流選擇專題調查報告題目。這一形式主要針對涉及實務性、非訴性很強的法律業(yè)務專業(yè)領域的民商法知識點,可以法律意見書為作業(yè)形式,例如: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外商企業(yè)設立法律意見書、保險格式合同擬訂法律意見書、企業(yè)內部管理策劃法律意見書等。此方案的培養(yǎng)目標:培養(yǎng)學生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中的各種能力。
(4)社會調查小組。由男女自由搭配組成,20人左右,由大組長按調查地域或調查部門把該組成員分成若干個小組。該活動主要安排在節(jié)假日期間。主要針對民商法律法規(guī)還沒有系統規(guī)定但正在計劃立法且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和普遍性的領域。此方案的培養(yǎng)目標:培養(yǎng)學生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中的各種能力。
第三,建立民商法課程全院學習共享討論空間,掛在法學院網站。該網站公布學生的各種作業(yè)、小組活動紀實、小組表演錄影、師生評述等內容。讓此空間成為師生交流、學習、展現自我的舞臺。
第四,建立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培養(yǎng)實訓合作單位聯盟會。以學院為名義、聯合相關企業(yè)、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司法機關等,請求這些單位加入該聯盟會,在學生進行社會活動、調查時提供各種各樣便利、靈活的途徑和幫助,從而實現外向型辦學,實現學校與社會的融合和互補。
第五,課堂教學主要采取討論互動式教學。具體施教步驟為:學生事先預習;課堂老師將內容點歸納為針對性強的問題;學生回答討論;老師講評補充。
第六,建立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培養(yǎng)教學模式下的學習效果考核體系。具體內容為:學生成績60%左右由小組提交的各類報告、作業(yè)決定,成績以小組為單位計算評定等級,小組成員的具體分數由組長根據成員的表現打分;20%由課堂發(fā)言決定;20%由匯報表演決定;取消期中期末的試卷式考試方式。
法學高等教育要實現向社會輸送“強能力、高素質”人才的目標,就有必要將法律工作者能力素質模型的培養(yǎng)具體在本科教育的全過程,融化在課程的每個教學環(huán)節(jié)中,細化在教案、教學方式方法等的設計中。也需要所有的高校法學教師根據時代的需要和所在學院的條件,摸索、研究能力素質模型培養(yǎng)的理論、模式、方式方法等,創(chuàng)造和發(fā)展重在培養(yǎng)優(yōu)秀法律工作者的社會、高校合作、互補、共贏的辦學模式作為培養(yǎng)優(yōu)秀法律工作者的基礎環(huán)境和條件。
注釋:
?、賱e敦榮.大學教學方法創(chuàng)新與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9(8).
?、谇貤钣?能力素質模型設計五步法.廈門:鷺江出版社.2009.
民商法學年論文篇二
《 現行民商法規(guī)則淺析 》
摘 要 民商法這部法規(guī)的主要作用就要是來調整主體間財產關系的,同時也要兼顧人身關系。就目前我國的法律發(fā)展形勢來看,這是我國發(fā)展市場經濟的一部基本法律法規(guī),它體現出了對信譽的維護和要求,這一制度的建立是在平等誠信的基礎上一點點完善的??梢赃@么說,我國現行的所有商業(yè)法律法規(guī)中,民商法是一部對信譽秩序方面調整最為直接和具體的法規(guī),不但指導著民事主題的行為,同時也約束了失信行為,維護良好的誠信秩序。就信譽權與名譽權和商譽權來說,這些清晰的分界失信于立法的基本原則。
關鍵詞 民商法 信用權 名譽權 商譽權
作者簡介:李彥,貴州大學法學院2009級法律碩士(法學)專業(yè)。
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2-018-02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yè)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商業(yè)銀行法、證券法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一、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就民商法而言,誠實信用這一原則貫穿始終,在維護市場信用機制中起到了不可限量的作用。誠實信用是人的一種基本道德,也是與我國所有的法律法規(guī)相統一的規(guī)范原則。誠實守信不但可以維護社會的秩序,更可以維護我們的市場經濟秩序。在市場上主體雙方發(fā)生交易時,互相都要求誠實守信,不欺詐對方。不做那些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事情。用最基本的道德底線約束自己的行為,不濫用權力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若當事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就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各自履行義務。
誠實信用的適用范圍隨著我國所有法律法規(guī)的健全逐步擴大,不僅適用于契約的訂立、履行和解釋,而且最終擴及于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性質亦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guī)范,轉變?yōu)楫斒氯瞬荒芤约s定排除其適用,甚至不待當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行性規(guī)定。誠實信用的實質,是將道德規(guī)范與法律規(guī)范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jié)和道德調節(jié)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民商法將誠實守信作為基本原則,也是最基本的商業(yè)道德。在交易過程中只有誠實守信,交易活動才能有效,市場經濟也才能夠穩(wěn)定。交易當事人維持彼此信用關系的商業(yè)道德就目前的市場經濟來看也是所有交易主體的最低標準。雖然這一標準不能使得所有行為人品行高尚,但如果現行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這一規(guī)范,恐怕連最起碼的交易都無法正常進行。就目前使用的民商法,主要通過以下幾點來維護和保障市場信用:
其一,物權、商標權等制度。民商法通過物權、商標權等制度確認資產的歸屬,將社會價值變?yōu)閭€人利益的前身,發(fā)揮激勵作用,實現法律的價值目標,保證好市場交易的安全進行。其二,契約制度。民商法通過契約制度實現市場交易的公平公正。所以某種意義上說契約制度是司法的靈魂。所有的法律法規(guī)幾乎都要利用它、依靠它。也正因為如此才產生了所有的權利和義務,現實中的買賣活動在時間和空間上要求主體誠實守信,各方通過合同確定好交易雙發(fā)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是法律體系中維護市場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它的存在真正意義上的保障了市場信用。其三,擔保制度。民商法通過擔保制度來彌補市場信用基礎的欠缺,交易成本減少主體間的信用考察時間來提高市場交易安全系數。擔保制度與法定擔保相補充,依靠信用有力的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其四,企業(yè)法人制度。民商法通過企業(yè)法人制度規(guī)范企業(yè)法人行為,鼓勵守信行為。其五,破產制度。民商法通過破產制度以及重整制度對企業(yè)進行破產清算或重整,防范潛在的信用危險,增強社會的信用觀念,維護正常的市場信用關系。其六,侵權責任制度。民商法通過對各種民事侵權行為的界定和制裁,維護市場信用關系,修復因侵權而損害的市場信用,維護市場秩序。信用權是所有民事主體都應享有的權利,基于信用權的人格權性質,將信用權規(guī)定在民法典中,可以對侵犯信用權作出詳盡規(guī)定,實現對信用權的充分保護,中國完全可以借鑒其先進經驗,彌補信用權立法經驗不足。
二、民商法中的信用權和名譽權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部門法單獨而明確地規(guī)定信用權的范圍和保護方式,民商法的表述通常以名譽權代替信用權,在司法實踐中亦是如此。但是信用權與名譽權的內容仍有較大的差異:
第一,權利客體不同。信用權的客體是信用狀況,信用是市場主體以一定財產為基礎,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況。而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名譽是關于一般客體的綜合評價,包括品行、道德、才能、經營能力等方面,客體的范圍比較寬泛。名譽權保護本人的社會評價,而信用權保護他人對自己的信賴因素。但是,二者各自具有自己獨特的性質和內容,“以財產為基礎”的內容早已超出了名譽的外延,成為信用與名譽的最大區(qū)別。
第二,權利性質不同。因為信用權直接反映了主體經濟能力,故而信用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而名譽權卻不直接關系財產利益,談不上利益的支配權。法律對于名譽權的保護目的在于使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不因他人的非法行為而降低,以維護民事主體在社會中的地位和尊嚴。雖然侵犯名譽權也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但這種損失只是侵害行為的間接結果,并不一定導致財產損失。反之,侵害信用權會帶來直接的財產利益損失。
第三,載體不同。信用以信用信息為權利客體的載體,即信用可以體現為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證書,通過專門的機關或機構記錄和評估,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名譽雖然是具有人格價值的社會評價,但不能具體量化而略顯主觀,主要體現于人們的觀念之中。
第四,侵權行為方式不同。侵害信用權的方式主要是詆毀、歪曲、非法使用,直接針對他人的信用。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旨在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故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往往同時損害信用權,但損害信用權的行為卻不一定損害名譽權。
三、民商法中的信用權與商譽權
我國民商法學界認為,商譽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在工商業(yè)活動中所創(chuàng)造的商譽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是指企業(yè)等經營者對其在所創(chuàng)造的商譽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商譽權雖然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又具有非確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時間性、非恒定的專有性等顯著特征;作者進而提出了完善中國商譽權制度應著重考慮的幾個問題,即商譽權的法律地位、商譽權保護的法律方式及侵害商譽權的法律責任等。在我國現行民商法中,信用權與商譽權的性質已經趨同,都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而商事主體的信用權實際上已為商譽權所包含。但二者之間還是有區(qū)別:一是信用權主體為民商事主體,而信譽權的主體為商事主體。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商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而民事主體卻不一定都從事經營活動。二是客體不同。商譽權的客體是商譽,信用權的客體是信用狀況,信用權是基于主體信用狀況的征集、流轉、使用而產生的權利。三是內容不同。對于商譽權的內容,到目前為止,尚無學者對其進行概括。從權利內容上,難以做到對信用權與商譽權的明確區(qū)分。
商譽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在工商業(yè)活動中所創(chuàng)造的商譽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商譽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已為法學界所認同,但該項權利究竟歸類于何種權利范疇尚存有爭議。概括說來,關于商譽權之法律屬性,有以下兩種學說:其一,人格權說。該種理論的要點在于將商譽權歸類于人格權,以區(qū)別于具有經濟內容的財產權。主張這一理論的學者又有兩種不同觀點:(1)單一人格權說,認為商譽屬于法人名譽內容的一部分,法人的名譽與法人的商譽在本質上沒有什么差異,商譽權即屬于法人名譽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法人名譽權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間接的財產性質的權利或者間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如果說商譽權與名譽權有何區(qū)別的話,僅是因加害人及侵害方式的不同而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調整。“當一個企業(yè)的名譽被一般人(即非競爭對手)侵害時,其所侵害的是名譽權;當一個企業(yè)的名譽被其競爭對手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guī)范的手段侵害時,其所侵害的是商譽權”。(2)特別人格權說,認為商譽權雖然存在無形財產權性質,但財產性只是其非本質屬性,只有人格權才是它的本質屬性。商譽權的客體包括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但后者不是直接的財產利益,而是含于商譽利益之中。因此,商譽權是一種有別于相關權利的特殊人格權。
為了增加市場信息對稱性,減少交易風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公開信用信息已成為時代的要求。信用信息公開是構建市場信用體系的本質所在。但是,信息公開與隱私權的自控性、保密性出現沖突。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隱私權的保護,而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刑事訴訟法》152條和《行政訴訟法》第45條都規(guī)定:“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在現代社會中,信用資料已不再完全屬于個人隱私。我國的《民法典(草案)》中規(guī)定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但并不能妨礙依據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對于關乎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信用信息的披露。在個人信用證集中,征信機構可以通過各種合法渠道收集相關信用資料。目標都集中在規(guī)范授信、平等授信及保護個人隱私權方面,規(guī)定了對信用信息的知情權和信用信息的法定調查程序。因此,我國應當在立法中平衡對信用征信和信息披露過程中公眾知情權與隱私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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