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論文參考例文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尤其是進入網絡時代以后,互聯網所引發(fā)的各種法律問題層出不窮,并逐步滋生到現實生活中,侵權領域也未能幸免。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網絡侵權論文參考例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網絡侵權論文參考例文篇1
淺析網絡侵權
【摘要】科技發(fā)展迅猛的今天,E時代模式已取代了傳統的生活模式。網絡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相應的新興的違法侵權行為也逐漸顯現出來。本文從網絡侵權的特征開始展開剖析,對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以及如何防范網絡侵權行為的問題展開思考與討論,以饗讀者。
【關鍵詞】網絡侵權;管轄;傳統侵權;網絡侵權防范
網絡的出現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微博”“互聯網”“淘寶”“E-mail”這一系列詞匯已與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網絡在提供我們方便與快捷的同時,其侵權行為呈多樣化發(fā)展趨勢,如對作品的非授權上傳、下載;發(fā)表非法言論侵犯他人人格權;非法鏈接和搜索引擎等。
一、網絡侵權的定義
網絡侵權行為主要涉及財產權、名譽權、知識產權、隱私權等,雖然內容和形式各異,但有其共性,即在侵權的行為中更強調突出其“網絡”的屬性。
首先,結合現實中網絡侵權案例的主體可知,網絡侵權的主體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其次從侵權的手段和方法來看,網絡侵權者通過網絡技術手段并利用網絡平臺和環(huán)境,對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進行限制或侵害;最后,網絡侵權行為同一般侵權行為一樣也應該是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損害的危害后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觀過錯,但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①
二、網絡侵權的特征
(一)網絡侵權具有開放和易于操作的特點
互聯網是一個無限大的虛擬空間,網絡得分散使侵權行為有多種渠道,其開放的平臺更使得行為人只需敲打鍵盤、點擊鼠標就可以實施侵權,如抄襲網絡主頁內容、網絡侵害名譽權。
(二)主體的多元性和隱蔽性
首先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網絡侵權行為的主體,如計算機技術掌握人員或黑客通過技術手段侵犯他人權利;網民在網絡上的過激言論;他人知識產權的復制下載等。對比傳統侵權,網絡服務者因沒有履行應盡的監(jiān)管義務也很有可能成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其次網絡侵權行為主體的身份具有不確定性,即隱蔽性。
(三)網絡侵權具有取證困難性和損害后果即使性
在網絡生活中,網民大多使用網名和虛擬的身份所以通常對其交流對象的真實身份不知情,即使適用專業(yè)網絡技術找到侵權人的IP地址,也難以舉證認定其行為實施者。網絡的互動性使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添加、刪節(jié)、改動,并以轉發(fā)分享或其他超鏈接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的內容迅速擴展,造成更深的侵權后果。因此,大多數的網絡侵權行為一旦發(fā)生,其損害結果便立即發(fā)生。②
三、網絡侵權管轄的界定
網絡侵權的獨特特性使得其責任、司法管轄均難以界定。傳統的司法管轄原則為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即以物理位置的方式確定管轄,但對于網絡侵權案件,行為人無需物理空間上的任何位移即可對千里之外的人實施侵權。這使傳統司法管轄權的基礎受到了沖擊。
(一)從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來看,主要有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即侵權信息編寫上傳地。侵權行為人使用計算機編寫侵權信息并上傳,該侵權行為便是他使用的計算機的所在地;同時,已被上傳到網絡上的侵權信息可能會被大規(guī)模的多次的轉載與分享,具有不穩(wěn)定性,而服務器所在地即服務器的運營商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網絡公司,與虛擬的網絡相比更具有穩(wěn)定性。因此,通常使用發(fā)布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所在地或提供鏈接的網絡服務器的所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在司法實踐中,由服務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更加的便利。
(二)從侵權結果的發(fā)生地來看,若不能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則可以由該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即發(fā)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管轄;由于網絡的廣泛性和信息的快速傳播,侵權結果的發(fā)生地很難認定,每一個打開過侵權信息網站的計算機所在地都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的發(fā)生地,所以筆者認為被侵權人一般是固定的,在司法實踐中由侵權人的戶籍地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案件發(fā)生時的暫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也是比較合理的一種方式。③
四、如何防范網絡侵權
我國于2010年10月1日開始頒布實施了《侵權責任法》,其中的第36條雖沒有對其做出專門完備的規(guī)定,但仍有巨大的進步和深遠的意義,我們需從各方面共同創(chuàng)建綠色安全的網絡環(huán)境,防范網絡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一)制定完善互聯網基本法,同時優(yōu)化部門規(guī)章可操作性,健全網絡立法體系
我國現有的有關網絡侵權的法律規(guī)范比較原則,在實踐中的適用需要有相應配套司法解釋,因此應健全網絡基本立法,注重其技術性、可操作性、時效性。使有關部門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規(guī)范、細致化。
(二)加強網絡侵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
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法律意識,使其為更多人熟知?!肚謾嘭熑畏ā返?6條的公布實施給網絡信息管理保護建立了“防護欄”。這一條文明確了網絡侵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三)加強專門網絡監(jiān)管力度
為有效防止網絡侵權,除了法律手段外,技術手段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更牢固的防范技術支持將促使公民權利保護機制更加完善。如加密技術、分級管理技術、網絡監(jiān)控技術等。同時培養(yǎng)專業(yè)的、復合型的網絡管理人才,也是保護公民權益的重要保障。
(四)加強網絡道德建設
網絡的虛擬性使現實的規(guī)范很難起到約束作用。這就要靠公民個人的道德信仰維系。我們應加強公民的個人素質,相關網站也應加強網絡道德規(guī)范的宣傳,從而從根本上杜絕網絡侵權的發(fā)生。
注 釋:
?、俸蚊?網絡侵權問題探討[D].重慶大學法學院論文,2012.
?、诓苎┟?網絡侵權案件的幾個要點[N].二版.人民法院報,2007(12).
?、坳愨x.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確定[J].法學適用,2008,11(126).
網絡侵權論文參考例文篇2
淺析網絡侵權責任
摘 要 網絡侵權責任作為侵權責任的一種,由于網絡的特殊性而引起的網絡侵權責任概念、歸責原則等問題存在著爭議,本文通過介紹網絡侵權責任的一般性基礎問題和爭議問題,借助現行立法規(guī)定,闡釋其不足之處,進而針對不足之處提出相關建議,以期完善網絡侵權法律的適用。
關鍵詞 網絡侵權 網絡侵權責任 歸責原則
一、網絡侵權責任概述
網絡侵權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種,但仍具有其自身的含義和特點。
(一)含義
在對網絡侵權責任這一概念進行界定的時候,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網絡侵權行為是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以法律特別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第二,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是指發(fā)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
第三,網絡侵權行為是指因網絡技術的應用,而導致侵權手段、侵害對象、侵害后果、侵害責任、侵害救濟等侵權法律調整規(guī)范之一區(qū)別于傳統侵權法律規(guī)范的侵權行為。
第四,網絡侵權責任是指在互聯網上,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由于過錯,借助電腦網絡和電信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特殊侵權責任。
上述各種觀點均有其合理之處,筆者認為,第四種最為可取。它不僅表明了網絡侵權責任的主體,而且也說明了網絡侵權責任的發(fā)生環(huán)境,這就避免了“網絡”這一工具性的載體稱為侵權主體的誤解。但是,網絡侵權責任與一般的侵權責任并無不同,若只是由于其發(fā)生環(huán)境不同而將其歸為特殊侵權責任,未免有些牽強。
(二)特點
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網絡這一科學技術的產物之中,自然有其自身的特點:
1.網絡侵權責任主體的廣泛性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最新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國網民數量達到5.38億,互聯網普及率為39.9%。 每一個網絡用戶都可能成為侵權的主體,可見隨著網絡用戶的逐漸增多,潛在的侵權主體會隨之增加。同時,科技的發(fā)展也會使得越來越多的網絡服務提供商成為潛在的侵權主體。
2.網絡侵權責任的隱蔽性
互聯網通過二進制將信息輸入電腦然后再傳輸給網絡用戶,我們作為服務的享受者不會去考慮這一信息背后是如何形成的,提供給我們服務的網絡服務中間商也是根據事先設置好的程序編碼進行運作,因此,一旦發(fā)生網絡侵權行為,很難認定實際侵權者。
3.網絡侵權責任的簡便性
網絡是高科技下發(fā)展的產物,正是由于其傳播速度快,獲取信息比較便捷等特點才獲得了更多的青睞。也正是如此,才使得侵權內容傳播更快、后果更嚴重。
二、網絡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一)發(fā)展演變
在很難確定真正侵權人(網絡用戶)的這一前提下,各國關于網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經歷了由無過錯向過錯的轉變。
1.美國
1993年發(fā)生的Playboy Enterprises In C.v.Frena一案經由法院審判 ,是嚴格責任的運用和體現,這一原則在1995年的白皮書書中得以確立;而Netcom一案中,法官認為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他人利用網絡進行侵權的過程中,僅僅是提供或經營一種維持網絡正常運行的系統的話,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課以嚴格責任就是不合理的。畢竟,讓整個互聯網為他人的侵權行為負責并不能有效地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 ,由此嚴格責任轉變成為過錯責任。
2.德國
德國1995年發(fā)生的CompuServe案,促使了德國在1997年頒布的《信息與通信服務法》中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從而改變了傳統的無過錯責任。
3.其他
歐盟2000年《歐盟電子商務指令》、新加坡1998年《電子交易法》等都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
(二)理論爭議
盡管實踐中已有法律規(guī)定,但在理論上仍有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網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無過錯責任。主要理由是:網絡侵權一旦發(fā)生,受害人的利益很難得以維護、保障和補償。網絡的虛擬性使得受害人難以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網絡的便捷性使得損害結果更為嚴重等。由此,實行無過錯責任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采取過錯責任。主要理由是:第一,從無過錯責任的產生緣由來看,網絡作為科技發(fā)展的產物,而并非危險性工業(yè);第二,同樣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如果采用無過錯責任,則最終承擔責任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這對沒有過錯的網絡服務提供商無疑提高了其風險,在客觀上不利于科技的發(fā)展,同時也不利于衡平產業(yè)發(fā)展與受害人的利益;第三,堅持實行過錯責任,有利于真正實現侵權法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的立法目的,有利于網絡產業(yè)的發(fā)展。
筆者認為,由于網絡的開放性,使得各種侵權行為都有可能在網絡中發(fā)生:侵犯著作權、名譽、隱私等人格權、消費者的利益、虛擬財產等。在談及歸責原則時,抽象出其共同之處加以規(guī)定,對某些特定的侵權行為采取例外規(guī)定更為合適。由于網絡侵權的主體涉及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網絡用戶,因此無論采取何種歸責原則,均需考慮最終責任承擔、執(zhí)行的實際效果,確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相應的注意義務、監(jiān)控義務等是必不可少的。
三、我國相關立法的有關規(guī)定
對于有關網絡侵權的這些理論爭議問題,我國有關法律只是進行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一)《民法通則》
在沒有出臺有關網絡侵權的法律之前,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睹穹ㄍ▌t》第六章第一節(jié)中,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款規(guī)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原則,更是在第三節(jié)中專門規(guī)定了侵權的民事責任。這成為早期我國民事審判網絡侵權的依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此解釋在2006年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比較全面的規(guī)定了網絡侵權的有關問題,比如:網絡侵權的管轄、網絡侵權的責任承擔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抗辯事由等,該解釋的另一亮點是將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一概念納入其中,是順應當時網絡侵權實踐發(fā)展的產物。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該條例明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同時借鑒外國的諸如避風港原則等,對網絡服務提供商、圖書館以及讀者的權利進行了相應的界定,較為合理地衡平了各方的利益。
(四)《侵權責任法》
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規(guī)定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兩類侵權主體,并規(guī)定了他們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抗辯事由。
四、我國相關立法的評析
(一)不足
第一,《民法通則》制定時網絡侵權尚未出現,即使其抽象性規(guī)定了侵權的一般性問題,但是由于成文法自身滯后性的特點使得其無法很好地適用于現今網絡侵權的實踐當中。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非法律,其效力層次較低,同時二者都是針對網絡侵犯著作權而作出的規(guī)定,對于網絡侵犯的名譽、隱私以及虛擬財產等并未規(guī)定,而現今利用網絡侵犯人格權和虛擬財產、披露個人隱私等案件層出不窮,對此類案件還需依賴其他法規(guī)。
第三,《侵權責任法》作為法律的出臺,規(guī)定了網絡侵權,但是僅有第三十六條一條的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容易造成不同的理解,比如對“知道”的理解、對被侵權人的通知方式和內容的理解等,對于這些問題法官根據自由裁量作出的判決可能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出現。
第四,網絡侵權的主體包括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網絡用戶兩大類,但無論是法律還是法規(guī),都很少涉及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規(guī)定,即使《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了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網絡虛擬性的特點,很難確定真正的網絡用戶,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采取有關措施以后,即不用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此時,被侵權人的利益如何維護?在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時,被侵權人的利益雖得到了相應的維護,但若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找到第一侵權人,就只能自己承擔侵權責任,這會導致兩種結果的發(fā)生:其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完全按照法律規(guī)定,一旦接到有關通知即刻采取措施,這會造成信息中斷,阻礙言論自由,不符合網絡的信息傳遞功能;其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將責任或細分出去或自己承擔,前者損害的是網絡用戶最終也是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身的利益,而后者更是直接損害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身利益,會迫使其不再從事網絡服務,最終也會影響網絡產業(yè)的發(fā)展。
(二)完善
針對以上不足之處,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整合現行法律。對條例、司法解釋以及有關法律進行歸整,修改其不一致甚至是沖突的地方,使不同效力位階的法律法規(guī)能夠相統一。比如,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一概念的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法》中采用“網絡服務提供者”一詞,而《信息網絡傳播條例》中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了類型劃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案件解釋》中使用的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見三部法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界定并非一致。
第二,及時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統一的網絡侵權法尚未制定出來之前,對法律條文的原則性規(guī)定比如《侵權責任法》中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具體有哪些進行解釋;對一些模糊性詞語如“知道”是否包括明知、應知作出回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如何認定以及責任如何承擔方面等都需及時出臺有關司法解釋。
第三,完善相關立法工作。由于我國目前現行的有關網絡侵權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是針對侵犯著作權的,因此,進行專門立法時,需考慮網絡侵害的諸如人格權、虛擬財產以及消費者的權益等其他權益。我國的人格權法正在制定當中,根據人格權法的規(guī)定,確定網絡侵害人格權的范圍、責任、抗辯事由、承擔方式等問題,這不僅是網絡侵權的專門立法所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同時也是各個法律法規(guī)之間相互統一的要求。2012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會聽取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的說明,這是針對公民信息外露所做出的法律回應。制定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和愿望,是適應形勢發(fā)展需要的重要舉措,非常必要和及時 。
第四,加強公眾個人權利意識觀念,提高公眾的思想道德水平等也有助于網絡侵權案件的減少。
注釋:
王利明,楊立新主編.侵權行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唐先鋒,王洪宇,趙春蘭,等.特殊領域侵權行為專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參考文獻:
[1]楊立新.侵權責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唐先鋒,王洪宇,趙春蘭,等.特殊領域侵權行為專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游勸榮.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比較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