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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有哪些歷史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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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是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4月27日清朝與英國在北京簽訂的有關西藏事務的條約,為此前《中英藏印條約》的修改條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的歷史經歷,希望你喜歡。

  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的歷史經歷

  19世紀末,帝國主義掀起瓜分中國的狂潮,在英國公然出現(xiàn)了主張吞并西藏的論調。這時俄國正加緊向西藏滲透,派考察團入藏,特別是利用宗教關系拉攏西藏上層,煽動仇英親俄。英國以防俄保印為名,極力為進一步侵略西藏制造輿論。它這時對第一次侵藏戰(zhàn)爭后在西藏所取得的權利已不滿足,想把商埠由亞東北移,并借查勘西藏與哲孟雄間的邊界壓服西藏地方當局。1903年7月,中國與英印代表在西藏干壩宗舉行會議,討論通商及邊界等問題。英印方面毫無誠意,策劃以戰(zhàn)爭解決問題。

  1903年12月,英國第二次侵藏戰(zhàn)爭爆發(fā)。1904年8月,英軍侵入拉薩。__十三世事先離拉薩經青海北上。英國侵略者強迫西藏地方部分官員于9月7日簽訂《拉薩條約》(又稱《英藏條約》),其主要內容有:1.增設江孜、噶大克為商埠。英國有權派員駐各商埠。2.除將來立定稅則內之稅課外,無論何項征收,概不抽取。3.西藏賠款五十萬英鎊。4.英軍留駐春丕,至賠款繳清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為止。5.西藏允將所有自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之炮臺、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將所有滯礙通道之武備全行撤去。6.非經英國政府照允,西藏不能將土地讓賣、租典或別樣出脫給無論何外國。無論何外國不準干涉西藏一切事宜,不許派員或派代理人進入藏境。無論何項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別項權利,均不許各外國或隸各外國籍之人民享受,若允此項權利,則應將相抵之權利或相同之權利,一律給英國政府享受。西藏各進款,或貨物或金銀錢幣等類,皆不許給與各外國或籍隸各外國之人民抵押撥兌。這個條約實際上使西藏地方成為英國的勢力范圍。清政府不予承認。這個條約也引起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特別是俄國的強烈不滿。英國也認為《拉薩條約》中的一些條款超出了"從大英帝國整體利益出發(fā)的政策"所容許的范圍,不得不與中國重開談判。

  1905年2月,中英雙方在印度加爾各答舉行談判,中國代表為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英國代表為英印政府外事秘書費禮夏。在談判中,唐紹儀重申了中國對《拉薩條約》的立場,堅持英國必須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提出廢除《拉薩條約》,由中英兩國重新訂約。英方代表制造中國對西藏只有"宗主權"的謬論,堅持要以英國所擬的條款訂約。由于雙方談判的目的完全不同,雖多次會議,均沒有達成協(xié)議。9月,唐紹儀奉召回國,由參贊張蔭棠繼任全權大臣繼續(xù)談判,仍無進展。11月,英方單方面中止談判。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開談判。27日,清政府在英國方面有所讓步的條件下,與英國簽訂了《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

  接著,1907年8月英國和俄國達成了關于波斯、阿富汗、中國西藏的三個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英俄在保留他們在西藏的“特殊利益”的同時,雙方承諾“只通過中國政府同西藏進行交往”,從而把西藏作為一個中國管轄下的英俄勢力范圍的隔離地帶。英國在沒有中國參加的情況下,說服俄國將中國對西藏只有“宗主權”的提法寫進他們的協(xié)議,說明英國對西藏的侵略計劃并沒有停止,只是變換了一下方式,準備在新的形勢下繼續(xù)推行。

  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的條約簽署

  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有關西藏的國際條約,不經過當時中國的中央政府清朝的同意和簽署,自然是不合祛和無效的。萊赫鵬在英軍于9月23日撤出拉薩時,還企圖引誘有泰和英軍一起到亞東去,在那里當面畫押,有泰因為已接到清朝的指示,沒有同意。

  這個在北京簽署的《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雖然沒有按中國代表的主張明文寫上中國對西藏的主權的字樣,但是排除了《拉薩條約》將中國暗列為“外國”的含義,明確英國對西藏來說屬于外國,中國擔負起不準他國干涉西藏的責任,這表明英國政府在各方的壓力下,也不得不在事實上確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西藏地方的外交事務必須通過中國中央政府?!吨杏⒗m(xù)訂藏印條約》共6款,另以《拉薩條約》作為附約。正約的主要內容有:英國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家應允不準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作為此約附約的《拉薩條約》"彼此允認,切實遵守";其第九款內之第四節(jié)所聲明各項權利,除中國獨能享受外,不許他國國家及他國人民享受。惟經與中國商定,在該約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內之利益。

  《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在實際上肯定了中國在西藏地方的主權,對那些妄圖分割中國領土西藏的陰謀是一個打擊。但它承認了英國在西藏的許多侵略利益及特權,仍是一個不平等條約。

  中英續(xù)訂藏印條約的條約原文

  一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北京。

  正約

  案查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國與英國所訂兩次藏印條約,其所載各款,西藏并未認為確實,亦未允切實遵辦,英國政府惟有設法保衛(wèi)該兩約所享利權。旋于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拉薩定立英藏條約十款。嗣于光緒三十年十月初五日,由印

  度總督代英國政府將該約批準,并將當日所聲明之條款更訂之文據附入;茲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全境大皇帝兼五印度大皇帝,因欲固存兩國友睦,歷久不渝;大清國大皇帝特派欽差全權大臣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大英國大皇帝特派欽差駐扎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功賜佩帶頭等邁吉利寶星薩道義,各將所奉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敕諭,互相校閱,俱屬妥善,現(xiàn)議定各款,開列于后:

  第一款 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約,暨其英文漢文約本,附入現(xiàn)立之約,作為附約,彼此允認切實遵守,并將更訂批準之文據亦附入此約,如遇有應行設法之時,彼此隨時設法,將該約內各節(jié)切實辦理。

  第二款 英國國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家亦應允不準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

  第三款 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約第九款內之第四節(jié)所聲明各項權利,除中國獨能享受外,不許他國國家及他國人民享受。惟經與中國商定,在該約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內之利益。

  第四款 所有光緒十六、十九年中國與英國所定兩次藏印條約,其所載各款,如與本約及附約無違背者,概應切實施行。

  第五款 此約分繕英文、中文,業(yè)已細校相符,惟辯解之時,仍以英文為準。

  第六款 此約須由兩國大皇帝批準畫押,自兩國全權大臣畫押之日起,限三個月在倫敦互換。此約中文,英文各繕四分,共八分,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為憑。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

  大英國欽差駐扎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功賜佩帶頭等邁吉利寶星薩道義。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西歷一千九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立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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