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
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
影響國際商務談判的因素很多,如國際經濟因素、政治環(huán)境、法律的多元化及文化等,而文化因素是最難以把握的。它是一個民族或群體在長期的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所形成的在價值觀念、宗教信仰、生活態(tài)度、思維方式、行為準則、風俗習慣等各方面所表現出來的區(qū)別于另一民族或群體的顯著特征。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供你閱讀參考。
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一)語言差異
國內談判中,談判雙方通常不存在語言差異(談判者通常都認同并能使用共同的官方語言),從而也就不存在由于使用不同語言而可能導致的相互信息溝通上的障礙。但在涉外商務談判中,語言問題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問題始終值得引起談判者的注意。即便是在使用同樣語言的國家,如使用英語的美國、英國,在某些表達上仍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語言差異,特別是在兩種語言中都有類似的表達但含義卻有很大差別時,以及某種表達只有在一種語言中存在時,極易引起溝通上的混淆。如在中國,政府管理企業(yè)的方法之一是根據企業(yè)經營管理狀況及企業(yè)規(guī)模等評定企業(yè)的等級,如“國家級企業(yè)”、“國家二級企業(yè)”等,在美國則沒有這種概念。簡單地將“一級企業(yè)”、“二級企業(yè)”解釋為‘ first class enterprise”和“ second class enterprise”,很難讓對方理解這種表達的含義,起不到在國內談判中同樣表達所能起到的效果,并且有可能使對方產生誤解,如將“二級企業(yè)”理解為 “二流企業(yè)”。在擬定談判協議時,語言差異問題更值得予以深人的分析和研究。
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二)溝通方式差異
不同文化的人群有其所偏好和習慣的溝通方式。涉外商務談判中的雙方經常屬于不同的文化圈,有各自習慣的溝通方式。習慣于不同溝通方式的雙方之間要進行較為深入的溝通,往往就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在高內涵文化國家,如中國、日本等,人們的表達通常較為委婉、間接;而在低內涵文化國家,直截了當的表達則較為常見。高內涵文化的談判者比較注重發(fā)現和理解對方沒有通過口頭表達出的意思,而低內涵文化的談判者則偏愛較多地運用口頭表達,直接發(fā)出或接受明確的信息。來自這兩種不同文化的談判者在進行談判時,一方可能認為對方過于魯莽,而另一方則可能認為對方缺乏談判的誠意,或將對方的沉默誤解為對其所提條件的認可。溝通的差異不僅表現為表達方式的直接或間接,還表現為不同國家或地區(qū)人們在表達過程中動作語言(肢體語言)運用上的巨大差異。有些國家或地區(qū)的人們在進行口頭表達的同時,伴隨著大量的動作語言;而另一些國家或地區(qū)的人們則不習慣在較為正式的場合運用幅度較大的動作語言。值得注意的是,與口頭語言和書面語言一樣,動作語言同樣也表現出一定的地域性,同樣的動作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qū)可能完全不同,甚至會有截然相反的含義。對動作語言認識和運用的差異,同樣會給談判中的溝通帶來許多問題。
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三)時間和空間概念上的差異
大量研究表明,在不同國家或地區(qū),人們的時間概念有著明顯的差異。就談判而言,有些國家或地區(qū)的談判者時間概念很強,將嚴格遵守時間約定視為“一種起碼的行為準則,是尊重他人的表現”。如在美國,人們將遵守時間約定看成是商業(yè)活動及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準則之一,比預定時間提早到達經常被視為急于成交的表示,而遲到則會被看成是不尊重對方,至少也是不急于成交的表示。但在拉丁美洲或阿拉伯國家,如果這樣去理解對方在談判桌上的行為,則可能很難達成任何交易,這些地區(qū)或國家的談判者有著完全不同的時間概念。
空間概念是與時間概念完全不同的問題。在不同的文化環(huán)境中,人們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安全距離。在與一般人的交往中,如果對方突破這種距離,就會使自己產生心理不適。有關研究表明,在某些國家,如法國,在正常情況下人們相互之間的心理安全距離較短,而一般美國人的心理安全距離則較法國人長。如果談判者對這一點缺乏足夠的認識,就可能使雙方都感到不適。
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四)決策結構差異
談判的重要準則之一是要同擁有相當決策權限的人談判,至少也必須是與能夠積極影響有關決策的人員談判。這就需要談判者了解對方企業(yè)的決策結構,了解能夠對對方決策產生影響的各種因素。由于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和法律制度等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企業(yè)的所有制形式存在著很大不同,商務活動中的決策結構也有著很大的不同。以在國內商務活動中一貫的眼光去評判對手,可能會犯各種各樣的錯誤。如在有些國家,企業(yè)本身對有關事務擁有最終決策權,而在有些國家,最終決策權則可能屬于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方企業(yè)的認可并不意味著合同一定能合法履行。而同樣是在企業(yè)擁有決策權的情況下,企業(yè)內部的決策權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qū)也會有很大的差異。
在注意到不同國家企業(yè)決策結構差異的同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介入國際商務活動的程度和方式。政府對國際商務活動的干預包括通過制定一定的政策,或通過政府部門的直接參與,來鼓勵或限制某些商務活動的開展。在通常情況下,社會主義國家政府對國際和國內商務活動的介入程度較高,但這并不等于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不介入企業(yè)的國際和國內商務活動。在工業(yè)化程度較高的意大利、西班牙及法國,某些重要的經濟部門就是為政府所有的。當商務活動涉及國家的政治利益時,政府介入的程度就可能更高。 20世紀 80年代初跨越西伯利亞的輸油管道的建設問題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當時某一美國公司的歐洲附屬公司與蘇聯簽訂了設備供應合同,但美國公司及其歐洲附屬公司在美國和歐洲國家的政府分別介入的情況下,處于十分被動的局面。美國政府要求美國公司的附屬公司不提供建設輸油管道的設備與技術,而歐洲國家的政府則要求公司尊重并履行供應合約。爭議最終通過外交途徑才得以解決。由于涉外商務活動中可能面臨決策結構差異和不同程度的政府介入,因而涉外商務談判可行性研究中的對手分析遠比國內商務談判中的有關分析復雜,在某些情況下,談判者不僅要有與對方企業(yè)談判的安排,而且要有與對方政府談判的打算。
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五)法律制度差異
基于不同的社會哲學有不同的社會發(fā)展軌跡的差異,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往往存在著很大區(qū)別。要保證談判活動的正常進行,保證談判協議能夠得以順利實施,正確認識法律制度的差異是不可忽視的。與此同時,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不僅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不同國家法律制度得以遵照執(zhí)行的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在涉外商務談判中,談判者需要遵守那些自己并不熟悉的法律制度,同時,還必須充分理解有關的法律制度,了解其執(zhí)行情況,否則就很難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護。
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六)談判認識差異
不同文化中人們對參與談判的目的及所達成的合同的認識也有很大差異。如在美國,人們通常認為,談判的首要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與對方達成協議,人們將雙方達成協議視為一項交易的結束,至少是有關這一交易的磋商的結束。而在東方文化中,如在日本,人們則將與對方達成協議和簽署合同視為正式開始了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對達成協議的這種理解上的差異直接關系到人們對待未來合同履行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變化的態(tài)度。根據完成一項交易的解釋,雙方通常就不應修改合同條件,而若將簽署協議視為開始合作關系,則隨著條件的變化,對雙方合作關系做某些調整是十分合理的。
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七)經營風險的差異
在國內商務活動中,企業(yè)面臨的風險主要是因國內政治、經濟、社會、技術等因素變化而可能導致的國內市場條件的變化。在涉外商務活動中,企業(yè)在繼續(xù)面臨這種風險的同時,還要面對遠比這些風險復雜得多的國際經營風險,包括國際政治風險,如戰(zhàn)爭、國家之間的政治矛盾與外交糾紛、有關國家政局及政策的不穩(wěn)定等;國際市場變化風險,如原材料市場和產成品市場供求狀況的急劇變化;匯率風險,如一國貨幣的升值或貶值等。國際商務活動中的這些風險一旦成為現實,就會對合作雙方的實際利益產生巨大的影響,會對合同的順利履行構成威脅。因此,談判者在磋商有關的合同條件時,就應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有足夠的認識,并在訂立合同條款時,考慮采取某些預防性措施,如訂立不可抗力條款,采用某種調整匯率和國際市場價格急劇變化風險的條款等。
跨文化商務談判因素(八)談判地域的差異
在面對面的國際商務談判中,至少有一方必須在自己相對不熟悉的環(huán)境中進行談判。由此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如長途旅行所產生的疲勞、較高的費用、難以便捷地獲得自己所需要的資料等。這種差異往往要求談判者在參與國際談判時,給予更多的時間投入和進行更充分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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