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贏談判成功案例3篇
雙贏談判成功案例3篇
“雙贏”談判強調的是:通過談判,不僅是要找到最好的方法去滿足雙方的需要,而是要解決責任和任務的分配,如成本、風險和利潤的分配,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雙贏談判成功案例,供你閱讀參考。
雙贏談判成功案例篇1
ALADO公司隸屬于1995年成立的馬來西亞最大的鋁合金制造商BSA集團。BSA集團是馬來西亞最大的鋁合金出口商,是馬來西亞第一個生產18寸、19寸、20寸、22寸及24寸的鋁合金輪圈的制造廠。奇瑞是安微蕪湖市的地方國有企業(yè)。1996年購買了一條發(fā)動機生產線,1999年12月開始生產轎車。2003年銷售轎車9萬多輛,其中出口1200多輛,占2003年我國轎車出口的50%左右。2003年簽約,為伊朗建一個年產5萬輛轎車的整車廠,用奇瑞的品牌和散件裝車,成為我國第一家到國外去辦合資轎車廠的企業(yè)。
自2004年4月起,奇瑞公司開始與馬來西亞ALADO汽車公司正式就ALADO汽車公司在馬來西亞代理銷售、制造奇瑞汽車展開洽談。根據(jù)計劃,雙方先期進行CBU整車銷售合作,后期進行CKD散件裝配。馬來西亞人力資源部長拿督馮鎮(zhèn)安說:“此次合作除能開拓本地東盟汽車市場外,也能為馬來西亞工人提供技術增值。同時,這項跨邊合作將對許多零組件制造廠和下游供應商帶來鼓勵作用,并為馬來西亞汽車工業(yè)創(chuàng)造許多就業(yè)機會。”
此后,雙方在多個方面保持了良好的合作關系,最終在2004年11月12日,馬來西亞ALADO公司與中國奇瑞汽車有限公司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規(guī)模盛大的授權簽字儀式。奇瑞汽車將全面授權馬來西亞ALADO公司制造、組裝、配售和進口代理奇瑞牌轎車。
根據(jù)協(xié)議,ALADO公司獲權制造、組裝、銷售和進口代理六種類型的奇瑞牌汽車,按照分階段執(zhí)行的計劃,ALADO公司到2005年引進奇瑞的另外3款全新車型,將在2006年完成所有6款車的引進工作,首款引進車型是奇瑞QQ,奇瑞汽車于2004年12月正式登陸。同時ALADO公司與馬來西亞的東方集團建立合作關系,在馬來西亞的柔佛裝配奇瑞QQ和奇瑞B(yǎng)14。
目前雙方已經就CKD合作的細節(jié)達成有關協(xié)議。為使在馬來西亞生產的奇瑞轎車質量得到保證,奇瑞公司先后派出二批人員奔赴馬來西亞進行交流、指導,并就零件的國產化方面與ALADO公司達成了意向。
ALADO公司執(zhí)行主席蘇錦鴻先生透露,隨著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建立以及2005年東盟開放整車進口市場,設在馬來西亞的奇瑞汽車工廠將成為奇瑞轎車進入東盟汽車市場的重要戰(zhàn)略要地。公司將陸續(xù)在東盟國家確定40至50家奇瑞轎車特許經銷商,首先在越南和印尼展開。
出席簽字儀式的馬來西亞交通部長陳廣才指出,奇瑞汽車和ALADO公司的合作是馬中兩國經貿合作的一個典范。馬來西亞政府希望更多的中國企業(yè)向馬來西亞轉讓技術、擴大科技合作。
雙贏談判成功案例篇2
聯(lián)想集團收購IBM公司PC部門。但是其中詳細信息很難獲取,只能通過IBM、聯(lián)想企業(yè)網(wǎng)站以及其它媒體報道的碎片來拼湊一副整體畫面。
現(xiàn)在隨著中美兩國商務往來非常密切,商務談判中的東西方文化、思維方式、風俗習慣等界限已經變得非常模糊。隨著全球化的加強以及地球村的概念,現(xiàn)在,中美兩國商務談判就好比河北人跟浙江人做生意一樣平常,大家已經相互熟悉,談判也更容易直接性切入主題,這也是全球化背景以及中國經濟高速發(fā)展的背景下,國際商務談判的發(fā)展趨勢。
這里只找到一個較老的案例,但是較為經典,分析三十多年前的國際商務交往,對比現(xiàn)今的情況,能夠更加清晰地認識到發(fā)展趨勢的特點,僅供參考。
上世紀80 年代末,有家中國企業(yè)想與美國一家企業(yè)合作,但是因為長期的觀念問題,
中國企業(yè)代表在談判中一直保持嚴肅態(tài)度。談判中,美方談判代表態(tài)度非常熱情,但中方代
表始終板著臉,面無表情,這種不冷不熱的嚴肅態(tài)度讓美方企業(yè)有了誤解,認為中國企業(yè)來
美國考察是真,合作是假。隨即計劃終止談判,但美方老板仍然不想放棄,咨詢了幾位華裔
朋友后,他得到了一個好辦法,美方老板舉行了一個小型聚會,參加人員都是中美雙方談判
代表,而聚會上以中國菜為主,背景音樂也是中國的音樂,甚至連餐具也使用了中國的筷子。
這一舉動讓中國代表一下子有了賓至如歸的感覺,心理防線也沒有了,大家愉快地度過了一
個晚宴,大家的關系也親近了很多。通過交流,美方代表也感覺出中方代表內心有強烈的合
作意愿,此后,談判進程加快了很多,雙方也順利合作。
雙贏談判成功案例篇3
西方某國曾向我國某一項目提供一筆數(shù)額較大的政府貸款。根據(jù)當時有關規(guī)定,貸款合同一經生效,該貸款額就已經全部籌集好并存放在指定銀行里,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根據(jù)需要來提用。為了催促借方按期完成項目的進度,對未提用的部分則需支付承諾費。由于這筆貸款數(shù)額很大,而且計劃用款時間相當長,前后經歷6年,經計算,所需支付的承諾費的數(shù)額將十分可觀。后來,經我方研究,有關支付承諾費的計算方法只是一種傳統(tǒng)規(guī)定而已,不是原則問題,是可以與外方進行談判協(xié)商的。我們提出,把這筆貸款按年度分成六部分使用。根據(jù)工程用款計劃,對方按年度將資金先后調撥到位。每一年的額度若沒有用完,應按當年未用部分計算承諾費,而以后若干年的貸款額則不計算在內。經過談判,雙方認為這樣做對彼此都有利。因為對中方來說,這不僅可以避免支付一筆昂貴的承諾費,而且可以使貸款的實際使用額增加;而對外方來說,資金逐年到位將更經濟,它也可以將其余資金投入其他方面取得效益,從而幫助貸款國降低成本。于是外方接受了我方的要求,這樣我方就節(jié)約了幾百萬美元。由此可見,在談判中對一些傳統(tǒng)的規(guī)定是可以予以調整,以達到“雙贏”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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