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學習經驗
學習中國法制史,你知道應該從哪里學起嗎?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中國法制史學習經驗,供大家參閱!
中國法制史的學習方法與應試建議
一、如何學習中國法制史
學習中國法制史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對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進行分析研究,才能給我國幾千年法制發(fā)展的歷史以批判的總結,正確地認識中國歷史上法制發(fā)展的現(xiàn)象與本質,正確地解決歷史與現(xiàn)實的關系,正確地貫徹“古為今用”的原則。但是,中國法制史就時間說上下幾千年,就內容說也相當廣泛,同時又是一門邊緣學科,即它是法學的一個分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又是歷史學中的一門專史。這是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所具有的特點。了解這一點,對我們學習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很有必要,它要求同學們既要有法學的基礎知識,又要具有一定的歷史知識。
(一)要掌握中國法制史發(fā)展的幾個階段
中國法制史的發(fā)展,經歷了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以及社會主義時期。這四個時期是不同社會性質的四個歷史階段。這是學習中國法制史首先應該掌握的。然后,進一步弄清楚,在這幾個大的歷史階段中,每一個階段又包括哪幾個朝代、時期和不同類型的法制。比如,我國從夏代開始進入階級社會,歷經商、周、春秋時期,這一時期的法是奴隸制類型的法.到戰(zhàn)國開始進入封建社會,自秦始皇建立了統(tǒng)一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以后,歷經西漢、東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統(tǒng)一了全國。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現(xiàn)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國,然后由北宋統(tǒng)一,后來北方出現(xiàn)西夏、遼、金、元,北宋被迫南遷,是為南宋。以后北方由元統(tǒng)一,元滅南宋統(tǒng)一全國。元為明所代替。明為清所代替。這就是整個封建制時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順序。這一時期的法是封建類型的法。
1840年鴉片戰(zhàn)爭后,中國社會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這一時期情況比較復雜,在同一社會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時期,存在著不同類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買辦階級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農民階級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國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資產階級利益的法制,即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眾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據(jù)地的人民民主法制。]949年,隨著中國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而開始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從法產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發(fā)展的歷史而言,也是與上述歷史發(fā)展階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首先,要明確這一時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經濟基礎之上,是代表哪個階級利益的。只有這樣,才能夠進一步了解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階級本質。例如,有的學生把奴隸社會的法制作為地主階級意志來分析,還有的把封建社會法說成是代表奴隸主階級利益的。出現(xiàn)這種情況,就是大的歷史階段末弄清,因為劃分不同的歷史階段,主要是根據(jù)經濟基礎的不同。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主要是為其經濟基礎服務的,反映代表生產關系的那個階級的意志。例如,夏、商、周、春秋這一歷史階段是奴隸制的經濟基礎,法律制度也是奴隸制的法律制度,從戰(zhàn)國進入封建社會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會延續(xù)了二干多年,雖然其間經歷了各個王朝,但這時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這一時期隨著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導思想及法律的形式、體例和內容都不斷發(fā)生變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戰(zhàn)國時期魏國李悝作《法經》六篇,商鞅在秦國變法也是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增損。漢初在秦律六篇基礎上又增加了三篇,發(fā)展為《九章律》,同時過去的五刑制度開始發(fā)生變化,墨、劓、刖(制)等刑罰,逐漸由笞所代替。三國時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體例上又作了調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帶有“總則”性的《具律》改為“刑名”列于篇首,將《周禮》中的“八辟”改為“八議”,正式列入律典。到明清時期,律典的體例和內容又發(fā)生更大的變化,但就其階級本質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階級意志的,都是作為封建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的。大家掌握了這一點,在分析這一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時,就能抓住其階級實質,就能進一步了解這一時期法律制度變化的原因和在當時所起的作用。同時,大家按朝代順序,把每個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記住,在答題時就不會由于把朝代弄錯,出現(xiàn)“張冠牽戴”的情況。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內容
如果說上面談的兩點是從縱向歷史發(fā)展階段,從朝代更替這一線索來掌握法律制度發(fā)展的沿革,而現(xiàn)在要談的則是從橫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內容。教材中有的就是一個朝代設一章,如秦、漢、隋唐(實際講唐)、明、清。近代部分更是如此。每一章的結構安排,大體上是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概況、法律形式、法律內容、司法制度等幾個方面。在學習時,根據(jù)這幾部分,前后進行比較,發(fā)生了哪些變化,哪部分容易出現(xiàn)客觀性試題,哪些容易出現(xiàn)名詞解釋,哪些部分容易出現(xiàn)簡答題和論述題。在立法概況部分,要注意每個朝代曾經頒布過幾部律典。以漢朝為例,先后頒布過約法三章、九章律、越宮律、朝會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因為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齊律、宋刑統(tǒng)、明律、清律那樣,一看就知道是哪個朝代的律典。而對未冠以朝代名稱的律典,在過去的試卷中,學生因辨別不出是哪個朝代的,從而在客觀性試題中容易丟分;而在名詞解釋題或簡答題中,有時把內容能夠答出來,但對朝代則容易弄錯,如學生會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中國法制史學習經驗
【掌握中國法制史發(fā)展的歷史階段性】
學習中國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國歷法制史發(fā)展的幾個歷史階段,便于掌握我國法制發(fā)展的脈絡,了解各個歷史階段不同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經濟基礎以及其階級本質。
中國法制史大致分四個歷史階段。從夏朝進入奴隸社會,歷經商朝、西周、春秋時期都屬于奴隸制法制。到戰(zhàn)國,開始進入封建社會,自從秦始皇統(tǒng)一全國以后,直到鴉片戰(zhàn)爭以前的清朝,經過了延續(xù)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這一時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1840年鴉片戰(zhàn)爭以后,中國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這一時期又出現(xiàn)了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制。1949年隨著中國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而開始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連續(xù)性和因革關系
法律產生以后,有它自身的發(fā)展歷史,這種歷史發(fā)展變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經濟基礎的變革與發(fā)展、敵對階級的矛盾與斗爭、統(tǒng)治階級內部矛盾與斗爭,都會引起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變化。但是在同一經濟基礎上的法律變化,并不影響其階級本質,只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對內容和體例作些調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況的需要。因此每個王朝建立后,在進行新的立法時,總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礎上,“有所損益”。所謂“損”,就是去掉過失的;“益”,就是增加現(xiàn)時需要的新的內容。內容的變化,也往往引起體例的變化。從法律制度本身的歷史發(fā)展來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歷朝歷代不斷損益因革,隨著統(tǒng)治者立法經驗的積累,法制建設也不斷成熟與完善。
以漢律前后的變化為例談律典的因革演變關系。漢律是從戰(zhàn)國《法經》發(fā)展而來的。商鞅在秦國變法,就是在《法經》六篇基礎上改“法”為“律”,制定秦律六篇,漢律又在秦律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三篇,這就是漢朝的《九章律》。三國時,魏律又在漢律九篇基礎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經》以來的《具律》改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總則性的一篇,《法經》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間,而《魏律》置于律首。這次在體例上所做的調整,從律典體例上說更為合理。
(三)抓住每一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我們以法律思想為例來說明如何抓住每一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夏商的立法指導思想大體一致,都是神權思想,具體表現(xiàn)在“天命”、“天罰”。發(fā)展到西周,出現(xiàn)“明德慎罰”思想,它包含神權思想,同時強調德的作用。這一思想奠定了我國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礎。總體上,奴隸制時期法律思想是神權法思想。到了春秋時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罰”思想,并進一步完善。在兩漢時期儒家思想地位獨尊,具體表現(xiàn)為德刑并用、順天行刑。那么儒家思想成為我國兩千年來封建立法的指導原則。在戰(zhàn)國時期,法家思想一度作為各諸侯國的立法指導思想,并延續(xù)到秦朝。教材中所列的戰(zhàn)國和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法家的具體體現(xiàn)。清末我國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這時的法律指導思想表現(xiàn)為兩面性,一方面極力維護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護帝國主義在化的的利益。這樣一分析,我們就能夠清晰、準確、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導思想。 我們用一個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現(xiàn)出我國古代法律指導思想的歷史演變。
(四)按照專題理出學習線索。
我們以民事立法為例。因為夏朝剛剛從原始社會發(fā)展演變而來,當時的生產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簡單,教材沒有介紹。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談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繼承制度。隨著私有制的進一步發(fā)展,各種民事法律關系逐漸豐富。這些變化在課本中都有反映。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權、契約關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兩漢時期又出現(xiàn)了類似現(xiàn)代民法中行為能力的相應規(guī)定。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礎上有所增損。以專題形式進行學習同樣適用于刑事立法、訴訟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對比的方法。
中國法制史教科書在編寫體例上有一定的規(guī)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況、法律形式、立法指導思想、法律內容等幾部分。閱讀教材時,有意識地找出前后有哪些變化,每一項制度有它產生、發(fā)展的過程,有延續(xù)性。但是隨著社會發(fā)展,當統(tǒng)治階級認為不適應需要時,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舊的制度。大家通過對比,便知道前一個王朝與后一個王朝的法制發(fā)生哪些變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時期也有變化。通過前后對比,就能加深記憶。以立法指導思想為例,西周時期是以“明德填罰”為立法思想。戰(zhàn)國、秦朝立法指導思想,各提出三點,這兩個時期有些類似,因為都是以法家思想為指導,但也有不同點,即秦朝強調法令統(tǒng)一。漢朝又有所不同,漢初是以“約法省禁”為指導,漢武帝以后則以“德刑并用”為指導。對比之后,就容易記了。
(六)以點帶面、以面含點。
點指概念、名詞。具體的名詞和概念就是濃縮的一個知識點,往外擴充就成為簡答題、論述題的內容。比如《法經》,最基本的情況包含在名詞當中,圍繞基本情況稍作展開就是簡答的內容,再加上說明和評價就是論述題的內容。所以,萬變不離其宗,宗可以說就是名詞、概念。以點帶面可以幫助大家在復習時發(fā)現(xiàn)教材中的考核點。在教材里每一章節(jié)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點,大家在復習時要注意并善于發(fā)現(xiàn)其中的考核點。大的考核點可能是簡答題或論述題,小的考核點可能是填空題、選擇題或名詞解釋。
中國法制史學習技巧
【正確理解重點章與非重點章的關系】
教材的重點章為第三、五、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共八章,其余各章皆非重點章。每份試卷所考核的內容,大體重點章占60%左右,非重點章占40%左右。既然重
點章是要求考生掌握的主要內容,所以,這部分考試題比較集中,希望大家結合以往考試的題型,對重點章詳細閱讀。特別是對一些可能出現(xiàn)的論述題,自己試著歸納總結。一般說來,大家對重點章是重視的,但是,根據(jù)過去的試卷情況看,許多同學往往在非重點章上丟分.大家知道非重點章并不是不考,它不過是在整個試卷中所占比例略小而已。如果非重點章丟分過多,重點章考得又不理想則很難達到及格線,更不能考出好成績。
如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四章是非重點章。第一、二章是中國法制史的開端,主要了解法的起源問題和夏、商奴隸制法制的基本情況。如中國法的起源的特點,以及夏商法律的內容。許多法律上的名詞在這里都是第一次出現(xiàn)。第四章是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這時期是社會大變革時期,即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大家要把握住這次變革的性質,因為這是分析這時期法制變革的依據(jù)。春秋時期大家主要掌握成文法的公布,如成文法公布的時間及此間的幾件法制歷史事實,還有鄧析的“竹刑”。不論出現(xiàn)何種題型,只要把這些事實記清楚,就能夠作出準確的答案。戰(zhàn)國時期,按照教材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開端,當時的法律制度已是地主階級意志的表現(xiàn),就是說法律的階級本質與過去不同了,這點大家要掌握.這—章主要是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制原則和李悝《法經》以及商鞅法制改革的內容和戰(zhàn)國時期法制的變化。把這些問題弄懂了,無論出現(xiàn)什么題型,都能拿到一定的分。
第七章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就是中國法制發(fā)展史上承上啟下的一個時期。在這時期,法律制度變化很大,出現(xiàn)了許多新制度。這時的曹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與秦漢律比較都發(fā)生了很大變化。篇章由簡到繁,再由繁到簡,改《具律》為《刑名》列于諸篇之首。“八議”入律,“官當”以及“重罪十條”出現(xiàn);在東魏《麟趾格》、北周的《大統(tǒng)式》,“準五服以制罪”,禮法進一步結合;張斐、杜預為晉律作注,在法理學方面的重大發(fā)
展;等等,這些都是中國法制史上的新事物,所以各類題型中都可能出現(xiàn)。
第九章是宋遼金元的法律制度。這兩章有幾個問題應引起注意,《宋刑統(tǒng)》全稱為《宋建隆重詳定刑統(tǒng)》,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雕版印刷的封建法典。《宋刑統(tǒng)》與《唐律》內容大體相同,但又有不同。此外,宋有編敕、條法事類等法律形式,設《盜賊重法》和“重法地法”,在刑罰上立折杖制,刺配與陵遲入律。在訴訟方面制定了《務限法》。遼、金、元是契丹、女真、蒙古族建立的政權,因此,除注意他們頒布的法規(guī)外,還要注意他們的法制特點。
第十二章介紹太平天國農民政權,要注意這個政權所頒布的法律是反映農民階級意志、維護農民利益的。在其統(tǒng)治期間前后曾頒布過兩個綱領性文件。這兩個文件的主要內容,以及刑法、婚姻法方面的主要特點,這些問題在各類題型中也是可能出現(xiàn)的。
三、如何正確回答中國法制史試題
經過認真復習,大多數(shù)學生在考試中取得了理想成績。主要經驗有兩點:
(一)端正學習態(tài)度,具備好的應試心理
進考場入座后,要冷靜下來,心理上不要緊張,如果緊張來能夠回答的題目,也會想不起來.拿到考卷后,先從頭到尾看一遍,做到心中有數(shù).然后先回答容易的,后回答較難的。這樣,就不是按順序依次回答,所以注意不要漏掉題目。如果有不會做的題目,也不要緊,要冷靜地回憶。一般地說,只要認真地復習過,把教材中的難點、疑點都弄清楚,通過冷靜的回憶,在頭腦里一幕一幕地“過電影”,是能回憶起來的,即使不夠全面,但也能夠拿到一定的分。但是,如果考生本來就有押題的思想,遇到上述情況,則可以肯定是回憶不起來的.有這種情形,有的學生,把考過的試題都收集起來,凡是在試題上出現(xiàn)過的題目他就在教材上劃個記號,表示排除不再復習。結果拿到考卷以后.有些題目根本沒有一點印象,因此丟了許多分。有許多考生提出這樣的問題:考過的題目還會不會再出現(xiàn)?按照以往的經驗,是不排除重復出現(xiàn)的。因次學生要認真地全面復習,掌握這門課程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才能考出好成績。
(二)如何正確回答各類試題
中國法制史新建題庫的題型分六類,每一類題型對答題都有不同要求。如何按照各類題型的要求作出正確回答,對取得好的成績是不容忽視的問題。這六類題型如從其性質而言,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客觀性試題(填空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門課程的知識面和記憶、理解能力.二是主觀性試題(名詞解釋、簡答題、論述題),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門課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1.對填空題回答要嚴格準確,不能有絲毫任意性。
2.單項選擇題是考查考生對所學內容的理解、記憶能力。單項選擇題有A、B、C、D四個備選答案,但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答案。如 “對盜賊罪加重懲罰的‘重法地法’制
定于( )。”備選答案是;A.宋神宗年間,B.宋太宗年間,C。宋仁宗年間,D.宋英宗年間。正確選擇只能是“c”。但如果復習時不認真,則很難選對。所以,請大家在復習時對一些重要法律頒布的時間和在什么情況下制定的也要記住。
3,多項選擇題有四到五個備選答案,但其中有二至五個是正確的。多項選擇題的要求是;將應選答案都選出來才能給分,也就是說,必須是兩個以上。按評分標準規(guī)定,選錯、多選、少選都不給分。因此,多項選擇題難度較大。這就要求考生對中國歷史的立法事件、名詞概念、朝代時間應全面掌握,否則容易丟分。在這個基礎上,再認真審題,如果經過仔細分析辨別后,仍感到沒有把握,可采取排除法,先選出自己認為正確的,然后排除明顯
錯誤的,最后分析對比選出兩個以上正確答案。
4.名詞解釋題屬于主觀性試題。主要要求考生回答名詞所含的概念,即回答“是什么”的問題。它是屬于概念性的問題,對中國法制史來說又有朝代、時間的特點。弄清楚
這些,對回答其他題型的題目也有很大幫助,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5.簡答題屬于主觀性試題。它考查考生的識記能力和對所學內容的理解、運用能力。要求考生不僅回答是什么,而且對問題要加以簡略說明,但不要求作過多發(fā)揮.但簡答到什么程度最合適呢?主要根據(jù)試題的要求來確定。例如:“簡述《唐律》十惡制度的基本內容”一題。首先就要回答什么是“十惡”制度,即懲罰嚴重危害封建政權,違背封建倫理綱常的十種重大犯罪的制度;其次說明“十惡”的內容;最后進一步說明“十惡”犯罪是《唐律》打擊的重點,量刑從重(舉例),而且為“常赦所不原”。這樣就可以了?;卮鸷喆痤}要求概念清楚、回答全面,有的還要說明意義。因為是法制史,所以有的還要說明頒布的時間等。
6.論述題多用“試論”、“試述”詞語表示。論述題是主觀性試題的代表,它集中地考查考生對本門學科基本知識掌握的廣度和深度,運用基本理論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文字表達和邏輯思維的能力。答好中國法制史的論述題應做到史實清楚(有的還要注意不要把朝代、時間弄錯),概念明確,對歷史上的法律制度進行分析論述,要史論結合,根據(jù)具體歷史事實論述,不能空泛議論.例如:“試述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要求答出該憲法公布的時間,在什么情況下公布的,然后以該憲法公布的具體條文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通過對其主要內容加以評論,指出其特點,揭示其階級本質。如果沒有說明該憲法公布的具體時間、歷史條件,并且對其內容的評論也沒有引用具體條文,只是空泛的議論,從字數(shù)來看,哪怕寫了整整一面,但得分也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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