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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條記憶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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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條記憶經驗

  一、(1年)

  1.《民法通則》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海商法》第257條第一款,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3.《海商法》第260條 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海商法》第263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5.《拍賣法》第61條第3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二、(2年)

  1.《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釋(一)》第6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fā)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3.《專利法》第62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fā)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fā)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4.《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5.《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6.《海商法》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fā)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3)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7.《海商法》第259條 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8.《海商法》第261條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9.《海商法》第262條 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yè)終止之日起計算。

  10.《海商法》第264條 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11.《產品質量法》第45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3年)

  1.《海商法》第265條 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知損害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六年。

  2.《環(huán)境保護法》第42條 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四、(4年)

  《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fā)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五、(5年)

  《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20年)

  1.《民法通則》第三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guī)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3.《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過半數

  《選舉法》

  1、第四十一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2、第四十七條 罷免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qū)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3、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4、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另行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5、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隨時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代表的罷免必須由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原選區(qū)以選民的過半數通過。

  6、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浌蓶|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8、第七十五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fā)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衅髽I(yè)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9、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第一百一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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