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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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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性質(zhì),在運輸、裝卸、生產(chǎn)、使用、儲存、保管過程中,于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等事故的化學物品,統(tǒng)稱為化學危險物品?,F(xiàn)在,就來看看以下三篇文章吧!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chǎn)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jīng)過專門訓練并經(jīng)考試合格的人員執(zhí)行。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qū)S脙Υ媸?柜)內(nèi),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jié)約;既統(tǒng)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qū)必須與生產(chǎn)區(qū)、生活區(qū)有適當?shù)拈g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guī)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jù)物品的性質(zhì)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玻璃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nèi)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jù)不同性質(zhì),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wèi),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qū)內(nèi)。

  (2)倉庫區(qū)內(nèi)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jīng)單位領導或保衛(wèi)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nèi)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fā)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zhì)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zhì)、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wèi)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jīng)常進行訓練和業(yè)務學習。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危害,保障全員參建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標準。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物品的采購、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

  危險化學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能對人員、設施、環(huán)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和腐蝕品等。我單位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位置和品種,維修房中的液化氣、高壓氧氣、高壓乙炔、油漆、天那水;廚房中的液化氣,化驗室中的硫酸、氫氧化鈉、乙醚、丙酮、無水乙醇、孔雀石綠等;

  1 職責

  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和個人,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1.1原料保管員職責

  1.1.1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日常安全監(jiān)督管理。

  1.1.2負責危險化學物品注冊登記,建立檔案。

  1.1.3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裝卸管理。

  1.1.4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出入庫管理。

  1.1.5負責危險化學物品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查看。

  1.1.6對危險化學物品包裝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實施監(jiān)督管理。

  1.1.7負責廢棄的危險化學物品包裝物的回收管理。

  1.2采購部門職責

  所采購的危險化學物品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地方其他有關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需經(jīng)采購部門、使用部門、技術部,驗收合格后方準許入庫。

  由使用部門提前提出書面申請,注明規(guī)格和數(shù)量以及需求日期。采購部根據(jù)

  需求,制定采購計劃。

  2 儲存和使用管理

  2.1保管負責人必須組織儲存、使用人員查看危險化學物品安全標簽、學習安全技術說明書,熟悉它們的性能、危害,掌握個人防護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識,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傷害。

  2.2儲存、使用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并按有關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2.3根據(jù)危險化學物品的種類、特性,在儲存、使用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配備相應的足夠滅火器材,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4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nèi),儲存柜必須采用雙人雙鎖管理儲存數(shù)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2.5領用必須執(zhí)行由使用部門經(jīng)理簽字審核后,保管員嚴格按照危險品領用單上規(guī)格、數(shù)量準確發(fā)放,并辦理登記手續(xù)。

  2.6按實際需要領取危險化學物品,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安排專人管理,嚴格領退,監(jiān)督使用。

  2.7領用危險化學物品必須用符合規(guī)定的標有明顯標志的可靠的包裝、容器盛裝;要謹慎,防止濺灑、碰撞。

  2.8危險化學物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完后的包裝物、容器如數(shù)交回所現(xiàn)單位,由單位負責人統(tǒng)一存儲、處理,不準亂放亂扔。

  2.10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

  3 裝卸管理

  3.1對裝卸管理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yè),必須由專人現(xiàn)場指揮。

  3.2搬運危險化學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3.3人力搬運危險化學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碰撞而發(fā)生事故。

  4 出入庫管理

  4.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qū)S脠龅貎?nèi),并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量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并由專人管理。

  4.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嚴格執(zhí)行收發(fā)、登記、清點、檢查制度。每個月由財務部門負責清點賬物。

  5 廢棄管理

  5.1危險化學物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格管理,統(tǒng)一回收。氫氧化鈉的瓶子,使用稀鹽酸中和至中性后;濃硫酸的瓶子,必須經(jīng)過石灰水中和后;無水乙醇,丙酮、乙醚的瓶子,使用自來水沖洗兩遍后;集中在一起,月底作為可回收垃圾統(tǒng)一處理。

  5.3測定粗蛋白實驗中的蒸餾廢棄溶液,使用工業(yè)鹽酸中和至中性方可排放到下水道中。

  5.4液化石油氣瓶中的殘留物,交給具有資質(zhì)的液化石油灌裝單位處理,嚴禁我單位人員私自處理,更不允許私自將殘留物倒入到下水道中。

  6 關于氧氣、乙炔和液化氣的規(guī)定

  6.1氧氣瓶、乙炔瓶和液化石油氣瓶必須經(jīng)過打壓鑒定合格符合規(guī)定的氣體瓶方可使用。

  6.2氧氣、乙炔、液化氣瓶必須有安全保護裝置,配備減真圈、防護帽,否則禁止使用。

  6.3嚴禁氧氣、乙炔同易燃易爆物品一起存放、運輸。

  6.4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氧氣、乙炔、液化氣瓶是否漏氣。

  6.5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存放點,氧氣瓶和乙炔瓶、液化氣瓶分開存放,兩者距離至少1米。

  6.6操作氧氣和乙炔的人員必須經(jīng)過專門培訓,并且具有特種操作證,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生產(chǎn)、使用、儲存、經(jīng)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化學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chǎn)、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zhèn)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guī)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zhì)、限制生產(chǎn)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shù)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 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jīng)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f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六條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chǎn)、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二章 生產(chǎn)、使用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生產(chǎn)、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chǎn)、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專業(yè)防火規(guī)范;

  (二)生產(chǎn)、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chǎn)、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四)生產(chǎn)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yǎng)、校驗;

  (五)易產(chǎn)生靜電的生產(chǎn)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chǎn)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jīng)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jīng)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第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chǎn)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jīng)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然點、爆炸極限等數(shù)據(jù)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第十條 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三章 儲存、經(jīng)營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jīng)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應根據(jù)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zhì)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nèi)儲存;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fā)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zhì)、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fā)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不得發(fā)貨。

  第十四條 經(jīng)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jīng)營設施;

  (二)有經(jīng)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jīng)營人員;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運輸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yè)務。

  第十六條 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jīng)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shù)目赊k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批準填發(fā)。

  第十九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三)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船舶,須徹底清掃沖洗干凈,才能繼續(xù)裝填其他危險物品;

  (四)化學性質(zhì)、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五)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 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

  物車輛標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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