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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現金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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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現金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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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現金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規(guī)范企業(yè)的現金管理,防范在現金管理中出現舞弊、腐敗等行為,確保企業(yè)的現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現金限額管理、庫存現金管理以及盤點監(jiān)督管理。

  第3條 現金管理原則

  1.企業(yè)的現金管理按照賬款分開的原則,由專職出納負責。

  2.出納與會計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納也不得兼管現金憑證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 現金限額管理

  第4條 企業(yè)按規(guī)定建立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5條 企業(yè)應當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確定本企業(yè)的現金開支范圍和現金支付限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或超過現金開支限額的業(yè)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6條 財務部要結合本企業(yè)的現金結算量以及與開戶行的距離合理核定現金的庫存限額。

  第7條 現金的庫存限額以不超過2~3個工作日的開支額為限,具體數額由財務部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主辦銀行核定。

  第8條 核定后的現金庫存限額,出納必須嚴格遵守。如果發(fā)生意外損失,超限額部分的現金損失由出納承擔賠償責任。

  第9條 需要增加或減少現金的庫存限額時,應申明理由,經會計人員、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由主辦銀行重新核定。

  第10條 庫存的現金不準超過銀行規(guī)定的限額,超過限額要當日送存銀行。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滯留超額現金過夜的(如待發(fā)放的獎金等),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 現金保管

  第11條 現金保管的責任人為出納。出納應由誠實可靠、工作責任心強、業(yè)務熟練的會計人員擔任。連續(xù)擔任出納崗位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12條 超過庫存限額以外的現金應由出納在下班前送存銀行。企業(yè)的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銀行一旦發(fā)現公款私存,可以對相關企業(yè)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凍結單位現金支付。

  第13條 為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的抽屜內,其余則應放入出納專用的保險柜內,不得隨意存放。保險柜應存放于堅固實用、防潮、防水、通風較好的房間,房間應有鐵欄桿、防盜門。

  第14條 限額內的現金當日核對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險柜內,不得放在辦公桌內過夜。保險柜密碼由出納自己保管,并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為他人所利用。出納調動崗位,新出納應更換并使用新的密碼。

  第15條 保險柜鑰匙、密碼丟失或發(fā)生故障時,應立即報請領導處理,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鑰匙。

  第16條 紙幣和鑄幣,應實行分類保管。出納對庫存票幣分別按照紙幣的票面金額和鑄幣的幣面金額,以及整數(即大數)和零數(即小數)分類保管。

  第17條 現金應整齊存放,保持清潔。如因潮濕霉爛、蟲蛀等原因而發(fā)生損失的,由出納負責。

  第18條 出納向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提取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部經理批準后提取。

  第4章 現金盤點與監(jiān)督管理

  第19條 出納要每天清點庫存的現金,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結賬、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納應對當日的經濟業(yè)務進行清理,全部登記日記賬,結出庫存現金的賬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的實地盤點數進行核對,以確認賬實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清理各種現金收付憑證,檢查單證是否相符,并檢查每張單證是否已經蓋齊“收訖”、“付訖”的戳記。

  (2)登記和清理現金日記賬。

  (3)現金盤點。

  (4)檢查現金是否超過規(guī)定的庫存限額。

  第20條 每月會計結賬日后,出納應及時與負責賬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現金日記賬”和“現金明細賬”進行核對,并編制“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部經理、出納、會計三方簽字,以確保賬賬相符。

  第21條 出納有義務配合財務部經理或其他稽查人員不定期地抽查“現金盤點”工作,并確保抽查現金沒有差異。

  第22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定期監(jiān)督盤點現金,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發(fā)現長款或短款的,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處理。因出納自身責任造成的現金短缺,出納負全額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23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高度重視現金管理工作,對現金收支進行嚴格審核,不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現金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5章 附則

  第24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會同企業(yè)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25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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