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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出差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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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出差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制定了相關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黨政機關出差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黨政機關出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對出差、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中央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中央國家機關和直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定點辦會。

  第三條 定點管理的內容包括:出差、會議定點飯店的確定、監(jiān)督檢查以及變動調整等。

  第四條 出差、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由財政部負責,部分工作委托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

  第五條 定點飯店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確定??h級是否確定定點飯店,由各地自行決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財政部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定點管理辦法;

  (二)指導、協調全國的定點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制定、下發(fā)定點管理協議書的主要條款;

  2.委托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定點飯店;

  3.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等予以審核確認;

  4.委托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與確認的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5.委托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對定點飯店進行監(jiān)督檢查;

  6.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提出的變動、調整定點飯店和收費標準的意見予以審定;

  7.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 國管局受財政部委托,負責北京地區(qū)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北京地區(qū)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北京地區(qū)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北京地區(qū)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四)負責北京地區(qū)定點飯店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五)對北京地區(qū)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地級財政部門受財政部委托,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當地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四)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五)對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地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購機構或其他中介組織開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九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工作,由財政部委托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省、地兩級的具體分工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北京地區(qū)委托國管局負責。

  第十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采取公開招標或協商方式進行,具體采用哪種方式,由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的星級飯店以及具備相當條件的內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如果其優(yōu)惠價格不高于住宿費最高上限,也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十二條 確定定點飯店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定點飯店的數量以能滿足中央、地方黨政機關出差、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定點飯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qū)和不同級別人員出差、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定點飯店。

  (四)價格優(yōu)惠。定點飯店對出差、會議的收費給予優(yōu)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要一視同仁,對內部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結合。在確定定點飯店時,要優(yōu)先考慮當地已經通過招標確定的會議、接待定點飯店,數量不足的,可以適當增加;正在準備通過招標確定會議、接待定點飯店的,要與中央確定定點飯店工作一并進行。在收費標準上要一視同仁。

  第十三條 確定收費標準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地物價水平,淡旺季價格差異;

  (二)國家財力可能,盡可能節(jié)約財政開支;

  (三)當地的會議費標準或會議費定點價格,定點飯店收費標準應比對外提供的其他優(yōu)惠價格更加優(yōu)惠。

  第十四條 各地確定定點飯店以后,由國管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格式附后)匯總報送財政部審核確認。

  經財政部確認后,由財政部委托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財政部、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定點飯店各一份。

  第四章 對定點飯店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定點飯店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委托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北京地區(qū)委托國管局負責。

  第十六條 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督促定點飯店認真履行協議規(guī)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設立投訴電話,接受對定點飯店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并定期將有關情況匯總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對定點飯店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點飯店資格,并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招標。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協議承諾的出差人員和會議的;

  (二)超過協議規(guī)定標準收費的;

  (三)提供虛假發(fā)票的。

  第五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

  第十九條 定點飯店實行動態(tài)管理,兩年一定。

  第二十條 協議期滿后,經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定點飯店可以續(xù)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xù)保留定點飯店資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點飯店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可以對定點飯店進行調整。凡具備條件的飯店、招待所均可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二十二條 定點飯店收費標準在協議期內原則上不得變動,遇有飯店條件改善、星級檔次提高等情況,可以申請調整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定點飯店要求提高收費標準,應向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定。

  第二十四條 對定點飯店提出的收費標準超過規(guī)定的住宿費上限,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定點飯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變動、調整經財政部審定后,委托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重新簽訂協議。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每兩年重新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地方黨政機關出差人員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住宿,會議也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舉辦,并享受同等優(yōu)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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