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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15年刻章介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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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證件:

  1、上級單位介紹信(留存)。

  2、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二)企業(yè)單位刻制行政公章、經濟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及企業(yè)變更名稱的,需出示以下證件:

  1、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留存)。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4、外地企業(yè)單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續(xù)外,應有當?shù)乜h級公安機關委托函或介紹信。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刻制公章所需證件:

  1、持登記機關開具的公章刻制介紹信(留存)。

  2、登記證書。

  3、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留存)。

  (四)、報關專用章刻制需憑海關的報關證、單位介紹信(留存)和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五)印章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應類型公章刻制證件外,還必須有正式報刊上刊登的聲明(報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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