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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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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那么簽訂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范文,感謝您的欣賞。

  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范文一

  出質人: (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

  質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

  為確保 年 月 日當戶(債務人) /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股權最高額典當借款合同》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處分權的股權質押給乙方,為其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設定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經協(xié)商,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物狀況

  1.1 甲方自愿以其對 公司享有的 %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以下簡稱該股權)作為質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權為主合同項下債權之擔保。

  1.2 “該股權”質物清單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擔保范圍

  2.1當物的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在決算期內按照約定連續(xù)發(fā)生的一系列的借款當金(本金)、綜合費用、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等)。

  2.2 續(xù)當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及續(xù)當期限屆滿后(含絕當后)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過戶稅費等)。無論續(xù)當是加重當戶息、費率負擔還是減輕當戶息、費率負擔的,均屬于擔保范圍。當戶不續(xù)當的,典當期限屆滿后(含絕當后)所產生的息、費均屬于當物的擔保范圍

  2.3 本合同項下約定的每一筆借款幣種、金額、綜合費用及利率和債務履行期限等均以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簽訂的具體合同、借款借據、當票或其他憑證為準。

  第三條 被擔保的最高債權總額

  3.1 被擔保的最高債權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

  3.2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周轉使用、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余額內,不再逐筆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及綜合費用率和利率等內容以借款借據或當票為準。

  第四條 最高額決算期與質押登記

  4.1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債權的決算期間為二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每筆貸款具體起止日以甲方向乙方開立的收款憑證(即借據)或當票上標注的日期為準。

  4.2 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甲方負責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并將上述該股權的《他項權利證明》交付乙方,相關費用由甲方全額承擔。

  4.3質權的存續(xù)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一致,即從質權生效之日起到被擔保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質物占管

  5.1 質押期間,甲方應將有關出資證明書原件交乙方保管。

  5.2 質押期間,甲方股東權由乙方代行。

  第六條 質權的行使

  6.1 絕當發(fā)生以及出現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權行使質權。

  6.2 乙方在行使質權時,有權自行決定以拍賣、變賣方式處臵質物,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6.3 乙方依據本合同第6.1條以及主合同約定方式處分質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臵任何障礙。

  第七條 處置質押財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7.1 乙方代墊的費用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過戶費等)。

  7.2 當金息、費、違約金、賠償金。

  7.3 當金本金。

  第八條 特別約定

  質押物有損毀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押物,并與甲方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九條 通知與通訊

  9.1甲方聯(lián)系方式 ,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

  9.2乙方聯(lián)系方式 ,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

  9.3 任何一方變更聯(lián)系方式、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必須在變更后三日內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向上述通訊地址、電子郵箱,郵寄、發(fā)送文件等視為送達。

  第十條 管轄

  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無法協(xié)商解決則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11.1 實現質權的費用不在最高額擔保范圍之內。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及費用承擔

  12.1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12.3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見證、登記、過戶、稅費、保管、年檢、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三條 聲明條款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11.2 12.4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股權最高額典當借款合同》的內容為準。

  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充分理解。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范文二

  甲方(出質人): 乙方(質權人):法定代表人:

  鑒于:乙方欲在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決算期內及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最高額范圍內為借款人 向出借人 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為確保乙方擔保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額股權質押反擔保。依據我國《公司法》、《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當事人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1.1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有權簽訂本協(xié)議并履行其在本協(xié)議項下之義務,并且已經適當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動授權簽署本協(xié)議。

  1.2 甲方已經根據中國法律和質押人的章程、合同對質押人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對本協(xié)議項下任何及所有質押股權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權和權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對質押股權的所有權、質押權、或其他擔保利益而提出的權利主張;

  1.3 在簽署本協(xié)議之前,在任何質押股權之上甲方沒有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擔保權利,并且在質押期間甲方已經并將在任何時候享有對所有質押股權的合法所有權,并不再在質押股權上設定任何新的擔保權利。

  1.4 除非經質乙方同意,甲方不轉讓或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質押股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沒有針對質押股權或甲方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懸而未決或有這樣的威脅。

  1.6 甲方承諾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zhí)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第二條 質押財產

  2.1 甲方將其在 公司享有的 %的股權(以下簡稱“質押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全部質押給乙方,作為對乙方擔保債權實現的反擔保。

  2.2 派生權益,系指質押股權份下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作為本質押項下借款償付的保證。

  2.3 “該股權”質物清單見本合同附件。

  第三條 質押反擔保范圍

  3.1 乙方代甲方為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zhí)行費)等;

  3.2 借款擔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約定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代償資金占用費以及乙方為實現質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評估、登記、保險、保管、鑒定、公證、處置質押物等的費用)等;

  第四條 被擔保的最高債權總額

  4.1 被擔保的最高債權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該最高債權總額系指在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最高額決算期內乙方為借款人在任一出借人借款提供的融資性擔保,因借款人可能不能及時清償給出借人導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擔代償責任形成的乙方對借款人的債權金額。

  4.2 實行“一次核定、周轉使用、隨用隨保、余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決算期間和最高余額內,不再逐筆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乙方為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內容以乙方和借款人達成的相關擔保合同為準。

  第五條 最高額決算期與質押登記

  5.1 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債權的決算期間為 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筆借款具體起止日以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上標注的日期為準,乙方債權為本合同期限內任一時點實際形成的因借款人可能不能清償給出借人而導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擔代償責任形成的對借款人的債權金額。

  5.2 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甲方負責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并將上述該股權的《出質登記通知書》交付乙方,相關費用由甲方全額承擔。

  第六條 出質權利憑證的移交

  6.1 甲方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交付給乙方保管(如出質證明書等)。當甲方按期還款后,乙方應及時將權利憑證和相關資料歸還給甲方。

  6.2 在工商部門辦理股份出質登記前,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借款人同意將股權出質的承諾;在工商部門進行出質登記后三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股權出質事項已記載于 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證明(由公司加蓋公章)。

  第七條 質押權的實現

  7.1 質押權實現的條件依委托擔保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確定。

  7.2 乙方在行使質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guī)定,經與甲方協(xié)商對出質股權進行折價以抵償甲方所欠債務或對出質股權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八條 處置出質股權后清償順序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處置出質股權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8.1 實現出質股權的費用及乙方代甲方償還借款所發(fā)生的費用。

  8.2 乙方代償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以及借款人實現債權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zhí)行費)。

  8.3 借款擔保合同以及本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

  8.4 代償資金占用費,從乙方代償次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8.5 補償上述款項后,剩余部分返還甲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項下對乙方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實質方面是或被證實是錯誤或誤導,甲方首先應承擔違約責任 元,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用全額予以賠償。

  9.2 借款擔保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9.3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出質股權進行再質押或轉讓或作出任何其他傷害乙方在本協(xié)議項下質押權利的處置,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并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股權。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0.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質人簽字生效)。

  10.2 借款主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甲方承諾以出質股權對于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以債務承擔的形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0.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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