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工傷保險條例
甘肅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強制性的保險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功能和作用。工傷保險不但直接關系到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間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穩(wěn)定及國家經濟發(fā)展。下文是甘肅工傷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甘肅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tǒng)籌。
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在所在市州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保險工作由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經辦業(yè)務由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工作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經辦業(yè)務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跨地區(qū)、生產流動性較大行業(yè)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工作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經辦業(yè)務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委托行業(y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經辦業(yè)務。
第六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tǒng)籌地區(qū)的,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實行實名制管理。
第七條
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工傷情況調查、送達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縣市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
第八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條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有爭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以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裁定為依據。
第十一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二條
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傷認定申請的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向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指定管轄。
對工傷認定有爭議的市州協(xié)商不成又不申請指定管轄的,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向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指定管轄。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的,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管轄。
第十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四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十五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包括當?shù)亟煌ㄙM),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省內每天為2%,省外每天為3%,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yī),其交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間的住宿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省內每天為5%,省外每天為8%,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執(zhí)行。
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yī),非住院期間的住宿,省內最多不超過3天,省外最多不超過5天。
第十六條
職工再次發(fā)生工傷,按照新發(fā)生工傷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根據規(guī)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工資為基數(sh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以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資為基數(sh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第十九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衛(wèi)生部門和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職業(yè)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并制定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
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所屬行業(yè)內相應的基準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yè)病防治法》相關規(guī)定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該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的,自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向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達到退休年齡或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其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遵循的原則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qū)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yè)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yè)病等級原則;
9、區(qū)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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