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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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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于加強監(jiān)督檢查,整治和嚴厲查處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有重要作用。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順利發(fā)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湓瓌t;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yōu)秀年輕干部。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還應當努力達到中央對高級干部提出的各項要求。

  第七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蛘呓M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guī)定。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

  民主推薦

  第十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tǒng)計,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四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上列范圍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人員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十七條 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九條 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xié)管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各級黨委(黨組)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六)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會、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疾烊藛T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八條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xiàn)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第五章

  醞 釀

  第二十九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條 醞釀應當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xié)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xié)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xié)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六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 職

  第三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xiàn)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部分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續(xù)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四十二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xié)全體會議選舉、任命的,自當選、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會或者政協(xié)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會、政協(xié)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xié)商

  第四十三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會黨組和人大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的臨時黨組織、人大會黨組和人大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會推薦由人大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會審議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 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xié)商。

  第四十七條 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或者人大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第四十八條 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

  黨委推薦、由人大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大會未獲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通過進一步醞釀,可以在另一次人大會上繼續(xù)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政協(xié)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xié)商提名,按照政協(xié)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四十九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tǒng)內部進行。

  第五十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tǒng)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另行規(guī)定。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qū)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六)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

  第五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第五十六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手續(xù)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七條 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xié)章程的規(guī)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會或者政協(xié)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第五十八條 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條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xiàn)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第六十條 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xiàn)職。

  第六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lián)位蛘咛岚螕晤I導職務。

  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六十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zhí)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guī)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五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lián)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第六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責任制。凡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核實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七十一條 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七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共中央印發(f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全文見第十六版)

  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在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等方面,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干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體現(xiàn)了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做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它的頒布實施,對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全國組織工作會議精神,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落實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jiān)督管理機制,解決干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建設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一定要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嚴格執(zhí)行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用以統(tǒng)一思想、規(guī)范工作、解決問題。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要增強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觀念,帶頭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范行使選人用人權。組織(人事)部門要精通《干部任用條例》,堅持公道正派、按章辦事,為選準用好干部把好關。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方式方法,發(fā)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要堅持干部工作的群眾路線,堅持群眾公認,充分發(fā)揚民主,改進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質量,防止簡單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進干部考察工作,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fā)展實績、作風表現(xiàn)、廉潔自律情況的考察,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干部。要全面準確地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方針,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進一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從嚴培養(yǎng)選拔干部,從嚴管理監(jiān)督干部,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條例》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堅決整治和嚴厲查處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統(tǒng)完備、科學規(guī)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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