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實施細則最新版
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實施細則最新版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素質(zhì)的中層干部隊伍,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的貫徹執(zhí)行,根據(jù)中共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了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實施細則。
2017年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素質(zhì)的中層干部隊伍,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的貫徹執(zhí)行,根據(jù)中共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zhèn)?、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符合把中層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和年齡結構的堅強領導集體的要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選拔任用系(部)、處(室)的正副職黨政領導干部。
第五條 院黨委及黨委組織部門,履行選拔任用中層干部的職責。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中層干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論水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jīng)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chǎn)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y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在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艱苦創(chuàng)業(yè),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調(diào)查研究,能夠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同學校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有教育教學管理實踐經(jīng)驗,善于學習和把握教育教學規(guī)律,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五)有正確的權力觀,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為人師表,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顧全大局,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條 中層干部應具備相應資格:
(一)擔任系(部)、處(室)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副職崗位實踐;擔任副職的,應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在下一級正職崗位兩年以上的工作實踐;
(二)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有一定的學術地位;
(三)必須經(jīng)過一期校內(nèi)的黨校干部培訓;
(四)身體健康;
(五)擔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除具備上列規(guī)定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第八條 中層干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三章 民主推薦
第九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應當經(jīng)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由黨委組織部門主持。
換屆時,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的職位推薦。
黨委組織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jù)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條 民主推薦時所采取的形式和參加的人員:
(一)領導班子換屆時,由所在單位全體教職工參加,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全額推薦;本屆同級黨政領導班子集體推薦;所在單位成員個人向組織推薦或自薦;
(二)個別提拔任職時,根據(jù)職位的要求,可以由單位全體成員參加推薦,也可在相關范圍內(nèi)進行民主推薦;
(三)選拔職能部門中層干部時,還應根據(jù)該部門的職責和工作范圍,在相關范圍內(nèi)進行民主推薦;班子換屆時,還必須經(jīng)過廣泛地個別訪談聽取意見,推薦人選。其訪談對象要求在職務、職稱、年齡等方面有一定覆蓋面和代表性,一般應包括如下人員:
1、所在單位黨政現(xiàn)職領導干部;
2、系(部)黨總支(直屬支部)委員;
3、所在單位工會組長、教代會代表、民主黨派代表;
4、所在單位其他教員、職工、黨政工作人員代表。
第十一條 黨委組織部門匯總推薦情況,向校黨委匯報。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的推薦材料。若所推薦人選是所在單位群眾擁護的,可以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三條 某些領導崗位干部人選,還可以采取民主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辦法公開選拔。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四條 在廣泛聽取意見、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確定干部人選后,必須進行嚴格考察。中層干部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察。
第十五條 考察干部,必須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實績??疾鞈攬猿秩罕娐肪€,充分發(fā)揚民主,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準確地了解考察對象的表現(xiàn)。
第十六條 干部考察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擬訂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總支(黨支部)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二)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者民意測驗、實地考察、專項調(diào)查、專題座談會、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了解情況;
(三)黨委組織部門綜合分析考察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向校黨委報告。
第十七條 考察擬任職務人選,個別談話的范圍和對象為:
(一)所在單位黨政領導成員;
(二)所在單位黨支部書記、處室主任;
(三)所在單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員;
(四)同考察對象聯(lián)系較多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五)同考察對象長期共事的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干部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并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內(nèi)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現(xiàn);
(二)理論水平、政策水平、知識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
(三)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長;
(四)工作作風與廉政情況;
(五)主要缺點與不足;
(六)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和簡歷;
(七)民主推薦或民意測驗情況。
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點,多舉實例,少用概括性語言,力求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對缺點和不足也要寫實。一般不超過1500字。
第十九條 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進行干部考察,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派出考察組。考察組由二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條 換屆前和任屆中期,應對中層黨政班子成員進行一次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結果作為選任干部的依據(jù)之一。
民主評議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一)民主評議由院黨委主持;
(二)民主評議對象為中層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個人要進行述職和工作報告;
(三)民主評議的主要內(nèi)容為領導成員的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
(四)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由教職工代表組成。
(五)民主評議應當在個人總結的基礎上,采取召開座談會、填寫書面意見、個別征求意見等方法進行;
(六)民主評議結束后,應當向被評議對象反饋評議情況,召開民主生活會,制定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 中層干部任期屆滿,對主要領導干部、主管財務的干部,在離任前應進行審計。
第五章 醞釀呈報
第二十二條 個別調(diào)整中層干部,應當在下列范圍內(nèi)進行醞釀:
(一)在院黨委成員中進行醞釀;
(二)在院黨政班子中進行醞釀;
(三)黨外干部人選,還應當在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進行醞釀;
(四)職能部門的干部人選,須征求學校主管領導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醞釀的基礎上,黨委組織部門集體研究后,向主管領導匯報,在征得同意后,進行干部考察工作。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必須由黨委會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第二十五條 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對影響做出決定的問題要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二十六條 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組織部門負責人,介紹對干部人選的考察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黨委委員以投票表決制方式進行表決,應到會成員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四)對做出任免決定的干部,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五)任免決定后,由黨委組織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任免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未經(jīng)考察和未按規(guī)定上報材料的干部,黨委不予討論;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的,黨委不予審批和任命。
第二十八條 須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為培養(yǎng)干部需要通過交流豐富領導經(jīng)驗、提高領導水平的;在同一職位上任職超過兩屆或者在一個部門任職時間過長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單位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
交流可以在院內(nèi)部門之間、系(部)與部門之間,也可以向校外輸送干部。
第三十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中層領導班子在討論干部領導職務任免、職稱晉升、工資調(diào)整、工作調(diào)動、獎勵處分、出國等事項時,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八章 辭職降職
第三十一條 建立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個人申請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十二條 因公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職務變動,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第三十三條 個人申請辭職,是指黨政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動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個人申請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院黨委審批。院黨委應當在收到申請報告的一個月內(nèi)予以答復。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離職守,否則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責令辭職,是指黨委根據(jù)干部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的,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免去現(xiàn)職。
對被責令辭職的干部,可以分配適當工作。
第三十五條 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可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被責令辭職或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新的崗位上工作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重新?lián)位蛘咛岚螕芜m合的領導職務。
第九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二)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如被討論人選不合適需另提人選的,必須按組織程序辦;
(三)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會集體討論做出的干部任免決定,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在通知下發(fā)之前需復議的,必須經(jīng)黨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進行;
(四)不準拒不執(zhí)行上級派進、調(diào)出或者調(diào)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五)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六)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七)不準在工作調(diào)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或者在調(diào)離后干預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必須給主要責任者以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其中,對拒不服從組織調(diào)動和交流決定的,應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三十八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實行有效監(jiān)督:
(一)黨委及組織部門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黨委組織部門承擔有關檢查監(jiān)督的職能;
(二)紀檢(監(jiān)察)部門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nèi),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實行檢查監(jiān)督;
(三)組織、紀檢(監(jiān)察)部門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由組織部門召集,檢查分析本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黨委;
(四)各單位、部門和黨員、干部、群眾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以向黨委、組織、紀檢(監(jiān)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核實處理;
(五)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堅持黨的原則,公道正派,任人唯賢,搞“五湖四海”,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制度,抵制各種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選拔任用工會、共青團干部,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若與中央及有關部門的選拔任用規(guī)定有不符之處,按照中央及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黨委批準之日起施行,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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