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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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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所應遵守的程序。決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黻P于行政處罰的決定,僅供參考!

  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范文一

  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行政處罰都應當遵循一般程序進行。一般來講,對公民給予5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1000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等,應當適用一般程序。對于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如果當事人與執(zhí)法人員在認定違法事實方面有分歧,以致丁•無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也應適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必須堅持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既耍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jù)材料,也要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jù)材料;必要時,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檢査;進行調査或者檢查時,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 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詢問或者檢查應當按規(guī)定制作筆錄;收集證據(jù)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抽取的樣品應當封存,并由指定的機構進行鑒定或保存,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對需要保全的物證先行登記保存,責令當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轉移、損毀,行政機關在7日內對此作出處理決定。調查取證要堅持回避制度,凡是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執(zhí)法人員都應當回避,不得參與本案的調查、處理。2.作出處理決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jù)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對于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行政處罰的依據(jù)和種類: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律救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必須蓋有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3.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范文二

  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適用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時應當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調查程序?!缎姓幜P法》第30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首先應當進行調査,查明有關事實,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有關證據(jù),這是“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制原則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缎姓幜P法》第31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由于當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應有的權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決定之前,有義務告之權利,這既有利于當事人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3.陳述和申辯程序?!缎姓幜P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作為有關事件的參加者和證人,最清楚整個事件的全過程,我們不否認當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隱瞞歪曲違法事實,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不僅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行政機關全面、客觀地了解有關事件,查清違法行為。因此,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必須保證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極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正確的應當采納,錯誤的也不應因此加重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范文三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處理較輕違法行為、處以較輕的行政處罰時應遵守的比較簡單的行政處罰程序。適用簡易程序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這主要是指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無需進一步調查取證。2.有法定依據(jù)。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明文規(guī)定,而且如何處罰也要有明文規(guī)定,否則不能適用。3.限于特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只有對公民給予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超出限額罰款或者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只能按一般程序辦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內容:(1)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應當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3)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jù)、處罰種類或者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的名稱,并應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蓋章。(4)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當場交付當事人。(5)執(zhí)法人員必須將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適用簡易程序,也應當向當事人告知權利,允許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當場處罰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法》新確立的一個程序,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意見的一項制度。它在防止執(zhí)法人員獨斷專行,加強行政機關內部制約方面有著積極作用。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聽證程序主要適用于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并非必經程序,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但是否真正進入聽證程序,還要取決于當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權利期間內向行政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必須提前7日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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