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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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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4年10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適應。城市規(guī)劃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相協(xié)調,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發(fā)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領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確定管理目標,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xié)調機制、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文明建設、科學研究與應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和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的交通、規(guī)劃、建設、市政、環(huán)保、農業(yè)、發(fā)展改革、城管監(jiān)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第八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納入綜合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tǒng)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xié)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

  第十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應手續(xù)。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摩托車和道路專項作業(yè)車輛登記,應當符合本市的交通發(fā)展規(guī)劃,在限定的區(qū)域內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期間,機動車需要臨時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取得機動車移動證明,并按照移動證明載明的有效期限、行駛區(qū)域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除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huán)境保護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予辦理相應登記或者不予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在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前,必須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機動車前后的規(guī)定位置,各安裝一面號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裝;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環(huán)境保護合格標志;

  (三)貨運機動車及掛車車廂后部噴涂放大的本車牌號;

  (四)大、中型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噴涂準乘人數,從事營運的,應當噴涂經營單位名稱和營運編號;

  (五)總質量在3.5噸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按照規(guī)定安裝側、后防護裝置;

  (六)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

  (七)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貼、噴涂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

  (八)道路施工養(yǎng)護、環(huán)衛(wèi)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yè)作業(yè)車輛,符合國家和本市的道路作業(yè)車輛安全標準;

  (九)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排放合格。

  第十七條 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前,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二節(jié) 非機動車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九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來歷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申請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登記,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可過戶給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

  第三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場地與道路駕駛培訓、考試,應當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機動車考試場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記錄制度。

  持有本市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本市注冊登記的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信息卡。駕駛人信息卡記載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其他信息。

  駕駛人信息卡遺失、損壞的,持卡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補領,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錄有關信息后,方可使用。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信息卡,并與駕駛證同時使用。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在立項時,應當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huán)境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立項主管部門不予立項。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驗收。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根據道路狀況,本著安全、暢通的原則,合理規(guī)劃并實施。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設計標準和規(guī)范。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根據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規(guī)劃或者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道路停車泊位,并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十條 開辟和調整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旅游汽車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guī)劃和安全、暢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業(yè)以及開辟通道,設置臺階、門坡、廣告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占用道路行為,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道路施工作業(yè)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

  (二)在作業(yè)區(qū)周圍設置圍擋,夜間在圍擋設施上設置并開啟照明設備,設置交通標志、交通設施及施劃交通標線的作業(yè)除外;

  (三)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夜間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四)施工作業(yè)人員按照規(guī)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五)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修復損毀路面,并清除現場遺留物。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的機動車及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時間避開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車輛開啟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按順行方向行進;

  (三)在車行道停車作業(yè)時,在作業(yè)現場劃出作業(yè)區(qū),并設置圍擋;白天在作業(yè)區(qū)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夜間在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四)作業(yè)人員按照規(guī)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第三十三條 作業(yè)車輛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使用箭頭指示標志燈:

  (一)占用左側車道作業(yè)時,開啟右箭頭指示標志燈,指引后方車輛向右變更車道;

  (二)占用右側車道作業(yè)時,開啟左箭頭指示標志燈,指引后方車輛向左變更車道;

  (三)占用中間車道作業(yè)時,開啟左右雙箭頭指示標志燈,指引后方車輛向左右兩側變更車道。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慢速車道行駛;大客

  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但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只準在輔路行駛;

  (三)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應當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條 車輛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順序依次行駛,不得頻繁變更機動車道;

  (三)不得一次連續(xù)變更二條以上機動車道;

  (四)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只準公共汽車、電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公共汽車、電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順序行駛。在未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電車不得在快速車道內行駛。超越前方車輛時,只準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后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上下站、出租汽車??空緸槌鲎馄噷S猛\嚨攸c,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在設置出租汽車上下站的地點,出租汽車可以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應當立即駛離。

  在設置出租汽車停靠站的地點,出租汽車可以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或者順序排隊等候。

  第三十八條 遇有重大國事、外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正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30公里。

  附載作業(yè)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電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里,在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60公里。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空閑、視線良好且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快速接續(xù)行駛,不得妨礙后車通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可以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掉頭時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環(huán)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進環(huán)形路口的機動車應當讓已在路口內環(huán)行或者出環(huán)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的,應當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應當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得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牽引與被牽引的機動車、道路作業(yè)車輛、警車護衛(wèi)的車隊以及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行駛的機動車除外。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發(fā)生故障、事故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四十八條 牽引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牽引車與被牽引車均應當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二)夜間使用軟連接牽引時,牽引裝置上設置反光標識物;

  (三)道路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慢速車道內行駛;

  (四)道路設有主路、輔路的,在輔路上行駛;

  (五)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

  (六)不得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及其他輪式機械。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二)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霧燈。

  第五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駛入??空緫斪袷叵铝幸?guī)定:

  (一)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二)不得在??空疽酝獾牡攸c停車上下乘客;

  (三)不得在??空緝却?、攬客。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規(guī)定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試車號牌;

  (二)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四)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的,應當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

  第三節(jié)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遇放行信號時,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

  (二)左轉彎時,沿非機動車禁駛區(qū)邊緣或者路口中心右側轉彎;

  (三)不得在非機動車禁駛區(qū)內行駛或者停車;

  (四)未被交通信號放行的非機動車不得進入路口。

  第五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畜力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6米的范圍內行駛;

  (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五)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六)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

  (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制動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騎行;

  (八)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九)人力客運三輪車按照核定的人數載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

  (十)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騎行。

  第五十六條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攜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行駛證;

  (二)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但不得從事營運。

  第五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米的范圍內行走;

  (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fā)送物品;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五)遇有交通信號放行機動車時,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進入路口;

  (六)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在??空净蛘咧付ǖ攸c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七)乘坐機動車不得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

  (八)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

  (十)乘坐二輪摩托車時,只準在后座正向騎坐;

  (十一)不得搭乘電動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輕便摩托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搭乘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四節(jié)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需要上高速公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事先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制動器、燈光、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等,并保證齊全有效。

  第五十九條 高速公路救援車、清障車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執(zhí)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六十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yǎng)護外,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內進行,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距離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牌,夜間設置紅色示警燈(筒);

  (二)作業(yè)人員按照規(guī)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第六十一條 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或者發(fā)布公告。

  第六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的齊全有效,及時清理發(fā)生故障的車輛和其他障礙,勸阻禁限車輛、行人從收費站或者服務區(qū)進入高速公路。

  第六十三條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現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查工作完畢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進行清理。清理時應當按照道路施工作業(yè)的規(guī)定實行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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