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允許年假隨便休是否合理
已經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是可以依法享受帶薪年假的,那單位規(guī)定不能隨便的休這樣合理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單位不允許年假隨便休是否合理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不允許年假隨便休合不合理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1月1日實施后,職工每年享受一定天數(shù)的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職工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一般來說,帶薪年休假的仲裁時效,即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通常,1年就是一般時效說,而特別時效說包括時效中止時效中斷和時效延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中斷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結合“年休假”,如果沒有“中止”“中斷”情形的,則適用“延長”情形,即,主張“年休假”的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通常是按照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以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單位能不能強制員工休年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jù)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jù)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未休年休假工資怎么計算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對于沒有休年休假的,其工資該怎么計算?見下。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可知,未休年休假的工資計算應經過以下幾點:
1、看何時起連續(xù)工作滿一年。
(1)理論上可不同單位連續(xù)計算工作時間。如員工失業(yè)半年后,在a單位工作了半年,后跳槽到b單位工作了半年,此時員工屬連續(xù)工作滿一年。一般而言跳槽時工作多少有中斷?中斷多久就不算是連續(xù)工作了?法條上沒有明確。理論上認為,可以認為如果社會保險沒斷,則算是連續(xù)工作。
(2)連續(xù)工作一年的時間可以是08年前。如員工07年1月份開始上班,到08年1月份屬于連續(xù)工作一年,08年當年就可以休年休假了。
2、確定一年應該休多少天年休假。
不同單位工齡累計計算,軍齡應該計入工齡。工齡累計一年以上不足10年年休假為5天,工齡10年以上為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3、折算年休假天數(shù)。
(1)按公歷日歷年度分別計算,剩余天數(shù)不滿一年的按比例折算。如員工2008年6月1日起連續(xù)工作滿了一年,則2008年剩下的日子應折算休年休假。按公歷年度分別計算,不要從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計算為一年。同理,該員工如果2009年6月1離職,則2009年度應該休的年休假也應該予以折算。
(2)余數(shù)不足一天不計。如2008年剩余天數(shù)為180天,工齡為五年,則2008年應休年休假為5*(180/365)=2.46天,則按2天計。注意不可四舍五入。
4、計算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很簡單,應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減去已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即為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員工未離職,那么當年的年休假報酬是不能要的。因為在理論上,既然未離職,用人單位仍有可能為其安排帶薪年休假。
5、計算未休年休假的報酬。
(1)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應按兩倍正常工資計。即相當于休息日加班。也就是說,如果未休年休假為五天,則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即為十天工資,接近半個月的工資(一個月計薪天數(shù)為21.75天)。
(2)工資標準應按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提成、獎金均要計入工資。(日工資則為該月平均工資除以21.75)。并且,按《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是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發(fā)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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