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按小時是要怎么計算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職工被安排加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那加班費是怎么計算?一個小時是有多少?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按小時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按小時的計算
1、用人單位在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xié)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0.92×200%
【注意】
現(xiàn)在法定節(jié)假日有11天。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
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0.83×200%
4、根據(jù)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guī)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jié)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jié)、勞動節(jié)和國慶節(jié)各3天,共計10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jié)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二)根據(jù)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的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目前,國家規(guī)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shù)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某職工月崗位應得的工資75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為35.85元,小時工資約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元×300%×8小時=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200%×16小時=143.36元。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舉報投訴。
補休能否代替加班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企業(yè)可以首先安排員工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shù)200%的加班費。但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和平時加班(休息日以外)不能安排補休,單位必須按照員工以小時工資為基數(shù)按照員工實際加班時間分別按300%、15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追討加班費的舉證辦法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而用人單位又不肯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在勞動者追索加班費的案件中,一般勞動者舉證都比較困難,因為考勤表等相關證據(jù)通常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上,用人單位若有意隱瞞,勞動者就會束手無策,而以往的法律對此也沒有很明確的規(guī)定。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舉證責任,使勞動者在舉證時有了明確的指向:如果自己手頭找不到證據(jù),還可以尋找用人單位掌握證據(jù)的憑證。而法院在辦案時,也會更注重審查用人單位手上是否掌握有勞動者加班的證據(jù)。這對于勞動者維權來說,無疑會更加有利。
勞動者如果想依法獲得加班工資,最重要的是要收集相關的證據(jù)。比如,單位關于加班的規(guī)章制度、加班通知、考勤記錄,自己的工作牌、工資條、勞動合同以及共同加班的同事證人證言等。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