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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加班費規(guī)定可不可以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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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是不道德違法的事情,那職工沒有加班費是怎么規(guī)定的?能不能舉報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不給加班費能否舉報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不給加班費能否舉報

  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加班費舉報所需的材料

  投訴人應當提供投訴文書。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和聯(lián)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提供勞動合同及未發(fā)加班費的證據(jù)。

  委托他人投訴的,還應附上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辦理地點:

  當?shù)匦姓^(qū)域內(nèi)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區(qū)、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區(qū)、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根據(jù)工作需要確需指定管轄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誰承擔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加班又沒有加班費這個問題一直是我國勞動法司法審判領域的一個難點,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有保存考勤記錄的法定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應根據(jù)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確定。

  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一方面明確了加班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為盡可能保護勞動者權益留了一點小尾巴:“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但總的來看,未來一段時間內(nèi),勞動者如要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加班費,需要在工作期間注意搜集維權證據(jù),比如真實有效的考勤記錄、簽到打卡表格等相關材料。

  然而,此次《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企業(yè)并不能輕視加班費的管理。企業(yè)仍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工時、工資和考勤休假制度,通過制度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來有效預防加班費支付事項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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