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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不能考司法考試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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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雖說是國家統(tǒng)一的考試,但是也是有規(guī)定著報考條件的,當然也有不能報考的人員規(guī)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8不能參加司法考試人員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不能參加司法考試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yè)學歷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的基本規(guī)則

  第三條 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無準考證主、副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條 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任何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第五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前20分鐘內可以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試人員不得入場。

  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內,應試人員可以交卷出場。

  第六條 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按照要求在試卷、答卷(答題卡)標明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粘貼條形碼,供監(jiān)考人員現場查驗。

  應試人員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作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

  第七條 應試人員應當使用規(guī)定用筆,按照試卷要求,在答卷(答題卡)標明的相應位置填寫、填涂答題內容。

  第八條 因應試人員原因致使試卷、答卷(答題卡)損毀、污皺的,不予更換。

  因應試人員原因損壞試卷、答卷(答題卡),填寫、填涂不清,錯填、漏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答題位置錯誤、答題順序顛倒,導致無法識別姓名、準考證號,無法判讀答題內容或者導致答題評分失準的,由應試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司法考試的證書管理

  司法考試雖說是國家統(tǒng)一的考試,但是也是有規(guī)定著報考條件的,當然也有不能報考的人員規(guī)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8不能參加司法考試人員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不能參加司法考試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yè)學歷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的基本規(guī)則

  第三條 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無準考證主、副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條 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任何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第五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前20分鐘內可以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試人員不得入場。

  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內,應試人員可以交卷出場。

  第六條 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按照要求在試卷、答卷(答題卡)標明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粘貼條形碼,供監(jiān)考人員現場查驗。

  應試人員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作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

  第七條 應試人員應當使用規(guī)定用筆,按照試卷要求,在答卷(答題卡)標明的相應位置填寫、填涂答題內容。

  第八條 因應試人員原因致使試卷、答卷(答題卡)損毀、污皺的,不予更換。

  因應試人員原因損壞試卷、答卷(答題卡),填寫、填涂不清,錯填、漏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答題位置錯誤、答題順序顛倒,導致無法識別姓名、準考證號,無法判讀答題內容或者導致答題評分失準的,由應試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司法考試的證書管理

  第一條為規(guī)范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fā)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yè)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guī)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tǒng)一制作、頒發(fā)。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qū)、市)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fā)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qū)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fā)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qū),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qū)、市)司法廳(局)復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省(區(qū)、市)司法廳(局)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并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qū)、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fā)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qū)、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f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決定,并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tǒng)一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qū)、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f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fā)申請報省(區(qū)、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fā)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qū)、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fā)、更換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管理系統(tǒng),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yè)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y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qū)、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yè)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yè)變更后30日內,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yè)變更情況報省(區(qū)、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fā)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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