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憲法全文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會的國家,其最高價值為人、人的生命、人的權利和自曱由。 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哈薩克斯坦憲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歡!
哈薩克斯坦憲法全文
1995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經全民公決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會的國家,其最高價值為人、人的生命、人的權利和自曱由。
2.共和國的基本原則是:社會和睦和政治穩(wěn)定、發(fā)展經濟造福全民、哈薩克斯坦愛國主義、通過民曱主方式包括通過共和國全民公決或者通過議會表決解決國家生活中的最重大的問題。
第二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實行總統(tǒng)制。
2.共和國在其全部領土上享有主曱權。國家保障自己領土的完整、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
3.共和國的行政區(qū)劃、首都的設置及其地位由法律規(guī)定。
4.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兩種名稱含義相同。
第三曱條
1.人民是國家權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通過共和國全民公決和自曱由選舉行使權力,同時也可以通過授權國家機關行使自己的權力。
3.任何人不得攝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權力。攫取權力行為將受到法律追究??偨y(tǒng)以及在憲法權 限內的共和國議會有權代表人民和國家。
4.共和國的國家權力是統(tǒng)一的,并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根據憲法規(guī)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
1.憲法、與之相關的法律、其他規(guī)范法令、國際條約和共和國其它義務以及共和國憲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的規(guī)范決定為哈薩克斯坦的現行法律。
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共和國全境必須執(zhí)行。
3.共和國批準的國際條約優(yōu)先于共和國的法律并直接生效,但為實施國際條約需另行頒布法律的情況除外。
4.一切法律和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都應公布.正式公布涉及公民曱權利、自曱由和義務的規(guī)范法令是貫徹的必要條件。
第五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承任意識形態(tài)和政治的多元化。但不允許將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混同,國家機關中不得建立政黨組織。
2.社會組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不得非法干涉社會組織的事務,社會組織也不得非法干涉國家事務,不得將國家機關的職能賦予社會組織,國家也不得向社會組織提供撥款。
3.禁止建立旨在以暴力改變憲法制度、破壞共和國的完整、危害國家安全以及挑起社會、種族、民曱族、宗教、階層和民曱族仇視的社會組織及其活動,也禁止成立未經法律規(guī)定的軍事武裝。
4.在共和國內禁止其他國家的政黨、工會和建立在宗教基礎上的政黨的活動,也禁止外國法人和公民、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政黨和工會組織提供資助。
5.外國宗教組織在共和國境內的活動以及外國宗教中心對共和國內宗教組織領導人的任命,需經共和國有關國家機關同意。
第六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承認國有制和私有制,并同樣保護它們。
2.財產及其使用應造福于社會。產權的主體與客體、財產所有者行使自身權利的范圍與限度及其權利維護的保障由法律規(guī)定。
3.土地、礦藏、水資源、植物界和動物界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均系國家財產。在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程序和范圍內,土地也可以私有。
第七條
1.哈薩克語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國語。
2.在國家組織和地方自治機構中,俄語與哈薩克語一樣,平等地正式使用。
3.國家要努力為學習和發(fā)展哈薩克斯坦人民的各種語言創(chuàng)造條件。
第八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尊重國際法的原則和準則,奉行各國之間合作和睦鄰友好關系、平等和互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首先使用武力的政策。
第九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擁有國家的象征:國旗、國徽和國歌。它們的制定和正式使用程序由憲法法律規(guī)定。
第二章人和公民
第十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籍的獲得和終止須依法進行。國籍是統(tǒng)一和平等的,不論其獲得的依據如何。
2.共和國公民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得被剝奪國籍,不得剝奪改變自己國籍的權利,也不得被驅逐到
哈薩克斯坦境外。
3.共和國公民具有的其他國家的國籍不予承認。
第十一條
l.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不得被引渡到外國,如果共和國國際條約沒有作出另行規(guī)定。
2.共和國曱保證其公民在境外受到保護和監(jiān)護。
第十二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承認并保證根據憲法人應擁有的權利和自曱由。
2.人的權利和自曱由為天賦的,是絕對的和不可剝奪的,它們決定著法律和其他規(guī)范法令的內容和運用。
3.共和國公民因為具有國籍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
4.外國人和無國籍者在共和國內享有為公民規(guī)定的權利和自曱由并承擔義務,如果憲法、法律和國際條約沒有另外作出規(guī)定。
5.實施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曱由不應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自曱由、踐踏憲法制度和社會公德。
第十三曱條
1.每個人都享有被確認為法律主體的權利,有權以任何不違背法律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和自曱由,包括必要的自衛(wèi)。
2.每個人都有為自己的權利和自曱由進行訴曱訟辯護的權利。
3.每個人都有得到專業(yè)司法協(xié)助的權利。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無償得到司法協(xié)助。
第十四條
l.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2.任何人都不應由于出身、社會、職務和財產狀況、性別、種族、民曱族、語言、宗教、信仰、居住地點等原因或因任何其他情況而受到歧視。
第十五條
1.每個人都有生存權。
2.任何人都無權隨意剝奪他人生命。死刑規(guī)定是依法對犯有特別嚴重罪行的人采用的一項極端措施,同時向被判曱決者提供請求赦免的權利。
第十六條
1.每個人都享有人身自曱由的權利。
2.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并經法院或檢曱察官批準方可進行逮捕和拘留,但需向被捕者提供司法申訴權利。未經檢曱察官批準,拘留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3.每個被拘留、逮捕和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權自相應的被拘留、逮捕和指控之日起得到律師(辯護人)的幫助。
第十七條
1.人的尊嚴不受侵犯。
2.任何人不應遭受刑訊、暴力以及其他殘酷的或有損人的尊嚴的對待或懲罰。
第十八條
1.每個人都享有個人生活不受侵犯、保護個人和家庭隱私、維護自己榮譽和尊嚴的權利。
2.每個人都享有保守個人儲蓄和存款、通信、電話交談、郵政、電報及其他通訊秘密的權利。只能在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情況下并按法律程序方可限制這種權利。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大眾傳播媒體應保障每個公民都能了解涉及其權利和利益的文件、決議和信息來源。
第十九條
1.每個人都有權決定和是否說出自己的民曱族、黨派和宗教屬性。
2.每個人都有使用本族語和文化以及自曱由選擇交際、教育、學習和創(chuàng)作的語言的權利。
第二十條
1.保障言論和創(chuàng)作自曱由。禁止進行書刊檢查。
2.每個人都享有自曱由獲取和以不為法律禁止的手段傳播信息的權利。屬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機密范疇的情報類別由法律規(guī)定。
3.禁止宣傳或鼓動用暴力改變憲法制度、破壞共和國的完整、危害國家安全,也禁止宣傳或鼓動戰(zhàn)爭以及社會、種族、民曱族、宗教、階層、氏族的優(yōu)越感和祟尚殘酷與暴力。
第二十一條
1.每個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領土上合法居住的人,都享有在其領土上自曱由遷徙和自曱由選擇居住地的權利,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每個人都享有出國的權利。共和國公民也享有不受阻礙返回共和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1.每個人都享有信仰自曱由的權利。
2.信仰自曱由權利的運用不應影響或限制普通人和公民的權利以及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三曱條
l.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享有自曱由結社的權利。社會團體的活動由法律加以調節(jié)。
2.軍人、國家安全機構和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官不得加入政黨和工會,也不得支持某個政黨。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1.住宅不受侵犯。不得剝奪住宅,法院判曱決除外。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并按法律程序,方可潛入、檢查和搜查住宅。
2.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要不斷創(chuàng)造條件,以保證居民享有住房。對于法律中規(guī)定的需要住房的公民,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從國家住房基曱金中撥款,按可接受的價格為其提供住房。
第二十六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可以擁有任何合法取得的私人財產。
2.產權,其中包括繼承權,受到法律保證。
3.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自己的財產,法院判曱決的除外。在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可將財產強制收歸國有,但須等價補償。
4.每個人都有權自曱由從事經營活動并可為任何合法的經營活動自曱由使用自己的財產。壟斷活動由法律加以調節(jié)和限制。禁止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七條
1.婚姻和家庭、母親、父親和兒童受到國家保護。
2.關心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生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3.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應關心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
第二十八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曱保證其公民的最低工資和退休金,并在他們年老、患病、殘廢、失去贍養(yǎng)者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下提供社會保障。
2.鼓勵自愿參加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障的補充形式和慈善事業(yè)。
第二十九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享有保護健康的權利。
2.共和國公民有權獲得曱法律規(guī)定數額的有保證的無償醫(yī)療救助。
3.在國家和私立醫(yī)療機構以及個體醫(yī)生處的收費治療,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辦法下進行。
第三十條
1.國家保證公民在公立學校免費接受中等教育。中等教育為義務教育。
2.公民有權通過競爭在公立高等學校接受免費高等教育。
3.在私立學校中接受收費教育的條件和辦法由法律規(guī)定。
4.國家規(guī)定必須執(zhí)行的教育標準。任何學校的活動都應符合該標準。
第三十一條
1.國家致力于保護環(huán)境,以有益于人的生命與健康。
2.對于隱瞞危害人們生命和健康的事實及情況的公職人員,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有權舉行和平的不帶武器的聚會、集曱會、游曱行、示曱威和布置糾察。為了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保護健康和維護他人的權利和自曱由,可根據法律對這種權利進行限制。
第三十三曱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有權直接和通過自己的代表參加管理國家事務,也有權親自提出看法以及將個人和集體的意見遞交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
2.共和國公民有權選舉和被選舉進入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有權參加共和國全民公決。3.被法院認定為無行為能力和根據法院判曱決被監(jiān)禁的公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無權參加共和國全民公決。
4.共和國公民享有擔任國家公職的平等權利。對擔任國家公職候選人的要求,只能按職務的性質決定并由法律規(guī)定。國家公職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在個別情況下可放寬到六十五歲。
第三十四條
1.每個人都有遵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尊重他人的權利、自曱由、榮譽和尊嚴的義務。
2.每個人都有尊重共和國國家象征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依法繳納規(guī)定的稅費和其他應支付的款項是每個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六條
1.保衛(wèi)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是每個公民的神圣義務和職責。
2.共和國公民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類別服兵役。
第三十七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有關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愛護歷史文化古跡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有保護自然環(huán)境并珍惜自然資源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1.限制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曱由,只能由法律作出并僅限于為保衛(wèi)憲法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人的權利與自曱由、居民的健康與道德所必需的程度。
2.任何破壞民曱族和諧的行為都被認為是違憲的。
3.不得因政治動機以任何形式限制公民的權利與自曱由。在任何情況下,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至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權利和自曱由都不受限制。
第三章總統(tǒng)
第四十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是國家元首,是決定國家內外政策基本方針并在國內和國際關系中代表哈薩克斯坦的最高公職人員。
2.共和國總統(tǒng)是人民和國家政曱權的統(tǒng)一、憲法的不可動搖性、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曱由的象征和保證。
3.共和國總統(tǒng)保障國家所有政曱權機構協(xié)調一致地發(fā)揮作用并使政曱權機構對人民負責。
第四十一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根據憲法法律并按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權的原則以秘密投票方式從共和國成年公民中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2.凡在共和國出生的公民,不小于三十五歲和不大于六十五歲、能熟練掌握國語且在哈薩克斯坦居住十五年以上者,皆可當選共和國總統(tǒng)。
3.共和國總統(tǒng)的例行選舉在12月份的第一個星期天進行,但不能與共和國的新一屆議會的選舉同時舉行。
4。共和國總統(tǒng)的非例行選舉應按照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況和期限進行。
5.如果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即被認為有效。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票數的候選人即當選。如果候選人中無人獲得規(guī)定的票數,就對兩名獲得票數較多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中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
第四十二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自向人民宣誓之時起開始就職,誓詞為:“我莊嚴宣誓:忠實地為哈薩克斯坦人民服務,嚴格遵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曱由,認真履行賦予我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的神圣職責”。
2.宣誓在1月份的第二個星期三,在有議會議員、憲法委員會委員、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共和國歷任總統(tǒng)參加的莊嚴氣氛中進行。在非例行選舉中當選總統(tǒng)的宣誓,在選舉結果公布后的一個月內進行。
3.共和國總統(tǒng)的全權自新當選的共和國總統(tǒng)就職之時起,以及在本人被提前解除或被罷曱免總統(tǒng)職務,或亡故的情況下終止。所有的共和國前任總統(tǒng)都擁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前總統(tǒng)的稱號,但被罷曱免者除外。
4.在非例行選舉中當選的共和國總統(tǒng),其全權在該選舉五年后的12月份第一個星期日進行的例行選舉中當選的共和國總統(tǒng)就職時終止。
5.同一個人擔任總統(tǒng)不能連續(xù)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曱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不得成為代表機構的代表,不得擔任其他有償職務和從事經營活動。
2.共和國總統(tǒng)在任期內須中止其在政黨中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
1.向哈薩克斯坦人民提出關于共和國國情和內外政策基本方針的年度咨文;
2.決定例行和非例行的共和國議會選舉;召開議會的第一次會議并接受議員向哈薩克斯坦人民的宣誓;召集非例行的議會兩院聯席會議;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簽署議會參議院呈送的法律,頒布或退回整個法律或其中的個別條款令議會進行重新討論和表決;
3.經議會同意,任免共和國總曱理;根據總曱理的呈報,確定共和國政曱府機構,任免內閣成員,以及組建、撤銷和改組不列入政曱府成員的共和國中央執(zhí)行機構;接受內閣成員的宣誓,主持政曱府就特別重要問題召開的會議;責成政曱府向議會馬日利斯提交法律草案;取消或完全或部分中止政曱府和州、共和國直轄市及首都長官頒布的法令;
4.經議會同意,任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銀行行長;
5.經議會參議院,決定任免共和國總檢曱察長和國家安全委員會主曱席;
6.任命和召回共和國外交代表機構首席代表;
7.任命共和國預算執(zhí)行情況財務檢查委員會主曱席,任期五年;
8.批準共和國國家綱要;
9.根據共和國總曱理的呈報,確定由共和國國家預算撥款的所有機構的財政撥款和工作人員勞動報酬的統(tǒng)一辦法;
10.決定舉行共和國全民公決;
11.主持會談和簽署共和國的國際條約;簽署已批準的證書;接受外國派駐的外交和其他代表的到任和離任證書;
l2.擔任共和國武裝力量最高統(tǒng)帥,任免武裝力量高級指揮人員;
13.頒布共和國國家獎勵,授予榮譽稱號、高級軍銜和其他稱號、官銜等級、外交官銜和專業(yè)技術級別;
14.決定有關共和國國籍和提供政治避難的問題;
15.實施大赦;
16.在共和國的民曱主制度、獨立和領土完整、政治穩(wěn)定、公民安全受到嚴重和直接威協(xié)以及國家憲法機構無法正常行使職能時,經與共和國總曱理和議會兩院議長正式研究后,采取因上述情況而被迫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在哈薩克斯坦全境或個別地方實施緊急狀態(tài)和動用共和國武裝力量,并應立即將此情況通報共和國議會;
17.在共和國受到侵犯或其安全遭到直接的外來威脅時,在共務全境或其個別地方實行軍事狀態(tài)宣布部分動員或總動員,并立即將此情況通報共和國議會;
18.組建隸屬于總統(tǒng)的共和國總統(tǒng)衛(wèi)隊和共和國近衛(wèi)軍;
19.任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務秘書,確定其地位和權力;組建共和國總統(tǒng)辦公廳;
20.組建安全會議、最高司法委員會和其他協(xié)商咨詢機構;
21.根據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行使其他權力。
第四十五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根據并為履行憲法和法律,頒布對共和國全境必須執(zhí)行的命令和決定。
2.共和國總統(tǒng)在憲法第五十三曱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頒布法律;在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頒布具有共和國法律效力的命令。
3.共和國總統(tǒng)簽署的議會決定以及根據政曱府倡議頒布的總統(tǒng)決定,應事先相應地經過議會兩院議長或總曱理簽字確認,因為他們對上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及其榮譽和尊嚴不可侵犯。
2.共和國總統(tǒng)及其家庭的保障、服務和保衛(wèi)的費用由國家負擔。
3.本條規(guī)定亦適用于共和國前總統(tǒng)。
第四十七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因病確實無法行使職能時可被提前解職。在此情況下,議會成立由兩院同等數量的議員和有關醫(yī)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根據委員會結論和憲法委員會關于符合憲法規(guī)定程序的結論,在議會兩院聯席會議上,以不少于每院議員總數四分之三的多數票,方可通過提前解除總統(tǒng)職務的決定。
2.共和國總統(tǒng)在履行職責時對其從事的行動負責,只有在叛曱國時方可被議會罷曱免。在馬日利斯三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并經該院多數議員贊同時,可通過關于對總統(tǒng)提出起訴和進行調查的決定。起訴調查由參議院組織進行并經該院多數議員贊同將調查結果提交議會兩院聯席會議審議。在議會兩院聯席會議上,經議會各院議員總數四分之三以上多數票贊同,并有最高法院關于起訴理由充足的結論和憲法委員會關于符合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的結論時,方可通過關于該問題的最后決定。自提出起訴之后的兩個月內未通過最后決定,則認為對共和國總統(tǒng)的起訴被駁回。對共和國總統(tǒng)叛曱國的起訴在任何階段被駁回,都將導致對調查該問題提出動議的馬日利斯議員的權力被提前終止。
3.在總統(tǒng)審理提前終止共和國議會權力問題期間,不得提出關于罷曱免共和國總統(tǒng)職務的問題。
第四十八條
l.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被提前解職和罷曱免以及總統(tǒng)亡故時,暫時由議會參議院議長行使總統(tǒng)職能。參議院議長不能行使總統(tǒng)職能時,由共和國總曱理行使職能。在此情況下,共和國總統(tǒng)的非例行選舉應在共和國總統(tǒng)權力被提前終止后的兩個月內進行。
2.共和國代總統(tǒng)無權解散共和國議會,無權終止共和國政曱府的權力,無權決定共和國全民公決以及建議修改和補充共和國憲法。
第四章議會
第四十九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議會是共和國行使立法職能的最高代表機關。
2.議會任期為四年。議會的權力從召開第一次會議時起到新一屆議會的第一次會議工作開始時止。
3.議會的權力可根據憲法規(guī)定的情況和程序被提前終止。
4.議會的組織和活動及其議員的法律地位由憲法法律規(guī)定。
第五十條
1.議會由參議院和馬日利斯組成,它們?yōu)槌TO機構。
2.參議院由每個州、共和國直轄市和首都各出兩名代表組成。這些代表須在相應州、共和國直轄市和首都全體代表機構代表聯席會議上選舉產生。共和國總統(tǒng)任命七名參議院議員,其任期與議會相同。
3.馬日利斯由六十七名代表組成:根據共和國行政區(qū)劃和選民人數大體相等的原則成立選區(qū),每個選區(qū)選舉一人。
4.議會議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議院的議員。
第五十一條
1.馬日利斯議員的選舉根據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權的原則通過秘密投標票進行。馬日利斯議員的例行選舉應在本屆議會屆滿前的兩個月之前進行。
2.參議院議員的選舉根據間接選舉權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進行。參議院的半數議員每兩年改選一次。參議院議員的例行選舉在其任期結束前的兩個月之前進行。
3.議會議員的非例行選舉在議會議員權力提前終止后的兩個月內進行。
4.凡具有五年以上國籍、年滿三十歲、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工齡不少于五年、在有關州、共和國直轄市或首都常住不少于三年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均可當選參議院議員。年滿二十五歲的共和國公民可以當選馬日利斯議員。
5.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即被認為有效。獲得投票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票數的候選人即當選。如果候選人中無人獲得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票數,則對兩名獲得票數較多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在參加投票的選民中,獲得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
6.議會議員須向哈薩克斯坦人民宣誓。
第五十二條
1.議會議員不受任何絕對委托權的約束。
2.議會議員應參加議會工作。議會表決時議員本人須親自參加投票。議員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不出席議院及其機構的會議,如同轉讓表決權一樣,將對其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處罰措施。
3.議會議員不得成為其他代表機構的代表,不得擔任除教學、科研或其他創(chuàng)造性活動以外的其他有償職務,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成為商業(yè)組織領導機構或監(jiān)事會的成員。違反本規(guī)定者,將終止其議員權力。在議會議員的權力被終止或任期結束時,不保證恢復其原有的工作(職務)。
4.未經有關議院同意,議會議員在任期內不得被逮捕、傳訊,免受法律程序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犯罪現場被抓獲或嚴重犯罪的情況除外。
5.議會議員的權力在本人提出辭職、被認為無行為能力、議會解散以及憲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下方可被終止。在法院對議會議員做出認定其有罪的判曱決生效以及他長期定居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外的情況下,取消其議員資格。
6.與對議員采取處罰措施、議員應遵守本條第3款的要求和議員道德準則、終止議員權力以及剝奪議員權力與不可侵犯性等有關問題的準備事宜,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
第五十三曱條議會須經兩院聯席會議通過的有:
l.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的建議,對憲法進行修改和補充;通過憲法法律,對憲法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
2.批準共和國預算、政曱府和共和國預算執(zhí)行情況財務檢查委員會關于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對預算進行修改和補充;
3.在共和國總統(tǒng)對法律或法律條文提出異曱議后的一個月內,應對其進行復議和表決。超過該期限,則意味總統(tǒng)的反對意見巳被接受。如果議會以各院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票再次肯定業(yè)已通過的決定,總統(tǒng)應在七日內簽署法律。如果總統(tǒng)的反對意見未被推曱翻,法律即被認定為未獲通過或以總統(tǒng)提出的方案通過;
4.在總統(tǒng)提議并經各院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數通過時,可授予總統(tǒng)不超過一年期限的立法權;
5.批準總統(tǒng)對共和國總曱理、共和國國家銀行行長的任命;
6.聽取總曱理關于政曱府施政綱領的報告,通過或駁回該綱領。對政曱府施政綱領的再次駁回須經各院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贊成方能生效,并意味著對政曱府通過不信任案。如果未達到多數贊同票,則表示政曱府施政綱領被通過;
7.經議會議員五分之一以上的人提議或在憲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下,經各院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即可通過對政曱府的不信任案;
8.決定戰(zhàn)爭與和平問題;
9.根據共和國總統(tǒng)提議,通過動用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決議,以履行維護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義務;
10.提出關于舉行共和國全民公決的動議;
11.聽取共和國憲法委員會關于共和國憲法法制狀況的年度咨文;
12.組建兩院聯合委員會,選舉委員會主曱席和解除其職務,聽取關于委員會活動情況的報告;
13.行使憲法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五十四條議會按照先在馬日利斯后在參議院的順序,分別在兩院會議上審議的問題:
l.通過法律;
2.討論共和國的預算及其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討論對預算的修改和補充,規(guī)定和取消國家稅收;
3.規(guī)定解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行政區(qū)劃問題的程序;
4.設立國家獎勵,確定榮譽稱號、軍銜和其他稱號、官銜等級、共和國外交官銜,確定共和國國家象征;
5.決定國家公債問題以及由共和國提供經濟援助和其他援助的問題;
6.頒布公民大赦令;
7.批準和廢止共和國的國際條約。
第五十五條參議院專用的管轄權是:
1.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的建議,選舉最高法院院長、共和國最高法院審判庭庭長和最高法院法官和解除他們的職務,接受他們的宣誓;
2.批準共和國總統(tǒng)對共和國總檢曱察長和國家安全委員會主曱席的任命;
3.剝奪共和國總檢曱察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法官的不可侵犯性;
4.據共和國立法提前終止地方代表機構的權力;
5.派遣兩名議員參加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司法委員會;
6.審議馬日利斯提出的關于罷曱免共和國總統(tǒng)職務的問題,并將審議結果提交兩院聯席會
第五十六條馬日利斯專有管轄權是:
1.批準審議和審議法律草案;
2.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駁回議會通過的法律準備建議;
3.根據共和國總統(tǒng)提議,選舉共和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曱席、副主曱席、秘書和委員和解除其職務;
4.宣布共和國總統(tǒng)的例行選舉,決定共和國總統(tǒng)的非例行選舉;
5.派遣兩名議員參加司法鑒定委員會;
6.對共和國總統(tǒng)的叛曱國行為提出起訴。
第五十七條議會各院獨立地、在無他院參與的情況下分管下列事務:
l.任命兩名共和國預算執(zhí)行情況財務檢查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
2.派遣議會在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成立的委員會中的半數成員;
3.選舉兩院各聯合委員會的半數成員;
4.終止兩院議員的權力,以及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檢曱察長的意見決定剝奪議員不可侵犯性的問題;
5.就自己權限內的問題舉行議會聽證;
6.有權在兩院三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時聽取共和國政曱府成員關于其活動情況的報告,并經一個議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議員贊同,通過因政曱府成員不執(zhí)行共和國法律而解除其職務的致共和國總統(tǒng)意見書;
7.成立兩院協(xié)調機構和工作機構;
8.通過兩院活動的議事規(guī)則及其它有關兩院組成和內部規(guī)章制度問題的決議。
第五十八條
1.議會兩院由參議院和馬日利斯從熟練掌握國語的議員中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并經議員多數贊同面選舉產生的議長主持。參議院議長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提出候選人。馬日利斯議長由本院議員提出候選人;
2.經兩院議員多數贊同,兩院議長可被解職和自行辭職;
3.議會兩院議長負責:
(l)召集并主持本院會議;
(2)對提交本院審議的問題的準備工作實施總的領導;
(3)向兩院提出兩院副議長候選人;
(4)保障遵守兩院活動的議事規(guī)則;
(5)領導兩院協(xié)調機構的活動;
(6)簽署兩院頒布的法令;
(7)各任命兩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委員會委員;
(8)履行議會議事規(guī)則賦予的其他義務。
4.馬日利斯議長負責:
(1)召開議會例會;
(2)召集例行的兩院聯席會議,主持例行和非例行的兩院聯席會議。
5.兩院議長就自己權限內問題頒命令
第五十九條
1.議會例會以兩院聯席會議和各院單獨會議的方式進行。
2.議會的第一次例會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在選舉結果公布后的三十天之內召開。
3.議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從9月份第一個工作日至6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期間召開。
4.議會例會由共和國總統(tǒng)在參議院和馬日利斯聯席會議上召開和結束。在議會的兩次例會之間,共和國總統(tǒng)可自行動議,根據兩院議長和議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的建議召開非例行的兩院聯席會議。在此會議上只能審議召開該會議的理由問題。
5.兩院聯席會議和單獨會議須在各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議員出席的情況下舉行。
6.兩院聯席會議和單獨會議公開舉行。在議事規(guī)則規(guī)定的情況下,亦可秘密進行。共和國總統(tǒng)、總曱理和政曱府成員、國家銀行行長、總檢曱察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曱席有權出席任何會議和列席旁聽。
第六十條
1.兩院成立常務委員會,由各院不超過七人組成。
2.為解決有關兩院共同活動的問題,參議院和馬日利斯有權按對等的原則成立聯合委員會。
3.常務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就自己權限內問題頒布決議。
4.常務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的組成辦法、權力和活動組織工作由法律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1.立法動議權屬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議員、共和國政曱府,并只在馬日利斯中實施這種動議權。
2.共和國總統(tǒng)有權決定審議法律草案的優(yōu)先順序,并有權宣布對法律草案進行緊急審議,這意味著,議會應在該草案提交之后的一個月內加以審議。如果議會未按此要求辦理,則共和國總統(tǒng)有權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直到議會按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新的法律。
3.議會有權頒布調整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涉及以下問題的基本原則和規(guī)范:
(1)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公民的權利和自曱由、法人和自然人的義務和責任;
(2)所有制和其他產權;
(3)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公務和兵役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
(4)征稅以及確定規(guī)費和其它必須交納的款項;
(5)共和國預算;
(6)法院設置和訴曱訟程序問題;
(7)教育、衛(wèi)生和社會保障;
(8)企業(yè)及其資產的私有化;
(9)環(huán)境保護;
(10)共和國的行政區(qū)劃;
(11)國防和國家安全的保障。
所有其他關系由法令予以調節(jié)。
4.經馬日利斯多數議員審議和通過的法律草案轉交參議院須在六十天內審議。經參議院多數議員通過的草案即為法律,并在十天內提交總統(tǒng)簽署。被參議院多數議員駁回的草案退回馬日利斯。如果馬日利斯以議員總數三分之二多數票再次通過草案,則轉交參議院復議和表決。被再次否決的法律草案在該例會期間不得再次提交審議。
5.參議院經多數議員通過對法律草案做出修改和補充后,轉交馬日利斯審議。如果馬日利斯以多數票通過參議院提出的修改和補充,則認為法律已被通過。如果馬日利斯同樣以多數票反對參議院提出的修改和補充,兩院之間的意見分歧通過調節(jié)方式解決。
6.有關減少國家收入或增加國家支出的法律草案僅在共和國政曱府同意時方可提出。
7.如果政曱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未被通過,總曱理有權在議會兩院聯席會議上提出關于對政曱府的信任問題。對該問題的表決應在提出信任問題四十八小時之后曱進行。如果提出不信任案的建議未獲得憲法規(guī)定的票數,則法律草案勿須表決即已通過。但政曱府使用這種權利,在一年之中不得超過兩次。
第六十二條
1.議會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議會決議以及參議院和馬日利斯決議的形式通過的法令,在共和國全境必須執(zhí)行。
2.共和國的法律在共和國總統(tǒng)簽署之后生效。
3.經各院四分之三以上的議員贊同方能對憲法進行修改和補充。
4.關于對憲法中規(guī)定問題的憲法法律應經各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議員的贊同方能通過。
5.如果憲法無另外規(guī)定,議會及其兩院的法令須經兩院多數議員贊同方能通過。
6.對有關修改和補充憲法、通過憲法法令或對其進行修改和補充的問題,必須經過二讀以上通過。
7.共和國法律、議會及其兩院決議不得違背憲法。議會兩院決議不得違背憲法。
8.共和國立法和其他規(guī)范法令的制定、提出、討論、生效和頒布的程序,由專門的法律和議會及其兩院議事規(guī)則作詳細規(guī)定。
第六十三曱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可在下列情況下解散議會:議會通過對政曱府不信任案;議會兩次否決對總曱理的任命;因議會兩院之間或議會與其他國家政曱權之間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發(fā)政治危機。
2.在實施緊急狀態(tài)或軍事狀態(tài)期間、總統(tǒng)任期的最后六個月內以及上屆議會解散后的一年之內,不得解散議會。
第五章政曱府
第六十四條
1.政曱府行使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行政曱權,領導執(zhí)行機關系統(tǒng)并對其活動實施領導。
2.政曱府的全部活動對共和國總統(tǒng)負責;在憲法第五十三曱條第六分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向共和國議會報告工作。
3.在憲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分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政曱府成員應向議會兩院匯報工作。
4.政曱府的權限、組織和活動程序由憲法法律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
1.政曱府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按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組建。
2.共和國總曱理在被任命的十天之內向共和國總統(tǒng)提出關于政曱府機構和組成的意見。
3.政曱府成員須向哈薩克斯坦人民和總統(tǒng)宣誓。
第六十六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曱府:
l.制定關于國家社會經濟政策、國防、安全和保障社會秩序的基本方向并組織實施;
2.制定并向議會提交共和國預算和決算,保障預算的執(zhí)行;
3.向馬日利斯提交法律草案并保障法律的施行;
4.組織管理國家財產;
5.制定實行共和國對外政策的措施;
6.領導各部委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執(zhí)行機構的活動;
7.取消和完全或部分地暫時停止共和國各部委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執(zhí)行機構的法令生效;
8.任免未列入政曱府成員的中央執(zhí)行機構領導人;
9.任命四名共和國預算執(zhí)行情況財務檢查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
10.履行憲法、法律和總統(tǒng)法令賦予的其它職能.
第六十七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曱理:
1.組織和領導政曱府活動,對政曱府工作負個人責任;
2.在被任命之后的一個月內,向議會提交關于政曱府施政綱領的報告,如果被駁回,則在此后的二個月內重新提出施政納領報告;
3.簽署政曱府決議;
4.向總統(tǒng)報告政曱府活動的主要方面和所有的最重要決定;
5.履行其他的與政曱府活動的組織和領導有關的職能。
第六十八條
1.政曱府成員對政曱府通過的決定負集體責任,即使在未投票表決接受它們但也未立即表示不同意時也應如此。
2.政曱府成員不得成為代表機構的代表,不得擔任除教學、科研或其他創(chuàng)造性活動以外的有償職務,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和成為商業(yè)組織的領導機構或監(jiān)事會的成員。
第六十九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曱府就自己權限問題頒布決議,在共和國全境必須執(zhí)行。
2.共和國總曱理頒布命令不得違背憲法、法令和共和國總統(tǒng)令。
第七十條
1.政曱府應向新當選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交出權力。
2.在認為無法繼續(xù)行使所賦予的職能時,政曱府及其每個成員都有權向共和國總統(tǒng)遞交辭呈。
3.在議會通過對政曱府的不信任案時,政曱府須向共和國總統(tǒng)遞交辭呈。
4.共和國總統(tǒng)在十日內審議接受或駁回辭職要求問題。
5.接受辭呈意味著政曱府或其有關成員的權力被終止??倳趵淼霓o呈被接受,則意味著整個政曱府的權力被終止。
6.在政曱府或其成員的辭呈被駁回時,總統(tǒng)責成其繼續(xù)履行自己的職責。因議會通過對政曱府的不信任案,政曱府因此遞交的辭呈被駁回時,總統(tǒng)有權解散議會。
7.共和國總統(tǒng)有權動議通過關于終止政曱府權力的決定和罷曱免政曱府任何成員的職務。解除總曱理職務則意味著整個政曱府的權力被終止。
第六章憲法委員會
第七十一條
l.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委員會由七名委員組成,任期六年。共和國前總統(tǒng)為憲法委員會的終身成員。
2.憲法委員會主曱席由共和國總統(tǒng)任命,在表決票數相等時,憲法委員會主曱席的意見起決定性作用。
3.憲法委員會中的兩名委員由共和國總統(tǒng)任命,兩名由參議院議長任命,兩名由馬日利斯議長任命。憲法委員會的半數委員每三年更換一次。
4.憲法委員會主曱席及委員不得兼任人民代表,不得擔任除教學、科研或其他創(chuàng)造性活動之外的有償職務,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能成為商業(yè)組織的領導機構和監(jiān)事會的成員。
5.未經議會同意,憲法委員會主曱席及委員在任期內不得被逮捕、傳訊,不得按司法程序予以行政處分,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犯罪現場被抓獲或嚴重犯罪的情況除外。
6.憲法委員會的組織和活動由憲法法律進行調節(jié)。
第七十二條
1.憲法委員會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參議院議長、馬日利斯議長、議會五分之一以上議員以及總曱理的請求:
(1)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決定關于共和國總統(tǒng)和議會議員選舉以及共和國全民公決是否正確的問題;
(2)在總統(tǒng)簽署之前審議議會通過的法律是否符合共和國憲法;
(3)在共和國準備加入的國際條約批準之前審議其是否符合憲法;
(4)對憲法準則作出正式解釋;
(5)在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作出結論。
2.憲法委員會在憲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審議法院的請求。
第七十三曱條
1.在憲法委員會收到有關憲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分款中所列問題的請求時,暫??偨y(tǒng)就職、議會當選議員的登記或對共和國全民公決作總結。
2.在憲法委員會收到有關憲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和第三分款中所列問題的請求時,暫停有關法令的簽署或批準期限。
3.憲法委員會須在收到請求后的一個月內作出裁決。如果問題非常緊急,該期限可根據共和國總統(tǒng)的要求縮短至十天以內。
4.共和國總統(tǒng)對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可全部或部分反對,但總統(tǒng)的反對意見也可被憲法委員會以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數否決。如果總統(tǒng)的反對意見未被否決,則憲法委員會的裁決被認為未獲得通過。
第七十四條
1.凡被認定為不符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的法律和國際條約,不得簽署或相應地不得批準和生效。
2.凡被認定為限制了憲法確認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曱由的法律和其它規(guī)范和法令,應廢除并不得適用。
3.憲法委員會的裁決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在共和國全境必須執(zhí)行,而且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第七章法院和審判工作
第七十五條
1.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審判工作只由法院執(zhí)行。
2.司法權通過民事、刑事和法律所規(guī)定的其他訴曱訟程序的形式實施。
3.共和國最高法院和依法成立的共和國地方法院是共和國的法院。
4.共和國的司法制度由共和國憲法和憲法法律規(guī)定。不允許建立任何形式的特別法院和非常法院。
第七十六條
l.司法權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名義實施,其使命是維護公民和組織的權利、自曱由和合法利益;保障憲法、法律、其他規(guī)范法令和共和國國際條約的執(zhí)行。
2.司法權適用于根據共和國憲法、法律、其它規(guī)范法令和國際條約而產生的一切訴曱訟案曱件和糾紛。
3.法院的民事裁決、刑事判曱決和其它的決議在共和國全境必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七條
l.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于憲法和法律。
2.不允許任何干涉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活動,否則追究法律責任。法官勿須就具體辦案工作進行請示。
3.在執(zhí)法時,法官應遵循以下原則:
(1)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其罪名未被法院判曱決認定之前,應視為無罪;
(2)任何人都不應對同一違法事實重復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
(3)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校改變法律為其規(guī)定的所屬法院;
(4)每個人都有權在法院中被聽取意見;
(5)規(guī)定或加重責任、賦予公民新義務或造成其狀況惡化的法律不具有回溯效力。如果違法后須依法撤消或減輕其犯罪的責任,應適用新法律;
(6)被告人不必證明自己無罪;
(7)任何人都沒有提供反對自己、配曱偶和法律規(guī)定的近親的供詞的義務。神職人員也沒有為反對本教教民作證的義務;
(8)任何對被告犯罪的懷疑,都應從有利于被告方面解釋;
(9)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得僅靠本人供詞而定罪;
(10)適用刑法不得采用類推法。
4.憲法規(guī)定的審訊原則對于共和國所有的法院和法官都是共同的和一致的。
第七十八條法院無權運用限制憲法所確認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曱由的法律和其他規(guī)范法令。如果法院認為,適用的法律或其他規(guī)范法令限制了憲法所確認的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曱由,應暫時中止案曱件訴曱訟程序并將該法令違憲情況上報憲法委員會。
第七十九條
1.法院由常設法官組成,法官的獨立性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法官權力的終止或暫停只能根據法律規(guī)定進行。
2.未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tǒng)根據共和國最高司法委員會的結論表示同意,或在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分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未經參議院同意,法官不得被逮捕、傳訊,不得按司法程序予以行政處分,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犯罪現場被抓獲或嚴重犯罪的情況除外。
3.法官由年滿二十五歲、受過高等法律教育、從事法律工作的工齡不少于二年并通過專業(yè)資格考試的共和國公民擔任。對共和國法院法官的補充要求可由法律規(guī)定。
4.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不得擔任除教學、科研或其他創(chuàng)造性活動以外的有償職務,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成為商業(yè)組織的領導機構或監(jiān)事會的成員。
第八十條法院的財政撥款和法官的住房保障,由共和國的預算經費解決,并應保障法官能夠完全和獨立地行使審判職能。
第八十一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是負責民事、刑事和其他案曱件以及所轄法院事務的最高審判機構。它從法律規(guī)定的訴曱訟程式上對下級法院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并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作出解釋。
第八十二條
1.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審判庭庭長及法官,在共和國最高司法委員會推薦的基礎上,由共和國總統(tǒng)提名,經參議院選舉產生。
2.州和相當于州的法院院長、州和相當于州的法院審判庭庭長及法官,由共和國總統(tǒng)根據共和國最高司法委員會的推薦任命。
3.共和國其它法院的院長和法官,在司法鑒定委員會推薦的基礎上經司法部曱長提名,由共和國總統(tǒng)任命。
4.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tǒng)領導,由憲法委員會主曱席、最高法院院長、總檢曱察長、司法部曱長、參議院議員、法官以及共和國總統(tǒng)任命的其他人員組成。司法鑒定委員會是由馬日利斯議員、法官、檢曱察官、法學教員和法律學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組成的獨立自主的機關。
哈薩克斯坦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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