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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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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契約論》這本書是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最著名代表作品,首次提出了“天賦人權”,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贊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讀《社會契約論》時建議寫一下讀書筆記,如果不知該如何下筆的話,下面是學習啦小編向各位推薦的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希望對各位能有所幫助!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篇一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后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xiàn)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毀,并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fā),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xiàn)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fā)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對于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里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里,我要說一下自己對于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并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tài)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jù)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于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chǎn)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于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chǎn)生的最初形態(tài),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xiàn)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xiàn)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fā)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xiàn)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F(xiàn)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jīng)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xiàn)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xiàn)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xiàn)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盧梭的法制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于法治的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著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xiàn)。盧梭對于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xiàn)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xiàn)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guī)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于強權的理解很精辟,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xiàn),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于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為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guī)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為“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chuàng)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xiàn)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為習慣法,是現(xiàn)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為什么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才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他為了證明合法政治權威的存在分別通過貴族制、奴隸制、民主制的分析來論述政治的理論,又通過對于戰(zhàn)爭、政府、法律、公共意志來論述合法的政治權威在不同領域的存在形態(tài)。我限于自身知識的限制,在讀這本書時,查找了很多資料,發(fā)現(xiàn)不少學者也對盧梭書中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并且指出了盧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過對他們文章的了解,我感覺自己對社會契約論的認識被加深了,同時也了解到?jīng)]有哪個思想家的理論會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讀書中要敢于質疑權威的理論,要用辯證的視角去看問題。在吸收偉大思想家的思想時,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去甄別哪些是啟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于其所處的現(xiàn)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我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有這樣的感動。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篇二

  盧梭,一個有著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啟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為深遠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征。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后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贊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xié)議的產(chǎn)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chǎn)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于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shù)纳娣绞?,并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并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強勢的干擾??偠灾松杂?,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chǎn)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xù)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lián)合體,充分發(fā)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chǎn)。這種結合一經(jīng)實現(xiàn),就產(chǎn)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xiàn)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為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著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才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為它代表著民眾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guī)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chǎn)生的各項規(guī)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wěn)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著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是法律的執(zhí)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zhí)行國家事務,它是民眾與主權者相聯(lián)系的一個中間紐帶,其職能在于實現(xiàn)民眾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著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里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篇三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jīng)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chǎn)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xiàn),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tài)。其中對歷史產(chǎn)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shù)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jīng)”,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新華社旗下的新華網(wǎng)讀書頻道也把它列入“兩會代表推薦書目”之一。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chǎn)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產(chǎn)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chǎn)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chǎn)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tǒng)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里,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zhí)行的社會準則來規(guī)范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zhí)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chǎn)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xiàn)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于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背人民意愿,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zhí)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lián)系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于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于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xiàn)代的“公仆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shù)臅r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于民主政治的范疇。但是盧梭對現(xiàn)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于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xiàn),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xiàn)內戰(zhàn)和動亂”。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jīng)常實現(xiàn)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并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蒙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xiàn)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xiàn),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并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guī)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于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愿意為我們著想;最后,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為后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么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xiàn)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為,“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jīng)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于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并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tǒng)治了話,精英來統(tǒng)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后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于本人只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fā),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jīng)典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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