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資公司注冊流程
2016年北京外資公司注冊流程
現(xiàn)在北京注冊外資公司有什么需要的流程嗎?注冊外資公司的條件又有哪些?小編為你帶來了“外資公司注冊”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外資公司注冊條件
與在國外注冊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國大陸注冊外資公司的材料非常多,注冊條件也較苛刻。
外資公司注冊的條件有很多,其注冊條件主要有公司股東、監(jiān)事、董事、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注冊服務中心依據多年為客戶代理注冊公司的經驗,將注冊外資公司的條件整理如下:
1、外資公司股東
外商獨資公司的股東可以為外國企業(yè),也可以外國居民。
中外合資公司的股東,對于中方股東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東不能是中國居民,必須是中國公司。
外資公司注冊時,需提交并驗資股東的身份證明。外國企業(yè)提交經公證過的合法開業(yè)證明,外國個人提交經公證過的護照。
2、外資公司監(jiān)事
若設監(jiān)事會,至少需三名監(jiān)事成員。若不設監(jiān)事會,可設一名監(jiān)事即可。
監(jiān)事可以是外國個人也可以是中國大陸居民。在辦理外資公司注冊時,需提交監(jiān)事的身份證明。
3、外資公司董事
外資公司成立時,可以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若不設董事會,需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外資公司董事或執(zhí)行董事即可以聘請大陸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國個人擔任。
外資公司注冊時,董事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
4、外資公司注冊資本
中國大陸注冊外資公司,注冊資本需實際出資。外資公司注冊資本可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外資公司各行業(yè)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普通的外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人民幣,且注冊資本可以分批出資,首次出資不低于20%,其余可在兩年內出資。
外國投資者需將注冊資本打入外資公司外匯賬戶,聘請專業(yè)的會計師事務所來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5、公司名稱
外資注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公司名稱核準,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注冊公司查名的規(guī)則是,同行業(yè)中,公司名稱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個字號的,需拆開來查名。
6、經營范圍
外資注冊公司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后的業(yè)務范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
中國對外資公司注冊登記是實行審批制的,有些行業(yè),如礦產、零售等是屬于外資限制進入的行業(yè),需中國商務部審批。
7、公司注冊地址
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商用的辦公地址,需提供租賃協(xié)議、房產證復印件及租賃發(fā)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時,需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確定了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股東及出資比例、注冊資本,股東、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9、可行性研究報告
外資公司審批時,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10、財務人員
公司進行稅務登記時,需提交一名財務人員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復印件、會計上崗證復印件與照片。
11、法定代表人
外資公司需設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東之一,也可以聘請。外資公司或中外合資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外國人。
外資公司注冊時,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照片。
此外,外資公司涉及到特殊行業(yè)審批時,各行業(yè)許可審批的條件也不盡相同。
外資公司注冊流程
1. 企業(yè)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2. 授權委托書;
3. 外資企業(yè)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項目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yè)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yè)證明復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臺灣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復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huán)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托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huán)保局申請批復,但本批復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須完成的〈環(huán)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項目量身制定);
12. 企業(yè)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yè)許可的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外資公司清算適用《公司法》清算規(guī)定嗎?
1、關于國家原對外經貿部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清算辦法》(以下簡稱《清算辦法》)是否仍然適用的問題。
公司法第218條規(guī)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雖然《清算辦法》不是法律性質,且存在諸多問題,但由于其針對性較強,并在外商投資企業(yè)清算過程中一直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同時由于公司法中有關清算的規(guī)定并沒有考慮到外商投資管理中的特殊要求,因此,該辦法的一些重要內容將仍然在一段時間內并在一定范圍內適用。
2、關于法院組織清算是否為《清算辦法》中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的補充的問題。
現(xiàn)實中,大量外資企業(yè)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根本無法按照辦法中的普通清算或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但同時由沒有其他可以替代的途徑。因此,諸多外資公司根本就無法或沒有清算。由于公司法賦予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權利,為此,外資企業(yè)股東至少可以借公司債權人名義(在很多情況下,公司股東事實上也是公司債權人)在公司不能采取普通清算或特別清算程序的情況下,依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應當說,人民法院組織對外資企業(yè)進行清算不僅是外資企業(yè)清算形式的補充,而且將成為外資企業(yè)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3、關于特別清算是否為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前置程序的問題。
根據《清算辦法》的規(guī)定,公司在不能按照普通程序清算的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但是由于外資主管部門過于謹慎及行政程序不清或公司股東意見不一等諸多原因,外資企業(yè)按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的少之又少,特別清算可以說是已經成為一種堂皇的擺設。為此,為解決現(xiàn)實中存在的程序上的不合理問題,盡早化解股東之間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矛盾,在法院有權組織清算的前提下,申請?zhí)貏e清算不應當成為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前置程序。至少,在申請?zhí)貏e清算和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之間,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
4、關于清算委員會的組成等問題。
公司法與《清算辦法》在清算委員會的組成等許多方面也有沖突的地方,為此,是適用《清算辦法》還是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從及早化解矛盾、減少社會成本的角度出發(fā),也應當賦予公司或公司股東相應的選擇權。
5、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按怎樣的規(guī)則進行確認?
根據《公司法》第186和188條規(guī)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但是股東會和股東大會應按怎樣的規(guī)則確認,是過半同意,過三分之二同意,還是一致同意?對此,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結算和清算”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我們認為,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進行確認應該以《公司法》、三部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和公司章程為依據。
《公司法》第43條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103條規(guī)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的確認不屬于公司法第43條和第103條所規(guī)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guī)定,那么,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只需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則只需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
外資公司注冊相關文章:
2.外資公司注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