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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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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效力

  近來有人來問:分公司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什么是分公司的債務?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分公司合同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公司是和總公司相對而言的法律概念。分公司是總公司下設的分支機構。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有什么區(qū)別呢?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呢?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的區(qū)別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總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分公司經營所得屬于總公司,而不屬于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于總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4、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yè)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qū)別。

  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于與分公司開展業(yè)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yè)執(zhí)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yè)務范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三、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哪些合同是無效的呢?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范圍,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無效的呢?《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于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范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總公司授權范圍與相對人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jù)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分公司的債務其他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78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yè)法人為被執(zhí)行人。企業(yè)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zhí)行該企業(yè)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可見,總公司下有多過分公司的,其中一個或幾個分公司的債務,其自身財產不足清償?shù)?,可由總公司清償,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也不足清償?shù)?,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該分公司的債務。

  設立分公司不成立時債務怎樣處理

  公司設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違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這時不合法的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由設立人承擔責任。雖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可以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銀行開立自己的賬戶,有關分公司的財務制度、規(guī)章制度可以由總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須遵照執(zhí)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一家人,部分彼此的,無論哪一個人遇到了問題,其他人都有法律義務去承擔。但作為律師,從保護好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根據(jù)案情建議當事人把總公司與分公司一并列為共同被告,同時在進行財產保全時,一并對總公司和分公司進行財產保全,以保證當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實現(xiàn)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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