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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qū)公共基礎知識基本知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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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qū)公共基礎知識基本知識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十五條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jiān)督執(zhí)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qū)公益事業(yè)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qū)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賬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范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

  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tǒng)籌解決。

  第十八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jiān)督和教育。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不參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但是應當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參加會議時,他們應當派代表參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公約。

  前款所列單位的職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參加居住地區(qū)的居民委員會;其家屬聚居區(qū)可以單獨成立家屬委員會,承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在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和本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家屬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家屬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辦公用房,由所屬單位解決。

  第二十條

  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xié)助進行的工作,應當經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并統(tǒng)一安排。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法適用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同時廢止。

  公文寫作

  現代公文釋義

  現代公文,主要指黨政機關在實施領導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是進行領導管理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也泛指各級各類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制訂、使用的公務文書。

  公文的分類

  公文按性質可分為通用公文和專用公文兩大類。   通用公文按行文方向分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按流通來源分為收進公文、外發(fā)公文和內部公文;按作者性質分為黨內公文、行政公文和社會團體公文;按發(fā)文性質分為問文和復文;按內容處理要求分為參閱性公文和承辦性公文;按辦理時間要求分為特急公文、緊急公文和常規(guī)公文;按機密程度分為絕密公文、機密公文、秘密公文和普通公文;按特點和作用分為規(guī)范性公文、指揮性公文、報請性公文、知照性公文和記錄性公文。通用公文從文種上劃分,可分為行政公文和事務公文。根據2000年8月24日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guī)定,行政公文種類包括以下13種: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事務公文包括:計劃、總結、調查報告、領導講話稿、典型材料等。

  專用公文指具有專門職能的機關在專門的領域中形成、使用的書面材料,具有專指內容、特定格式。主要包括:財經文書(市場調查報告、經濟合同)、司法文書(起訴書、判決書、筆錄)、外交文書(國書、照會、護照、條約)及軍用文書等。

  公文的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特急、急件)、發(fā)文機關標識、發(fā)文字號、簽發(fā)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等部分組成。

  公文寫作的基本功能

  規(guī)制令使作用。公文是各級各類領導機關發(fā)號施令的手段,是實施領導、處理公務的工具。公文在實施領導、實施管理中能夠發(fā)揮規(guī)范控制、令行禁止、組織協(xié)調的作用。   明事通情作用。各級各類領導機關在實施管理職能、開展公務活動中,在上下左右之間,需要經常溝通情況、交流意見,以求共識共作。公文作為明事通情手段在機關工作中廣為應用。

  參謀決策作用。各級各類領導機關在決策和決策實施過程中,離不開信息的搜集、處理和運用,離不開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公文以其法定的渠道和效率滿載各種信息為資治輔政服務。

  宣傳輿論作用。各級各類領導機關在實施領導、處理公務中需要有效的宣傳輿論的支持。而公文的貫徹執(zhí)行是宣傳輿論的核心。

  商洽聯絡作用。各級各類領導機關之間有許多事情需要商洽、介紹和聯絡,以便互相理解、支持和配合,發(fā)揮整體效應。此中,公文寫作不可或缺。

  存儲憑證作用。公文是各級各類領導機關職能活動的真實記錄,是統(tǒng)一思想、處理問題的基本依據。公文在執(zhí)行的時候是這樣,成為檔案之后仍然是這樣。

  公文寫作的主要特征

  主題的職能性。公文是實現機關管理職能的工具和手段。在公文里,鼓勵什么遏制什么,支持什么反對什么,允許怎么辦和不允許怎么辦,或褒或貶,或是或非,或倡或戒,或行或止,十分鮮明。

  材料的可靠性。在公文里所采用的事實材料、數字材料、理論材料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必須真實、準確,來不得半點臆想、虛構和捏造。

  結構的邏輯性。公文寫作思維方式主要是邏輯思維,通過概念、判斷、推理,通過綜合、比較、論證形成寫作思路,完成寫作任務,多用說明、敘述、議論的表達方式,慎用文學手段。文風的平實性。力求準確、鮮明、生動,力戒說大話、空話、假話、套話,不能言之無物,也不能嘩眾取寵,要實實在在,明明白白。

  表述的簡明性。結構力求簡約,層次力求簡化,語言力求簡潔,在把事情、想法寫清楚、寫明白、寫透徹的前提下,文字越簡越好。

  體式的規(guī)范性。要有強烈的文體、文種意識,要注意公文的書寫格式、語體特點,也要注意公文的附加標識。

  公文的寫作要求

  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級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

  情況屬實、觀點明確、文字精練、條例清楚、層次分明、標點正確。

  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日期一般要寫具體的年月日。

  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一般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公文的作用

  (一) 領導指導作用

  (二) 聯系公務作用

  (三) 宣傳教育作用

  (四) 憑證依據作用

  (五) 規(guī)范言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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