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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考試法律知識重點考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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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的價值的種類

  1、自由

  (1)法的價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著法以確認、保障人的這種行為能力為己任,從而使主體與客 體之間能夠達到一種和諧的狀態(tài)。

  (2)就法的本質來說,它以“自由”為最高的價值目標。

  (3)自由在法的價值中的地位,還表現(xiàn)在它不僅是評價進步與否的標準,更重要的是它體現(xiàn)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2、秩序

  (1)法學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它表明通過法律機構、法律規(guī)范、法律權威所形成的一種法律狀態(tài)。

  (2)法律總是為一定秩序服務的,也就是說,在秩序問題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務于秩序的問題。所存在的問題僅在于法律服務于誰的秩序、怎樣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為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因為:①任何社會統(tǒng)治的建立都意味著一定統(tǒng)治秩序的形成;②秩序本身的性質決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③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基礎。

  3、正義

  (1)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法律只有合乎正義的準則時,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義是法的評價體系。正義擔當著兩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須著力弘揚與實現(xiàn)的價值;它可 以成為獨立于法之外的價值評判標準,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惡法”。

  (3)正義也極大地推動著法律的進化:正義形成了法律精神上進化的觀念源頭,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等價值觀念深人人心;正義促進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國作為正義所必需的制度建構而存在于現(xiàn)在民主政體之中,從而突出了法律在現(xiàn)在社會生活中的位置;正義推動了法律內(nèi)部結構的完善,它使得權力控制、權力保障等制度應運而生;正義也提高了法律的實效。

  (四)法的價值沖突

  1、法的價值沖突常常出現(xiàn)的場合

  (1)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fā)生沖突。

  (2)共同體之間價值發(fā)生沖突。

  (3)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沖突。

  2、平衡價值沖突的規(guī)則

  (1)價值位階原則。這指在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fā)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yōu)于在后的價值。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質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價值的頂端;②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它成為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③而秩序則表現(xiàn)為實現(xiàn)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tài),必須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

  (2)個案平衡原則。這是指在處于同一位階的法的價值之間發(fā)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

  (3)比例原則。即使某種價值的實現(xiàn)必須以其他價值的損害為代價,也應當使被損害的價值減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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