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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文寫作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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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公文是公務員的日常工作,有好的公文基礎對于勝任公務員崗位至關重要,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公務員考試公文寫作基礎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公務文書的簡稱,指在公務活動中按一定程序和格式形成和使用的、表述社會集團意志的文字材料。公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公文,范圍包括法定公文、專用公文和事務文書;狹義的公文,僅指法定公文和專用公文。

  法定公文又稱通用公文,是指在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中普遍通行適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公文。

  專用公文,是指局限在一定的工作部門和特定的業(yè)務范圍內根據(jù)特殊需要而使用的公文。

  事務文書又稱業(yè)務文書或日用文書,是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處理日常事務所使用的非正式文件的統(tǒng)稱,如計劃、總結、簡報、報表、記錄、調查報告等。

  2.公文的特點

  公文作為一種特定的文書材料,具有特定的功能,因而也就具有自己的特點。公文的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即法定作者、法定效力和特定體式。

  (1)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凡是依法建立并合法存在的,均可依據(jù)自己的職能和權限范圍制發(fā)文件,它們都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大多是以機關的名義制發(fā)的,但有時也以領導人名義制發(fā),如命令、議案等文種,都在文件上簽署個人的姓名。領導人是由法定組織通過選舉、委任等法定程序產生的,以領導人名義發(fā)布公文,是代表其所在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以他們也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的撰擬,一般由秘書或業(yè)務部門人員起草,有時組織寫作班子分頭執(zhí)筆。這些草擬公文的人員,都不能視為公文的法定作者。他們是機關的代言人,是受命寫作的。法定作者這一特點,體現(xiàn)了公文高度的嚴肅性。任何未經法定程序核準的組織不得制發(fā)公文,也不允許任何人假冒法定組織發(fā)布公文。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將按擾亂公共秩序罪依法懲處。

  (2) 法定效力

  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決于兩方面:一是制發(fā)機關地位的高低和職權范圍的大小;二是公文內容的重要程度。此外,公文的法定效力具有一定的時間性,被稱為公文的時效。

  公文是處理公務的工具,是機關的喉舌。制發(fā)公文,是各級機關根據(jù)其合法地位行使職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公文的權威性和行政約束力,來自它的制發(fā)機關的權威和合法地位,如黨中央、國務院的文件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權威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在全省范圍內具有法定效力。又如法規(guī)性、指揮性公文,其法定效力高于一般的知照性、事務性公文。另外,沒有一份公文是永遠有效的。隨著形勢的發(fā)展、情況的變化,舊的文件就會被新的文件所代替;某項工作一旦結束,那么相關的公文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不再具有現(xiàn)實效用。失去現(xiàn)實價值的公文,經立卷歸檔,可以發(fā)揮歷史效用,以備查閱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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